Z 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甸县乡(镇、街道)财政收入征管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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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4141884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1-09-11 17:20:00
文  号: 罗府办发〔2021〕93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甸县乡(镇、街道)财政收入征管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甸县乡(镇、街道)财政收入征管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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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府办发〔2021〕9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斛兴街道办事处、县各工作部门:

《罗甸县乡(镇、街道)财政收入征管激励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1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罗甸县乡(镇、街道)财政收入征管激励办法(试行)

为调动乡(镇、街道)生财、聚财、理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堵塞财政收入跑、冒、滴、漏,确保政府性收入应收尽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激励措施

(一)激励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斛兴街道办事处。

(二)收入征管考核范围

1.税收收入: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房土两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县级留成分别为100%和60%)、耕地占用税(县级留成80%)和资源税(县级留成60%),其中:“房土两税”和资源税考核数包含市场主体自行申报数和乡(镇、街道)协助税务机关催收入库数;耕地占用税考核数不含县级国有土地出让项目占用耕地纳税数。

2.非税收入:城镇垃圾处理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国有资产出租收入(不含辖区内教育、卫生系统收取的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其他收入。

3.政府性基金收入:由乡(镇、街道)负担的国有土地出让成本(含征拆费、“五通一平”费、上缴省农用地转建设用地费、缴纳失地农民保障金,下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三)收入基数   

单位:万元      

收入类别乡(镇、街道)

税收收入

非税收入

合计

龙坪镇

130

2

132

边阳镇

220

68

288

沫阳镇

100

20

120

罗悃镇

40

20

60

逢亭镇

40

10

50

木引镇

20

5

25

红水河镇

5

5

10

茂井镇

5

5

10

凤亭乡

1

5

6

斛兴街道办

2000


2000

合计

2561

140

2701

(四)激励机制

1.税收收入:完成收入基数及以上的,按超收部分县级留存等额补助给乡(镇、街道),单个乡(镇、街道)最高补助50万元;未完成收入基数的,按每缺口10%扣减1万元次年预算运转经费。

2.非税收入:完成收入基数及以上的,按完成总量等额补助给乡镇;未完成收入基数的,按缺口数相应扣减次年预算运转经费。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由乡(镇、街道)负担的国有土地出让成本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扣除乡(镇、街道)负担的国有土地出让成本后净收益,按照县级和乡(镇、街道)2:8分成;由乡(镇、街道)盘活,但由县级承担土地出让成本的存量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县级按出让总额的5%给予工作经费补助。

二、补助资金的结算方式和使用范围

1.结算方式:

(1)城镇垃圾处理费按季算账、核拨,年终清算,次年补拨或扣减。

(2)房土两税收入、耕地占用税收入、资源税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实行年终清算,次年核拨或扣减。

2.使用范围: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乡(镇、街道)社会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化解债务和弥补运转经费不足方面的支出。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收入征管工作,精心组织,认真部署,压实责任,扎实开展各类收入摸底排查,并主动与各相关主管部门对接联系,确保辖区各类税收及规费应收尽收。

(二)强化征管队伍建设。乡(镇、街道)要组建专门的收入征管队伍,配强精干力量。税务、财政部门要加强乡(镇、街道)分管财政领导和征管人员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收入征管技能,为乡(镇、街道)组织收入打下坚实基础。

(三)完善征管制度。税务、财政部门要完善相关征管制度,严禁将收入在各乡(镇、街道)之间随意划转,严肃处理买税、划税、挖税等违法行为;严禁为完成收入基数垫资缴纳税费以获得财政补助,一经发现将取消该项收入的县级财政补助。

(四)保障财政收入及时入库。各乡(镇、街道)组织的收入必须严格按“收支两条线”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县级金库。在征收工作中,税务部门于每月10日前将各乡(镇、街道)的收入完成情况统计报送县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做好数据汇总分析,按月通报乡(镇、街道)组织收入完成情况。

四、其他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本办法由罗甸县财政局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罗甸县税务局共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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