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 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甸县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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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4125024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1-09-28 10:15:00
文  号: ​罗府办发〔2021〕101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甸县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甸县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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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府办发〔2021〕101号

县直有关部门:

《罗甸县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罗甸县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管理和服务行为,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和市容环境面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贵州省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按照“规范安全发展”的原则,以市场配置资源、政府规范监管为手段,引导我县共享电动自行车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为市民提供便捷、绿色的出行方式,持续提升城市品质。

第三条 坚持把方便市民出行作为首要原则,企业依法规范经营,使用者依法使用、文明骑行,构建安全、便捷、舒适的共享电动自行车出行服务系统。

第四条 共享电动自行车属于分时租赁的企业经营活动,企业是共享电动自行车投放和经营管理的主体,应承担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管理的主体责任,遵守城市公共秩序。政府承担监督责任,发挥好服务和监管职能,依法进行规范引导。

第二章  运营企业准入条件

第五条  运营企业具备的资质和经营条件:

(一)在本县有固定办公场所、中转维修场所、固定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在行业主管部门报备,报备文件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开展共享电动自行车服务的运营模式说明、服务管理、投诉和有关纠纷处理方式等制度文本;车辆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在本县的共享电动自行车投放规划等资料。

(二)运营企业应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匹配的线上及线下专职管理和运维人员(含调运车驾驶员和搬运人员),提高共享电动自行车故障、废弃处理反应速度,确保完好率在95%以上,

并建有运营企业信息平台,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三)运营企业可探索共享电动自行车公司与环卫公司开展合作模式,发动环卫工人有偿参与停放车辆归位放置,积极提供就业岗位。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运营企业应制定下列基本经营管理制度:

(一)安全措施与紧急情况处置制度;

(二)管理和运维人员管理考评制度;

(三)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共享电动自行车车辆运行维护制度;

(五)共享电动自行车车辆停放秩序管理制度;

(六)日常工作、重大事件的影像存档制度;

(七)用户信用评价制度;

(八)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九)网络及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十)故障车辆回收管理制度;

(十一)服务纠纷及投诉处理制度。

第三章   运营企业监督管理

第七条 运营企业应当建立网格化巡查制度,确定网格责任人,及时发现并处理车辆妨碍通行、影响市容环境等问题。

第八条  运营企业在日常管理中遭受罚款等现金处罚的,有关处罚部门可以依法在其项目运营保证金账户中直接予以划扣,但运营企业能够及时缴纳相关罚款的除外。

第九条  运营企业应依法有序运作,不得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不得妨碍市场正常竞争秩序。

第十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运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考核实行100分制,采取每月不少于1次日常考核及季度定期考核的方式进行。

第四章  运营企业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运营企业应配置运营管理、人力资源、财务、信息系统维护、线上线下车辆调度运维、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安全管理、服务热线及服务质量投诉受理等专职人员。

第十二条  运营企业专职人员的管理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运营企业应根据不同岗位设置要求对专职人员进行相关上岗培训和考评,保证专职人员熟练掌握操作规程;

(二)运营企业应定期对专职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和考评,并将培训考评情况建档备查;

(三)专职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认真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

(四)专职服务人员应文明服务,使用普通话和文明服务用语,耐心解答询问;

(五)线下运维人员应统一着装,持证上岗,保持仪容端庄整洁,并服从行业管理人员和社会服务质量监督员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

第十三条  投放共享电动车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共享电动自行车应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要求,不得加装影响安全骑行的附属设备;车辆在投放营运前向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共享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未办理注册登记的车辆不能上路行驶。

(三)车辆有统一品牌标志,每辆车有唯一性的编号和二维码。

(四)车辆应配备智能定位系统和具有数据通讯技术的智能锁。

(五)车身要符合国家和本县户外广告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  调运共享电动车车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调运车辆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技术要求符合《厢式运输车》(QC/T 453)等国家、行业相关标准;

(二)调运车辆车身统一涂装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标识、服务热线电话。

(三)调运车辆只能用于共享电动自行车调度,不得从事其他物流运输。

第十五条  运营信息平台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计时计费功能,平台应根据用户具体订单的时长或里程计算订单应付金额和实付金额,并及时发送至手机客户端通知用户;

(二)对车辆具有监控、定位、统计、精确查找等功能;

(三)对线下运维人员具有监管、定位等功能。

第十六条  手机客户端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运营企业的手机客户端应为用户提供注册、车辆查询、下单、支付、路径指引、停放引导、订单查询、保险提示、服务协议和意见反馈等功能;

(二)运营企业禁止利用手机客户端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以及为运营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

第六章  车辆投放、停放和调度

第十七条  车辆投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营企业在投放车辆前,应提前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报告投放规模和方案计划,经同意后方可投放;

(二)根据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及时调整投放规模和投放区域。

第十八条  车辆停放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实施规划有非机动车停放点位的区域,车辆应停放在该点位内,停放车头朝向应与停车区位内施划的非机动车绿色路面标识的车头方向一致;

(二)在允许停放区位不得超量超范围停放;

(三)不得在影响正常通行、商家店铺正常经营的区域内停放;

(四)不得在宽度低于2.5米的人行道上停放;

(五)不得在影响消防安全的区域及人行道盲道上停放;

(六)禁止在政府确定的非机动车禁停区内投放和停放。

第十九条  运营企业应根据市民需要及科学布点需求,积极发展并实施“电子围栏”等相关技术,根据本县相关政策和规定,明确告知用户适宜停车区和禁停区,综合采取经济惩罚、提高失信记录分值等措施,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确保车辆归位停放,减少对市容市貌与城市交通的影响,保障骑行及交通安全。

第二十条  运营企业应建立专职线下停放秩序管理维护团队,对重点区域、路段、点位实施专人定点驻守管理。

第二十一条  车辆调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运营企业应实时准确掌握区域内车辆停放状况,根据需求信息,制定调运计划,做好车辆停放秩序和调度管理,避免车辆过度堆积和供需不平衡;

(二)运营企业应对行业主管部门反馈的问题点位和调度要求及时处理。

第七章   运营服务要求

第二十二条  用户注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营企业对用户实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实现对用户身份实时可查、事后倒查;

(二)运营企业应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勾选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用户骑行、停放等方面的要求;

(三)运营企业禁止向未满16周岁的群体提供注册服务。

第二十三条  运营企业应公示计费方式和计费标准,并在用户结束订单后明示订单明细,具体包括计费标准、骑行时长、订单总额、实付金额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运营企业严禁收取会员费、加盟费、押金及预付金等,禁止收取押金、预付金等形式的预付款,推行“即用即付”结算方式。

第二十五条  运营企业日常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营企业应配备与投放规模相匹配的维修保养点,确保车辆能及时进行维修保养;

(二)运营企业应配备与投放规模相匹配的日常维护团队,负责对车辆的日常巡查、管理和维护,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管理车辆停放秩序,停放要求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执行,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和损坏丢弃的车辆;

2. 每日巡查二维码脱落、刹车失灵、车头歪斜等故障车辆,并及时转移至维修点进行维修;

3. 对车辆进行日常维保,定期对车辆进行性能检查、保养并做好清洁维护,确保运营车辆整洁完好。

第二十六条  运营企业应引导用户文明用车:

(一)运营企业应建立文明用车奖惩制度和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对用户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违章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引导用户增强诚信和文明意识,

(二)通过平台推送、公益广告、主题教育、志愿者活动等多种方式引导用户文明用车。

(三)交警大队建立交通违法台账,定期推送给企业,对于使用共享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违法达3次以上的,禁止该用户使用。

第二十七条  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交警大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罚:

(一)不按要求佩戴安全头盔;

(二)不按规定道路行驶;

(三)逆行;

(四)违反规定载人;

(五)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

(六)用户非法占用、改装共享电动自行车,或者故意毁损车辆、停放设施,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应急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营企业应建立应对极端天气、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及其他危及安全情况时的应急保障预案,做好相关人员、设备、资源和技术等组织准备,并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二)运营企业在发现或接到车辆及设施设备遭蓄意破坏以及发生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后,应于30分钟内赶到现场;

(三)运营企业在发现或接到所属车辆出现大量堆积的信息后,应及时对堆积的车辆清运完毕。运营企业未能将车辆清运完毕的,由相关部门代为应急处置,处置费用由运营企业承担。

第八章  投诉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运营企业应建立用户投诉受理机制,包括设置服务机构、建立投诉受理平台和公布服务热线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监督。

(一)服务热线应保证全天24小时开通,安排人员值班,并留存记录备查;

(二)车辆、智能锁等发生故障,服务人员应对用户的求助及时给予帮助和处理,相关记录留存备查;

(三)对用户投诉、咨询信息应在48小时内有处理结果,对用户的建议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反馈,处理记录应归档备查。

第三十条  运营企业应对行业主管部门通知的投诉信息及时处理,处理结果应于48小时内反馈行业主管部门。

第九章  退出机制

第三十一条  对不履行管理主体责任和行业自律要求、线下运行维护不力、车辆乱停乱放、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不及时处理、拒不执行相关部门惩处措施和不服从管理或经3次考核不合格的,依法撤销/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运营企业实施收购、兼并、重组或退出市场经营的,应制定合理方案,确保用户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运营企业需终止在本县的共享电动自行车经营服务的,应提前30天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书面报告并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依规退还预付金、押金等有关款项,完成所有投放车辆的回收等工作。

第十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三十三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共享电动自行车停放秩序的监督管理,加强共享电动自行车乱停乱放等违章现象的处罚力度,维护城市市容秩序。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运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三十四条  县市监局对企业违反工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指导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负责运营企业共享电动自行车的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教育局负责对各学校学生做好骑行安全引导教育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县交警大队负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对骑行共享电动自行车人员违规行为进行管理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28日起施行,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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