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 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甸县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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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19-577797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9-07-03 10:40:16
文  号: 罗府办发(2019)56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甸县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甸县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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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府办发(2019)5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斛兴街道办事处,县府有关部门:

  《罗甸县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9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罗甸县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全县应对各类自然灾害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及时有效地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贵州省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贵州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贵州省自然灾害应急条例》、《贵州省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以及《黔南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三)适用范围

  1. 本预案适用于罗甸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灾工作。

  2. 当罗甸县毗邻县份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罗甸县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灾工作。

  (四)工作原则

  1. 坚持预防为主,主动应对,有效降低灾害风险,减少灾害损失。

  2. 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一)县减灾委员会

  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是县自然灾害应对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应对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活动,指导各乡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按照《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充实县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罗府办函〔2019〕25号),县减灾委主任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县减灾委常务副主任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政府副县长担任,县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减灾办)设在县应急管理局,作为县减灾委日常办事机构,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县减灾办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气象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县减灾办负责与相关部门、受灾乡镇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抢险救灾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二)成员单位职责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县防灾减灾救灾的综合协调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抢险救援,统筹调派抢险救援队伍,紧急安排救灾资金、物资,支持灾区救灾工作开展;负责发布预警信息;负责灾情汇总、核查、损失评估工作;负责发布灾情信息和抢险救灾工作情况;积极争取上级支持,申请、分配、管理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会同有关部门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指导协调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和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负责组织、指导和接收救灾捐赠。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县发展和改革局:落实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负责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重点防灾减灾救灾项目,按建设程序组织防灾减灾救灾项目的前期审查审批工作;积极争取上级预算内投资,协调推进有关项目建设;负责组织协调粮油应急储备和供应加工企业参加救灾工作;根据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会同县应急局进行县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承担县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

  县教育局:指导并协调灾区做好受灾学校师生员工的转移工作,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指导做好学校灾后重建规划方案及其组织实施工作;负责中小学、幼儿园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普及、教育培训及演练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县教育设施受损情况。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灾区工业企业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毁损厂房等灾后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县工业企业受灾情况。 

  县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按照应急响应等级,实施相应交通组织措施,做好交通疏导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抢险工作;依法打击灾区盗抢现象;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规违法人员。

  县民政局: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督促指导各乡镇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县司法局:负责指导乡镇司法所做好因灾涉法涉诉工作;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相关立法和修订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配合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积极争取上级救灾资金支持;依据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关于救灾资金的安排方案,及时下拨救灾资金。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抢险救灾奖励优待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发布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开展灾区地质灾害排查和监测,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争取上级支持,协调安排县级地质灾害临灾避险防治工程项目经费;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指导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县地质灾害情况;协助县发展和改革局、受灾乡镇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

  州生态环境局罗甸分局:牵头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重大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及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及时发布相关环境信息;会同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做好灾区饮用水源地环境监测监督,指导做好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县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受损情况。

  县交通运输局:优先抢通灾民疏散和救灾物资、救灾人员运输的通行路线,重点确保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干线及灾区进出口的交通通畅;协调提供转移受灾人员所需的交通工具;负责县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监督,及时发布水上航行安全信息,指导船舶开展抢险救灾和应急避险工作;履行水上搜救职责,协调指挥水上搜救和船舶防污染应急行动;及时统计报告全县道路交通因灾毁损情况;负责全县道路交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水务局:组织发布水旱灾害和山洪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宣传水旱灾害和山洪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开展水旱灾害和山洪灾害群测群防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水利设施排险除险工作,按职责对江河、水库、泵站等工程设施实施防洪排涝和抗旱调度;承担防洪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做好受灾地区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保障;及时统计上报全县水利设施因灾毁损情况;负责全县水利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农业受损情况的统计报告; 组织种子、动物疫苗、消毒药品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复产;配合县发展和改革局保障受灾期间农产品供应和价格稳定。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发布旅游景区灾害预警预报,做好游客安全引导工作;负责旅游景点抢险救灾;负责游客紧急避险转移、搜救等工作;协调有关媒体做好救灾工作宣传报道;负责统计报告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领域受灾情况;督促指导旅游景区基础设施、标识标牌等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应急抢修和恢复重建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及时组织救援卫生队伍协助做好灾区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做好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助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县卫生健康领域受灾情况;负责卫生健康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受灾影响期间生活必需品、生活服务业、交通、能源、商业零售等行业领域的价格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负责救灾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严防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流入受灾地区;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筹集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加强对灾区基本药物的监管,及时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

  县统计局:负责做好灾情统计业务指导工作。

  县医保局:负责指导灾区落实好医疗保障政策,保障受灾人员基本医疗需求。

  县扶贫办:负责统计报告因灾致贫、因灾返贫情况,评估自然灾害对扶贫工作产生的影响;负责及时对贫困乡镇采取自然灾害扶贫措施,积极组织有关资源,协助做好贫困乡镇灾害应急处置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县生态移民局:负责协助灾区政府做好库区和安置区移民的转移、安置和救助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指导乡镇森林火灾的监测、预防工作; 开展重大森林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预测预报工作;协助做好森林火灾扑救灭火工作,提请启动应急预案,并对火灾的扑救提供技术支撑;及时做好林业灾情报告和统计工作; 督促指导灾后森林生态修复工作。

  团县委:对口协调前来我县进行支援的省内外志愿者抢险救援力量;负责引导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组织开展气象监测,加强对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预警,及时发布重大气象预警信息,并及时报告,为灾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气象保障服务。

  县武警中队:负责开展抢险救灾,对重灾区或重要场所人员抢救或特种抢险,保护重要目标安全;负责党政机关、重要部门、金融单位、车站、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看守所等重要目标的警戒;对口协调前来我县进行支援的省内外武警抢险救援力量;配合公安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县消防大队:发挥应急救援主力、国家队作用,积极做好人员搜救、被困人员解救、转移和疏散工作;协助做好森林火灾灭火救援工作。

  县人武部: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地方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供电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供电设施的维护和毁损设施抢修恢复工作,及时恢复电力供应。

  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捐赠款物,并调拨对口捐赠的资金、物资支持灾区抗灾救灾工作,协助灾区开展紧急人道救助;组织红十字救援队伍、装备设施和志愿者等参与抢险救灾和现场救护工作;动员社会人道力量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县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迅速掌握灾区的通信状况;对处在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而影响通信设施的情况,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确保通信畅通;负责全县通信设施设备灾后抢修和恢复工作。

  县人保财险公司:负责指导农业、农房等保险业务,做好查勘理赔等工作。

  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和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做好有关工作。

  (三)县减灾委专家委员会

  县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由县内外行政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防灾减灾救灾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对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为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意见建议。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斛兴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三、灾害预警响应

  (一)预警响应类别

  预警响应按照自然灾害风险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低到高分为IV级、Ⅲ级、II级、I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进行标示。

  (二)启动条件

  1. IV级预警响应(蓝色)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9〕56号)文件精神,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V级预警响应:

  (1)省、州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涉及我县1个以上(含本数,下同)乡镇;

  (2)县级气象、水务、自然资源等部门启动气象、水旱、地质等灾害橙色以上预警响应;

  (3)县内1个以上乡镇启动自然灾害橙色以上预警响应;

  (4)其他有关情况需及时启动IV级预警响应的。

  2. Ⅲ级预警响应(黄色)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预警响应:

  (1)省、州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涉及我县3个以上乡(镇);

  (2)县级气象、水务、自然资源等部门启动气象、水旱、地质等灾害红色预警响应;

  (3)县内3个以上乡(镇)启动自然灾害橙色以上预警响应;

  (4)其他有关情况需及时启动Ⅲ级预警响应的。

  3. II级预警响应(橙色)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I级预警响应:

  (1)省、州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涉及我县5个以上乡(镇);

  (2)县内5个以上乡(镇)启动自然灾害橙色以上预警响应;

  (3)其他有关情况需及时启动II级预警响应的。

  4. I级预警响应(红色)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级预警响应:

  (1)省、州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涉及我县7个以上乡(镇);

  (2)县内7个以上乡(镇)启动自然灾害橙色以上预警响应;

  (3)其他有关情况需及时启动I级预警响应的。

  (三)预警响应启动及终止程序

  1. 预警响应启动。县减灾办根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决定启动预警响应,下发启动预警响应的通知,报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以及省、州减灾办。

  2. 预警响应终止。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县减灾办决定终止预警响应,下发终止预警响应的通知,报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以及省、州减灾办。

  (四)预警信号及发布

  1. 预警信号内容。包括自然灾害风险的类别、预警级别、开始时间和预计结束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2. 预警信号发布。县应急管理局根据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通报的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启动预警响应,发布预警信息。

  (五)预警响应措施

  1. 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值班值守、信息报送。

  (2)加强自然灾害风险会商、评估,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及时调整相关应急措施,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向风险可能影响区域及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

  (4)向预警区域乡(镇)政府、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提出灾害风险防范应对工作要求。

  (5)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风险防范工作,指导预警涉及地区、单位自然灾害风险防范工作。

  (6)派出工作组赶赴预警地区、单位指导自然灾害风险防范应对工作,派出救援和医护等力量,调运设施设备或物资支持预警地区、单位开展防灾抗灾救灾工作。自然灾害发生,预警响应工作组立即就地转化为应急救灾工作组。

  (7)为防御灾害发生或应对灾害而采取的其他措施。

  2. 预警响应涉及乡(镇)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应急值班值守和自然灾害风险监测预报预警,及时传达预警信息。

  (2)做好抢险救援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救灾准备工作。

  (3)开展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对防灾抗灾救灾设施、设备进行紧急修复。

  (4)设定警戒区域限制或禁止无关人员进出,实施避险、紧急转移安置。

  (5)实施交通管制、消防、防洪等紧急防灾措施。

  (6)为防御灾害发生或应对灾害而采取的其他措施。

  四、自然灾害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类别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IV级、Ⅲ级、II级、I级四个等级。

  (二)IV应急响应

  1. 启动条件

  (1)县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①因灾死亡2人(含2人)以下;②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③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300间以下;④因灾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以下。

  (2)县减灾办决定的其他事项。

  2. 启动程序

  根据灾情发展,由县减灾办主任决定启动IV级应急响应。县减灾办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报县委办、县政府办以及州减灾办。

  < >由县减灾办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灾工作,指导受灾地区救灾工作。

  (1)县减灾办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灾害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减灾办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办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救灾工作动态和灾区需求等信息,并及时向县减灾委主要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3. 终止程序

  灾情基本稳定、救灾工作转入常态,由县减灾办主任决定终止响应。县减灾办下发终止响应的通知,并报县委办、县政府办及州减灾办。

  (三)Ⅲ级应急响应

  1. 启动条件

  (1)县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①因灾死亡3至5人;②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③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以上,500间以下;④因灾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以上。

  (2)县减灾办决定的其他事项。

  2. 启动程序

  根据灾情发展,由县减灾办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县减灾办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报县委办、县政府办以及州减灾办。同时,向州减灾委报告,请求针对罗甸灾情启动州级IV级救灾应急响应。

  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办主任统一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灾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开展救灾工作。

  (1)县减灾办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乡(镇)召开会商会议,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减灾办协调县减灾委部分成员单位组成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4. 终止程序

  灾情基本稳定、救灾工作转入常态,由县减灾办主任决定终止响应。县减灾办下发终止响应的通知,并报县委办、县政府办以及州减灾办。

  (四)II级应急响应

  1. 启动条件

  (1)县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①因自然灾害死亡6至10人;②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③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④因灾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

  (2)县政府和县减灾委决定的其他事项。

  2. 启动程序

  由县减灾办提出启动建议,报请县减灾委常务副主任或相关副主任决定启动II级应急响应。县减灾办按程序以县减灾委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同时向省、州减灾委报告,请求针对罗甸灾情启动州级Ⅲ级救灾应急响应。

  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常务副主任或相关副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县自然灾害救灾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救灾工作开展。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常务副主任或相关副主任主持灾情和救灾工作会商会议,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县减灾委专家委员会专家及有关受灾乡(镇)政府负责人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视情形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向全县发出慰问电。

  (2)县减灾委常务副主任或相关副主任率领县减灾委有关成员,组成县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4. 终止程序

  灾情基本稳定、救灾工作转入常态,由县减灾办提出终止响应建议,报请县减灾委常务副主任或相关副主任决定终止。县减灾办按程序以县减灾委名义下发终止响应的通知,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同时抄报省、州减灾委。

  (五)I级应急响应

  1. 启动条件

  (1)县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自然灾害死亡11至20人;②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0人以上,15000人以下;③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1500间以下;④因灾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

  (2)县政府和县减灾委决定的其他事项。

  2. 启动程序

  由县减灾办提出启动建议,报经县减灾委常务副主任审核同意,报请县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I级应急响应。县减灾办按程序以县减灾委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同时向省、州减灾委报告,请求针对罗甸灾情启动州级II级救灾应急响应。

  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省自然灾害救灾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开展救灾工作。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主任主持或委托副主任主持灾情和救灾工作会商会议,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县减灾委专家委员会专家及有关受灾乡镇政府负责人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视情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向全县发出慰问电。

  (2)县减灾委主任率领或指定县减灾委副主任率领县减灾委有关成员,组成县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4. 终止程序

  灾情基本稳定、救灾工作转入常态,由县减灾办提出终止响应建议,报经县减灾委常务副主任审核同意,报请县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县减灾办按程序以县减灾委名义同意下发终止响应的通知,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同时抄报省、州减灾委。

  (六)启动响应其他情况

  (1)县内发生自然灾害,受灾乡镇应根据本级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应急预案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原则上受灾乡镇比县级提升至少一个响应级别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并采取相应措施。

  (2)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区域、敏感时间或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乡镇、深度贫困乡镇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乡镇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五、灾害信息管理

  (一)信息报告

  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应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贵州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规定,做好自然灾害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和上报工作。

  (二)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减灾办报告;县减灾办在接到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的灾情报告后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并上报县委、县政府,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后上报上级减灾办。< >20分钟内向县减灾办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县减灾办接报后,30分钟内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减灾办电话报告,60分钟内书面报告。< >24小时零报告制度。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每天10时前向县减灾办汇总报告灾情。县减灾办在每天12时前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工作,向县委、县政府、省州减灾办报告。灾情稳定后,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应在2日(指自然日,下同)内完成灾情数据的汇总、审核和会商评估并报县减灾办,县减灾办应在3日内完成灾情数据的汇总、审核和会商评估并向县委、县政府、省州减灾办报告,同时向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10日续报1次,直至干旱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 >30分钟内向县减灾办报告。< >(二)信息发布

  1. 发布原则。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2. 发布主体。县减灾办是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的发布主体。

  3. 发布形式。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4. 灾情发生后,县减灾办应在第一时间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随后持续发布救灾工作动态及成效等情况,并主动回应网络舆情,加强舆论引导。

  5. 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办牵头组织对灾害发展过程和特点、发生范围、造成损失、社会影响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灾情会商核定,按规定统一发布相关信息。

  6.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在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牺牲的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参与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人员及死亡人员家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由于玩忽职守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相关职责,或阻碍、干扰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本级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

  (一)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二)预案演练

  县减灾委成员单位依据职能职责,制定预案演练计划并组织演练活动。

  (三)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减灾办制订,报县政府审批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县减灾办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订后报县政府审批。乡镇政府或减灾委成员单位应参照本预案修订、完善本级预案。

  (四)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减灾办负责解释。

  (五)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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