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甸县招商引资项目评审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并予以印发,为方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有关内容,现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提升我县招商引资工作的规范性、精准性和科学性,促进产业大招商工作持续健康进行,服务高质量发展、引进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项目,特制定本办法。
二、出台依据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9〔55〕号。
三、文件主要内容
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招商引资项目定义、评审内容、评审程序和评审结果应用四个方面。
文件所指招商引资项目,是指在我县境内投资且协议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项目,不包括国家、省、州、县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和慈善性、公益性捐赠项目。房地产行业类项目,由县住建局或县自然资源局参照本评审办法报分管副县长组织评审。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招商引资项目,引资单位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参照本机制报县政府行业分管副县长实行会签制,对符合罗甸县产业发展需要和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项目,即可进行会签并签订投资合同(协议)书。
评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县的重大决策进行。评审的依据是企业提交的项目投资建议书,建议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及资质、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金额、用地情况、经济及社会效益等。
评审主要包括产业政策评审、安全影响评估、环境影响评估、项目选址评审、入园条件评审(主要针对入园项目)、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评估、科技含量评估、能源消耗评估、矿产资源评估、投资实力评审和其它等十一个方面内容。
评审程序主要包括项目前期洽谈、提出申请、项目初审、项目审核、项目审定等五个步骤。
经县人民政府项目评审会审定通过的项目,按照会议纪要内容,由分管副县长牵头,县投促局会同县司法局、法律顾问和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9〔55〕号)文件要求,起草项目投资合同(协议)联合进行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进行审定,审定后在3个工作日内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或者委托县投促局与企业签订项目投资合同(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