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 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甸县招商引资项目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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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4546330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0-05-17 18:00:00
文  号: 罗府办发〔2020〕59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甸县招商引资项目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甸县招商引资项目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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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府办发〔2020〕5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斛兴街道办事处,县府各工作部门:

《罗甸县招商引资项目评审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0年 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罗甸县招商引资项目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招商引资工作,引进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项目,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9〕55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到罗甸县境内投资的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准入管理制度,进行项目评审。本办法所指招商引资项目,是指在我县境内投资且协议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项目,不包括国家、省、州、县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和慈善性、公益性捐赠项目。房地产行业类项目,由县住建局或县自然资源局参照本评审办法报分管副县长组织评审。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招商引资项目,引资单位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参照本机制报县政府行业分管副县长实行会签制,对符合罗甸县产业发展需要和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项目,即可进行会签并签订投资合同(协议)书。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罗甸县招商引资项目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县投促局负责。

第四条  评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县的重大决策进行。评审的依据是企业提交的项目投资建议书,建议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及资质、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金额、用地情况、经济及社会效益等。

评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产业政策评审。重点评审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发展方向,评审项目受政策变化影响的程度和潜在政策风险,评审项目的产业层次、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评审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

(二)安全影响评估。重点评审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在选址、前期建设及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评审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三)环境影响评估。重点评审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要求,生态环境是否得到有效保护,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是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评审责任单位:州生态环境局罗甸分局)

(四)项目选址评审。重点评审项目用地选址及用地规划情况,主要核实项目建设用地是否符合产业规划、用地性质、林业性质、水土保持合理性、水资源影响要求及防洪影响情况等内容。(评审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局、林业局、水务局、交通局、项目落户地所在乡镇)

(五)入园条件评审。重点评审是否符合园区规划,项目的投资规模、投资强度、解决就业人数、税收贡献率等情况(主要针对入园项目)。(评审责任单位:县园区管委会、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六)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评估。重点评审项目的行业属性、产能规模、产出效益等情况,评估项目达产后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拉动作用。(评审责任单位:各行业部门)

(七)科技含量评估。重点对项目的科技含量、FAST安全性影响进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合理化建议。(评审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

(八)能源消耗评估。重点对项目的用电、用油、用煤等能源指标进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合理化建议。(评审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供电局)

(九)矿产资源评估。主要对矿产资源开发规模、储量、环保、预选址进行评估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合理化建议。(评审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交通局、州生态环境局罗甸分局、县水务局)

(十)投资实力评审。主要对项目投资者及其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资本结构、组织结构及资信状况等方面进行分析评审。(评审责任单位:引资单位、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工商联、人行罗甸支行等相关部门)

(十一)其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项目是否占用林地、旅游用地、政策需求、其他需要评审方面进行评审。

第五条  项目评审包括下列程序:

(一)项目前期洽谈。县投促局与有意到罗甸投资的企业(个人)就意见投资的项目进行前期洽谈,并根据项目情况组织县发展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等相关部门和项目落户地所在的乡镇就项目投资情况进行沟通、衔接,取得初步认可后编制项目投资建议书。

(二)提出申请。企业(个人)提交项目投资申请到投促局,申请材料主要包括:项目投资申请书、项目建议书、营业执照、企业实力情况、企业征信、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拟在罗甸注册公司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根据具体项目情况而定)等。

(三)项目初审。按照招商引资项目“一个口子进、一个口子出”的原则,与县各行业部门洽谈的项目,由行业部门收集企业提出项目申请后,通过初步的了解分析后,符合县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将项目申请资料移交到县投资促进局。县投资促进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初审:1.征求相关部门意见;2.组织相关招商专班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形成考察报告;3.通过网上查询及向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工商联、人行罗甸支行等相关部门收集企业(个人)征信情况;4.对自建厂房的项目,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点进行实地查勘,对拟选址提出意见或建议;5.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提交项目审核报告。

(四)项目审核。由各分管县领导召集各专班针对投促局提交的项目初审报告进行审核,对项目投资方、投资金额、规模以及项目要素保障等进行审核,各专班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形成终稿后提交项目评审会审定。

(五)项目审定。由罗甸县招商引资项目评审领导小组按照“一月一审”和重大项目即报即审原则,组织召开项目评审会议。按照第四条评审内容的十一个方面对项目情况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县产业大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形成评审会议纪要并报县人民政府签批下发。

第六条  评审结果应用。经县人民政府项目评审会审定通过的项目,按照会议纪要内容,由分管副县长牵头,县投促局会同县司法局、法律顾问和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9〕55号)文件要求,起草项目投资合同(协议)联合进行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进行审定,审定后在3个工作日内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或者委托县投促局与企业签订项目投资合同(协议)。为确保项目尽快落地建设并产生效益,各有关部门应当在相关行政许可规定的时间内办完相关手续,不得拖延或拒绝办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县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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