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府办发〔2021〕6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斛兴街道办事处,县府各有关部门:
《罗甸县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1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罗甸县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当前正值高温高湿季节,是各种动物疫病的高发期,为进一步做好我县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确保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财产安全。
二、工作措施
(一)强化疫情排查工作。一是各乡(镇、街道)要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充分利用好“党小组+网格员+联户长”“铁三角”力量,对辖区内养殖场(户)(除年出栏500头以上的养殖场(户))开展全面排查,其中乡(镇、街道)农业技术干部、村防疫员负责排查辖区内养殖场(户),并指导开展排查工作;驻村工作队、村“两委”和网格员负责本村和本网格的养殖场(户)排查工作。同时,加强村级流动贩卖生猪及生猪产品的排查,发现违规销售,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农村局报告处置。二是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排查全县年出栏500头以上的养殖场(户)、屠宰场,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展排查。三是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排查全县生猪产品及生猪交易市场。四是县林业局负责异常死亡野生动物的排查。五是压实排查工作责任,工任务分解要到人,逐村、逐场(户)、逐头开展排查登记,必须做到““县不漏场、村不漏户、户不漏猪””。六是在排查过程中,发现养殖场(户)存栏量有增加或减少等异常情况,排查人员要立即对生猪来源、去向进行核实,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乡(镇、街道)。如发现生猪发病、死亡、异常增多等情况,及时将相关情况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经主要领导签字后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及时派人到现场进一步核实。
(二)强化调运及屠宰监管。一是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畜禽及其产品的调运监管,各乡(镇、街道)发现异常生猪、家禽等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车辆,对其进行拦截并及时向县农业农村局报告。二是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县城屠宰场的监管,并派驻官方兽医驻场检疫。三是边阳镇负责边阳屠宰场的监管,并派驻官方兽医驻场检疫。四是其他没有屠宰场的乡(镇、街道),农户自喂生猪需屠宰上市销售的,应向所在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申请,经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后出具证明方可在本乡(镇、街道)辖区内销售,但商贩销售的生猪必须经屠宰场屠宰检疫合格后方能上市销售。五是县农业农村局加大对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的打击力度,一经发现,必须从严从重从快处罚。六是屠宰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生猪入场准入制度、非洲猪瘟实验室自检制度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七是调运生猪及其产品调运严格按照《贵州省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等文件要求执行。
(三)强化基础免疫。一是各乡(镇、街道)立即组织村防疫员、畜牧技术干部对新进栏、春防未免畜禽开展免疫接种,做到应免尽免。二是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大免疫抗体监测力度,及时作出预警预报,指导养殖场(户)做好免疫接种工作。三是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适时清理库存物资,及时对储备不足的物资进行增补,确保应急物资供应充足。四是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农业技术服务中心要督促指导养殖场(户)切实落实消毒制度。
(四)强化市场及贩运经纪人监管。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非法调运及违法经营生猪及其产品专项整治行动。一是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全县生猪及生猪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管,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制,严厉打击无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及生猪产品上市销售。二是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贩运经纪人实行备案制管理,各乡(镇、街道)农业技术服务中心负责本辖区内贩运经纪人的管理。三是强化联合执法,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公安局等部门加强部门联动,联合打击违法违规调运和销售生猪及生猪产品行为。
(五)强化防疫队伍管理。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全县畜牧技术干部、村防疫员、官方兽医的业务培训和监督管理,明确专人加强检疫出证系统的监控,对出证系统中数据异常的在当日必须核实,有涉嫌违规出证的,立即暂停其出证资格并依法依规处理,对出证不规范的,要及时敦促整改,对官方兽医隔山开证、倒卖票证等行为,必须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六)强化餐厨剩余物监管。按照《罗甸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通告》(罗府通告〔2018〕8号)要求,一是县住建局加强对餐厨剩余物的监管,组织对辖区各餐饮服务企业、个体经营户进行摸底排查,严禁餐饮服务单位将餐厨剩余物交由养殖场(户)或不具备资质的餐厨废弃物回收单位处理。二是各乡(镇、街道)、部门加强机关食堂餐、学校食堂餐厨剩余物的管理,严禁将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和转卖。三是县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餐饮企业的管理,督促企业按规定处理餐厨剩余物,严禁转卖或用于饲喂生猪。四是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督促养殖场(户)禁止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一经发现从严从重处罚。
(七)强化宣传引导。一是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加大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对动物疫病的防控认识。二是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配合,加大对公共卫生知识的宣传力度,特别是要针对广大消费者的疑虑和关切,要及时答疑解惑,引导公众科学认识动物疫病,理性消费动物产品。三是由各乡(镇、街道)牵头,充分利用驻村工作队、村支“两委”、联户长等,及时向农贸市场、屠宰场、养殖场(户)、农户等进行集中宣传,做到宣传进村入户、进养殖企业、进屠宰行业。四是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要切实提高敏感性,针对网络舆情动态,第一时间发布宣传信息,通过主流渠道发声,科学引导舆论,突出解疑释惑,以正视听。
(八)强化疫情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可疑疫情及时按程序上报,不得越级上报,不能网上上报。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乡(镇、街道)、部门要切实履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对防控工作亲自研究部署、亲自督促检查、亲自推动落实,要发挥好驻村干部、村两委、联户长作用,确保各项防控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人、到岗、到户,确保无死角。
(二)强化信息调度。严格执行排查“日报告”制度,各乡(镇、街道)、县有关部门于每日上午10点前报送前一日排查情况,《罗甸县重大动物疫情排查日报告表》需经分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上报县农业农村局(联系人:周明进,联系电话:19336567919,QQ:2913301779)
(三)强化追责问责。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因防控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被省、州通报或履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律严肃追责问责;对防控工作不到位导致疫情输入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附件:1.重大动物疫病消毒规范
2.罗甸县重大动物疫情排查日报告表
附件1
重大动物疫病消毒规范
一、消毒产品推荐种类与应用范围
应用范围 |
推荐种类 | |
道路、车辆 |
生产线道路、疫区及疫点道路 |
氢氧化钠(火碱)、氢氧化钙(生石灰) |
车辆及运输工具 |
酚类、戊二醛类、季铵盐类、复方含碘类(碘、磷酸、硫酸复合物) | |
大门口及更衣室消毒池、脚踏垫 |
氢氧化钠 | |
生产、加工区 |
畜舍建筑物、围栏、木质结构、水泥表面、地面 |
氢氧化钠、酚类、戊二醛类、二氧化氯类 |
生产、加工设备及器具 |
季铵盐类、复方含碘类(碘、磷酸、硫酸复合物)、过硫酸氢钾类 | |
环境及空气消毒 |
过硫酸氢钾类、二氧化氯类 | |
饮水消毒 |
季铵盐类、过硫酸氢钾类、二氧化氯类、含氯类 | |
人员皮肤消毒 |
含碘类 | |
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 |
过硫酸氢钾类 | |
办公、生活区 |
疫区范围内办公、饲养人员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 |
二氧化氯类、过硫酸氢钾类、含氯类 |
人员、衣物 |
隔离服、胶鞋等,进出 |
过硫酸氢钾类 |
备注:1.氢氧化钠、氢氧化钙消毒剂,可采用1%工作浓度;2.戊二醛类、季铵盐类、酚类、二氧化氯类消毒剂,可参考说明书标明的工作浓度使用,饮水消毒工作浓度除外;3.含碘类、含氯类、过硫酸氢钾类消毒剂,可参考说明书标明的高工作浓度使用。
二、场地及设施设备消毒
(一)消毒前准备
1.消毒前必须清除有机物、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
2.选择合适的消毒产品。
3.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防护用具(如口罩、手套、防护靴等)、消毒容器等。
(二)消毒方法
1.对金属设施设备,可采用火焰、熏蒸和冲洗等方式消毒。
2.对圈舍、车辆、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方式消毒。
3.对养殖场(户)的饲料、垫料,可采用堆积发酵或焚烧等方式处理,对粪便等污物,作化学处理后采用深埋、堆积发酵或焚烧等方式处理。
4.对疫区范围内办公、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用喷洒方式消毒。
5.对消毒产生的污水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人员及物品消毒
1.饲养管理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
2.对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消毒液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消毒。
(四)消毒频率
疫点每天消毒3至5次,连续 7天,之后每天消毒 1次,持续消毒15天;疫区临时消毒站做好出入车辆人员消毒工作,直至解除。
附件2
罗甸县重大动物疫情排查日报告表
填报单位(公章): 领导签字: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类 型 |
排查场点数(个) |
排查猪只 (头) |
排查产品 (公斤) |
异常场点数(个) |
异常猪只 (头) |
异常产品 (公斤) |
备注 |
养殖场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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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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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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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品加工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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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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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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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