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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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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人社发〔201819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精神,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强企业发展活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5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仍为19%,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仍为8%,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仍为20%

二、自201851日起,继续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7205)文件规定执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仍为0.7%,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仍为0.3%

三、自201851日起,全省工伤保险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536)规定的现行八类行业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20%

四、执行上述三项社会保险降低费率的期限为一年,即降费率期限自201851日起至2019430日止。

五、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保证政策连续性。要加强政策宣传,正确引导舆论。要加强基金收支管理,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2018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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