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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甸县信息发布管理制度等11项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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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府办发〔2020〕1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斛兴街道办事处),县府各工作部门:

  《罗甸县人民政府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制度》等11个制度,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1.《罗甸县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2.《罗甸政策解读工作制度》;

  3.《罗甸县回应关切制度》;

  4.《罗甸县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5.《罗甸县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制度》;

  6.《罗甸县政务公开监督考核制度》;

  7.《罗甸县公开事项清单目录规范动态管理办法》;

  8.《罗甸县依申请公开制度》;

9.《罗甸县网民留言(政民互动)工作制度》

10.《罗甸县会议开放制度》

11.罗甸县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

2020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罗甸县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第一章 组织保障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对外公开发布的文字、图片、数据、音频、视频、链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以公开政府信息为主,主要公开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相关政策及政策解读,职能部门的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及办事依据;反映本地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社会发展、自然风貌等一切可以公开的信息资源,均应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各部门、乡镇、街道政务公开专题页面进行发布。

第二条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要依据本制度对县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实施发布、维护、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的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四条县政府门户网站各栏目信息发布、转载新闻信息应当依据国家和省、州、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上网发布的信息应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和安全性。县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来源必须确保来自合法的、正规的渠道。

第六条县政府门户网站各类信息的采集、维护、更新、报送,实行部门负责制。

第七条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的信息采集、报送工作要确定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如人员有变动应及时报备。

第八条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可按照县政府办公室分配的管理权限,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平台(中国·贵州政府门户网站集约化云平台)在线上传信息。

第三章 信息审核

第九条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各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对报送信息内容进行严格把关,确保报送的信息准确、安全。

第十条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信息应严格按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办理,未经审核把关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审核程序:

(一)以政府名义发布的政府重要活动、重大政策、政策解读、政府公告、政府文件、领导讲话、政府会议、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政务督查、调查研究等,由县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经县政府门户网站分管领导审批后发布;县、乡(镇)政府在文件制发过程中确定的公开文件,在文件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统一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对外公开发布,确定专人造册登记。在发布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密切相关的重要政策文件时,政策文件起草部门要在文件公开发布同时,提供政策解读材料,保证政策文件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时同步推出政策解读信息。

(二)各部门提供的信息,由本部门办公室或相关科室审核把关,经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后发布。

(三)从其他媒体、组织转载的信息,由县政府网站管理人员及县政府办公室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把关,经县政府门户网站分管县领导审批后发布。

(四)互动类栏目信息由信息采编人员初审后,经县政府门户网站分管领导审核后再上网发布。

(五)重大突发事件和敏感信息需要发布时,由县政府门户网站分管县领导审核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发布。

第十一条 县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一)是否涉及秘密;

(二)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四)是否会给其他单位、个人造成危害;

(五)是否有利于本区域的宣传和发展;

(六)当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七)是否属敏感性问题;

(八)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九)其他一些需要根据情况把握的信息;

(十)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开范围。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十二条发布信息要按照规范流程进行,杜绝政治错误、内容差错、技术故障。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的信息发布工作进行日常检查、监督和指导,记录信息发布情况,并将其作为县政府门户网站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十三条各部门根据责任分工负责维护县政府门户网站相应栏目和本单位信息公开平台,相关信息按审核程序审批通过后自行发布。

第十四条各部门要制订和完善信息发布的内容清单,明确日常发布、定期发布和随时发布的类别、时限和主体,根据信息不同内容性质分级分类处理,选择信息发布途径和方式,把握好信息发布的基调、倾向、角度,突出重点,放大亮点,掌握分寸。要按照县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的格式、方式、发布时限,做好信息的编制和加工,保证信息内容合法、完整、准确、及时。

第十五条各部门如需利用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规定范围和形式以外的信息,须提前3天(紧急信息除外)向县政府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审定签字后实施。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十六条县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管理,县政府门户网站管理人员应建立规范的信息发布审核登记表和信息管理文档,并指定专人管理,做好信息发布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文档的登记、保管、借阅和销毁,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县政府门户网站应建立信息资源库,充分发挥信息的效用,为领导决策、公众办事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

第十八条各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和工作机制,确保信息发布的及时、有效、安全,并要按照规定工作程序,及时认真办理网上投诉、举报、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网站安全

第十九条县政府门户网站信息管理维护人员应增强密码保护意识,做好网站维护终端计算机的安全防护工作,及时更新杀毒软件的病毒库,妥善保管分配的管理密码,并每月对密码修改一次,要做到专人专用,不得在公共场所和互联网上泄露管理密码。若密码忘记或需变更,应及时与县政府办公室联系。

第二十条县政府门户网站管理人员应按照安全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加强网上信息的监控和检测,防止不良信息在网上传播。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不按要求发布、维护、更新信息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对信息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或不良信息传播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罗甸县政策解读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增进公众对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改革举措了解理解、认同协同,提高信息公开质量与实效,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促进政府有效施政和社会和谐,全面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解读范围

(一)政府规章;

(二)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县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或乡镇、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工作部门制定,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强的重要政策文件;

(五)其他需要进行解读的政策文件。

二、解读形式

政策文件解读形式,可以包括起草部门及其负责同志、政策制定参与者、专业机构、专家学者、媒体撰写的解读评论文章、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等。除文字内容外,更多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展现,使解读信息更可视、可读、可感,努力把政策向群众讲清楚、讲透彻,让群众听得懂、记得住、信得过、用得上。

三、解读内容

政策文件解读内容应当全面、准确,主要包括政策文件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

四、解读程序

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由文件起草部门负责解读,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应当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具体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各部门起草政策文件时,应同步谋划、组织编撰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其中,解读方案包括解读重点、解读时间、解读形式、解读渠道、其他事项等;解读材料包括具体解读内容。

(二)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文件,起草部门须连同经本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定后的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一并送县政府办公室呈报县政府领导审签。对需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要政策文件,解读方案需一并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无解读方案、解读材料或内容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核、送签。

(三)涉及县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大行政决策,或涉及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政策文件,发布前须经县司法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否则,不予编号、核发。

(四)政策文件印发后,起草部门应按照解读方案确定的内容,迅速部署开展解读工作,相关解读材料应于政策文件公开后7个工作日内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发布。

五、解读队伍

各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组建政策解读队伍,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让人民群众“听得懂”、“信得过”。县政府将在部门政策解读队伍的基础上,适时组建由部门相关负责同志、县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学者等组成的县政府政策解读队伍,强化解疑释惑能力。

六、解读职责

(一)县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政策解读工作,并负责解读专栏开设、解读内容更新、解读机制完善等工作,协调、督促各部门及时报送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

(二)县政府各部门是政策解读的主体,负责编制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回应社会关切。

(三)县司法部门负责规范性文件解读的审核与协调工作。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参照建立重要政策解读机制,进一步深化政策解读工作,让社会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经济社会发展政策与改革举措。

附件3

罗甸县回应关切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省、州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县回应社会关切工作,提升政府公信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回应关切工作由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牵头负责对需要回应的社会关切主题、回应意见进行审定等工作。

第三条 社会关切点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搜集整理。回应意见由相关业务成员单位会同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

第四条  县政府办公室建立健全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机制。相关成员单位要密切关注重要政务相关舆情,及时敏锐捕捉外界对需回应关切点工作的疑虑、误解,加强分析研判。

第五条  要完善主动发布机制。围绕中心工作,针对公众关切,主动、及时、全面、准确地发布权威信息,特别是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要决策部署,事业发展重要动态,重大突发事件及其应对处置情况等方面的信息。

第六条  各成员单位对发布的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确保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  要进一步加强回应社会关切的公开载体建设。充分发挥县政府门户网站在信息公开中的平台作用。要着力建设基于新媒体的政务信息发布和与公众互动交流新渠道。

第八条  建立专家解读机制。重要政策法规出台后,政策起草的牵头部门要主动会同相关涉及部门及时组织专家通过多种方式做好科学解读,让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改革举措。

第九条  要通过网上发布消息、组织专家解读、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专访等形式及时予以回应,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消除谣言。回应公众关切要以事实说话,避免空洞说教,真正起到正面引导作用。要统筹运用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发布信息,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媒体的作用,扩大发布信息的受众面,增强影响力。

第十条  加强业务培训学习。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网站工作人员、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具体负责人员要加强工作学习,及时参加上级组织的相关培训,提升个人业务水平。

附件4

罗甸县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为提高罗甸县公文公开工作效率,确保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特制定罗甸县政府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

一、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二、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条例》、《保密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三、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中的一种。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应确定为“不予公开”。

(二)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三)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四、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办理流程:公文公开属性的审批按照《罗甸县人民政府公文形式适用范围和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公文公开属性由拟稿人提出,并在发文呈批单上写明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的须说明理由;县政府各部门代拟公文的,由代拟部门标注公开属性,并经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批后,依据县政府办公室公文制发程序办理,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确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

五、县政府办公室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注进行核对把关,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代拟承办单位重新标注公开属性后办理。

六、起草和制作公文时,应按照公文确定的公开属性,在附注位置(在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二字)加括号“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依申请公开”或“此件不予公开”。

七、公文印发后,对属于主动公开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将该公文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开,并将纸质文件提供给县政务服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

八、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简报、统计报表等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审核管理,可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公开属性。

附件5

罗甸县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罗甸县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增强信息公开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是指我县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

公共企事业单信息公开是指公共企事业单位依法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与公众利益相关的社会公共服务事项的活动。

应当实施信息公开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范围是:

(一)教育、医疗卫生单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二)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

(三)其他应当实施信息公开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应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和有利监督的原则依法公开。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信息公开的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公开信息内容,对公众普遍关注和涉及其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

第四条 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本县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对下列内容应当主动公开:

(一)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名称、职能权限、服务范围(或依法经营范围)、办公地点、便民服务电话、单位领导名录和工作分工及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行为规范。

(二)公开事项名称、公开内容、公开主体、公开时限、公开渠道、公开依据、咨询及投诉电话(热线电话)等要素。

(三)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四)向社会承诺的服务事项、标准、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

(五)影响群众生活的有关变动事项、计划、方案和相关信息。

(六)群众反映的重点问题的答复和群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

(七)接受社会监督的监督电话、监督窗口、监督信箱,聘请的社会监督员姓名、联系方式。

(八)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理规定及对违规、违纪工作人员的处理结果。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十)单位内部公开的人事、财务、基建、采购等情况。

第六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不得公开以下内容: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和信息。

第七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开信息内容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公共企事业单位在进行信息公开内容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查。

公共企事业单位对信息公开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八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将主动公开的内容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一)县政府门户网站;

(二)信息公开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

(三)文件、资料、信息公开手册或便民服务卡片;

(四)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图书馆;

(五)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

(六)座谈会、听证会、咨询会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

(七)咨询电话、咨询服务台、监督举报电话;

(八)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九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制作的信息公开内容,由制作该内容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标准规范目录,并及时更新;按国家、省、州规定统一规范格式文本。

编制的信息公开标准规范目录属事业单位的应当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属企业单位的应当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信息公开标准规范目录进行审查,发现不合法和不合理的,应要求原编制单位改正,原编制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第十一条 除公共企事业单位主动公开信息内容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公共企事业单位申请获取信息公开内容,其活动可依照《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县政府建立健全考核制度、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公共企事业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考核评估结果应向社会公布。各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监管机构。

公共企事业单位要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公共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来信来访接待、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制度,制定信息公开的责任制度、审议制度、评议制度、保密制度、备案制度。

建立公共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开展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整理、相关保密知识、编制信息公开标准规范目录、处理信息公开申请以及政策咨询等内容的培训,全面提高有关人员做好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事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三条 监察机关和主管政务公开工作的机构负责对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所属公共企事业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公共企事业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投诉、举报或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其职权及时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举报、投诉,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投诉人。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公开投诉受理和监督办法,包括投诉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意见箱,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监督机构,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处理规定,聘请社会监督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十六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

(二)不履行信息公开承诺的;

(三)不按规定时限公开和更新信息公开内容的;

(四)信息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终止,未能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的;

(五)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收取信息公开费用的;

(六)隐瞒、篡改、捏造或者损毁信息公开内容的;

(七)公开不应该公开事项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七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违反本制度且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及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6

罗甸县政务公开监督考核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我县政务公开工作,完善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建立奖惩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他工作人员;其他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县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方面: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健全;制定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和检查落实。

(二)政务公开内容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规定进行公开;按照要求编制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并适时调整和更新;及时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和电子文本,同时按目录的内容如实向社会公开。

(三)政务公开的形式方面:按照规定应该公开的内容及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能够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通过新闻媒体、档案馆、触摸屏、公开栏、政府公报,以及听证会、论证会、专家咨询会、新闻发布会等公开载体,选择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

(四)政务公开程序和时限方面: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程序进行公开;主动公开的信息在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必须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能按时限公开或答复的必须有充分理由。

(五)政务公开制度方面:建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考核评议、责任追究等基本制度;建立审核、公示、听证等配套制度;确保各项制度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六)政务公开效果方面:机关作风明显改善;行政效能明显增强;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升;群众满意率明显提高等。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多样,实用有效;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保障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量化标准,具体评分标准在当年政务公开目标考核方案中确定,考核的结果按实际得分排名。

第三章 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定期评议,年终考核相结合,考核评估于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九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程序: 

(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考核方案,报县政府审定后实施。

(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进行抽查通报,被考核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进行自查整改,并形成书面自查整改汇报材料。

(三)考核小组采取对照省级第三方评估指标(县级)、自报材料、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

(四)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核分值,通过结果公示反馈无疑义后审定下发通报,并将考核结果报县政府备案。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条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1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果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对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7

罗甸县公开事项清单目录规范动态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政务公开事项清单、流程图动态管理、惠企利民政策明白卡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全面梳理细化基础上,逐项确定每个具体事项的要素公开标准,包括公开事项、公开内容、信息更新时间、公开主体、信息保障单位、公开渠道、公开栏目、公开依据、公开对象、公开方式等要素。

第三条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对试点范围涉及的公开事项,依据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并按条目方式逐项细化分类,确保公开事项分类科学、名称规范、指向明确。

第四条 政务公开事项清单、流程图、惠企利民政策明白卡动态调整遵循依法合理、公开透明、及时准确、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增加事项清单并同步编制流程图:

(一)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需补充增加予以公开的;

(二)实际工作中政务公开事项新增时,需补充新增公开事项相应的清单及流程图的;

(三)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清除事项清单并同步删除流程图:

(一)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无需再作为公开事项的;

(二)实际工作中原政务公开事项无需再作为公开的;

(三)其他应当清除的情形。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变更事项清单并同步修订流程图:

(一)清单事项的要素内容发生变化的;

(二)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八条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县政府办公室报送《罗甸县政务公开事项清单、流程图变更信息申请表》,申请表需经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县政府办公室调整相应事项清单。

第九条 出现第五、六、七条所列情形而政务公开试点领域相关单位未及时申请的,县政府办公室可以提出调整建议,按程序调整事项清单。

第十条 事项清单调整后,县政府办公室要及时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并报上级部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罗甸县政务公开事项清单、流程图变更信息申请表

申请单位:                      填报日期: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变更内容

变更依据

备注

变更详情






部门意见

(加盖公章)


备  注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8

罗甸县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指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政府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确定本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机构,并公开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明确具体科室)、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第四条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公开、真实公正、注重实效、方便群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统一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格式文本(包括纸质文本或电子文本)。行政机关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应当即时登记。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应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八条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应首先对申请表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包括核对申请人相关信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等。

申请表形式要件齐备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进行分类处理。

(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主动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详细的查询方法、具体地址等。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可以同时提供。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行政机关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包括本行政机关在内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或涉及其他行政机关职责的,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或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八)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九)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与其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

(十)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处理。

第十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附则

第十四条  政府派出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十五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涉及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9

罗甸县网民留言(政民互动)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畅通民意诉求渠道,回应民意诉求,规范罗甸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箱工作流程、提高办理质量,结合工作实际,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罗甸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箱网民留言办理工作。

第三条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政民互动工作职责。

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部门是网民留言办理的责任主体和具体承办单位,负责网民留言的调查、核实、处置和上报,要依法、规范、及时、就地解决合理诉求。

第五条 网上留言办理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办理的原则。各承办单位要以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依据,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留言办理工作。

(二)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工作要从实际出发,积极采纳合理建议,虚心接受意见和批评,认真调查核实网民所提出的问题。凡是应该办理并具备解决条件的,必须抓紧解决;因条件限制短期内不能解决的,应纳入规划逐步解决;对于不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要及时向网民说明情况。

(三)务求时效的原则。各承办单位要及时处理留言所反映的事项,讲时效、办实事,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

第六条网民留言办理时限:政策咨询类信件,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投诉、求助类信件,在5—7个工作日内回复;需调查处理的信件,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重难件,在15个或30个工作日回复。

第七条  网民留言办理工作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留言人要求保密的诉求事项及来信人的姓名、电话、住址等个人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扩散可能对来信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不得将检举、控告类信件转至被检举、控告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或传播领导同志对有关信件的批示等。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0

罗甸县会议开放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扩大政务公开、加强政民沟通,增强决策的透明度和科学性,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开放范围

(一)开放会议类型。主要包括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部门办公会议以及需社会广泛知晓的其他会议。

(二)开放重点领域。主要涉及城乡规划、城市治理、市场监管、公共资源配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经济社会政策、减税降费、社会救助、就业创业、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卫生等领域中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各类政府及部门会议。

(三)开放对象。主要面向公众、专家学者、媒体记者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具有参政议政能力、享有相应民主政治权利的人士。(以下统称为社会公众)

二、开放要求

(一)会前广泛征集意见。政府常务会议和部门办公会议审议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牵头起草部门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加强政策预期管理和前瞻性引导,通过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听证座谈、媒体沟通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听证程序,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认可度。及时公布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要说明理由。

(二)会中扩大参与面。加大邀请公众代表、专家学者、媒体记者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工作力度。会议审议时,政策牵头起草部门应对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作出说明。

(三)会后加强宣传引导。发挥县政府门户网站的第一平台作用,及时在网站发布会议审议情况,积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平台和“两微一端”等新媒体,进一步扩大会议宣传的覆盖面和知晓度。要加强相关政策解读,关注舆情动态,适时适度加以宣传引导。重大行政决策、重大民生事项作出决策后,按照规定及时公开议定事项和相关文件,同时通过网络留言、电话热线等形式,进一步吸收有价值的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续相关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会议开放是提升政府决策科学化水平、促进政府公开透明的重要抓手。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自觉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程序。要根据自身工作职责和重点工作,制定会议开放计划,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广泛知晓的重点会议议题,要精心谋划开放形式,进一步完善开放程序,确保会议开放取得实效。

(二)规范工作程序。报请县政府召开的会议,牵头部门要在会议方案或议题申报表中注明会议开放形式、邀请代表类别等,并与方案或申报表一同报批。对于邀请代表列席会议的,各单位要建立规范的会议开放工作程序,对代表产生机制、代表责任义务、会议组织安排和会议纪律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三)创新开放方式。积极探索公众参与新模式,不断完善政府网站的领导信箱、民意征集、留言办理等互动功能。与经济发展、民生事务、社会管理密切相关的部门,每年至少开展1次政府开放日主题活动,强化政府与公众的互动,增进公众对政府工作的认同和支持。

附件11

罗甸县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6〕3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 〔2020〕8号)等文件精神,为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不断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是指涉及公民或法人的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应当将拟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修改完善,再做出决定的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制定的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进行预公开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1.提出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2.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3.制定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生态建设、防灾减灾、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教育卫生、住房建设、交通管理,国有企业改制等地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

4.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城规划和专项规划;

5.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大额资金使用安排;

6.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7.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商品、服务价格;

8.制定或者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9.行政区划变更方案;

10.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项;

11.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结合本部门职能确定,并报告县人民政府。

第六条 预公开采取的方式有:

(一)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二) 通过设立县级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三) 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七条 重大决策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不允许预公开。

第八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甸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等13项制度的通知》(罗府办发〔2014〕174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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