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府办发〔2020〕4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工作部门:
《罗甸县政务信息工作规则》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罗甸县政务信息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政务信息工作需要,提升全县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更好地为政府把握全局、监督指导、科学决策、精准施政提供信息服务,根据省、州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政务信息工作,是指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真实全面地反映情况,提供对策建议,及时高效地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高质量信息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及列入县目标管理考核单位开展政务信息工作。
第二章 政务信息工作机构
第四条 县政府办公室是县政府政务信息的工作机构,负责收集、编辑全县政务信息;负责向县委、县政府领导、州政府办公室和省政府办公厅报送政务信息;负责对全县政务信息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工作机构,明确1名班子成员分管政务信息工作,并配备1名政务信息工作专职人员。各单位分管领导及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向县政府办公室备案(若有调整,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0 个工作日进行报备)。各乡镇(街道)、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政务信息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定期听取政务信息工作情况汇报。
第六条 各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履行下列职责:
(一)完善政务信息工作制度,制订政务信息工作计划。
(二)积极主动做好政务信息的收集、整理、编辑、报送、审核、反馈和存档等工作。
(三)围绕本辖区、本领域的中心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信息。
(四)县政府办公室组织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做好政务信息工作,定期开展业务培训、交流或跟岗学习。
(五)完成上级布置的信息报送任务,加强与各级政务信息工作机构的沟通联系。
(六)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做好政务信息资料的安全管理。
第七条 各政务信息工作机构、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热爱政务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三)具有较强的文字综合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四)掌握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业务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 政务信息采集
第八条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应建立本单位信息采集机制,围绕以下重点采集政务信息:
(一)时事参考类信息:国际新形势、新动向、新情况、新发现;国内同类地区、领域重大政策动态、政务动态和经贸动态;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问题分析、建言献策。
(二)经验总结类信息:国家和省、州、县重大政策、决策以及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国家和省、州、县领导指示批示贯彻落实情况;针对某一领域、某一阶段的工作总结、情况汇报、工作专报;工作成绩、创新举措、典型案例、经验做法等。
(三)工作部署类信息:县委、县政府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县委、县政府领导讲话。
(四)问题建议类信息:开展工作中收集到的社情民意;需向上级反映的意见建议;工作中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和困难。
(五)调查研究类信息:与罗甸县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的调研报告。
第九条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不断完善政务信息网络,充分利用网络媒体、专家智库等渠道,拓宽政务信息来源。
第四章 政务信息编写
第十条 县政府办公室定期向各乡镇(街道)、各部门推送政务信息编写要点。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编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力求用简练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物的概貌和发展趋势。
(二)要素齐全。时间、地点、事件要准确完整;主旨、措施、成果要严密具体。
(三)内容精准。反映的事件应当真实可靠,有根有据;信 息中的事例、数据应当准确规范。
(四)重点突出。信息要主旨明确、特点明显、观点鲜明。
(五)言简意赅。信息要精心提炼要点,概括主要事实,归纳内容层次,做到语言精练。
(六)逻辑严谨。反映情况和问题力求有一定的深度,透过事物的表象揭示事物的本质和深层次问题,努力做到有情况、有 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
(七)实事求是。对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应如实上报,防止以偏概全。
(八)与时俱进。信息内容应紧贴当前形势和实际工作,适应科学决策和领导需要。
第五章 政务信息报送
第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应当及时报送工作中的重要情况、问题及建议等信息。县政府办公室对报送单位实施分类管理。
第一类:各乡镇(街道)每周不少于2篇动态信息,每2月不少于1篇调研信息。
第二类: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县扶贫办等每周不少于1篇动态信息,每2月不少于1篇调研信息。
第三类: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医疗保障局、县司法局、州生态环境局罗甸分局、国家税务总局罗甸税务局、县公安局、县林业局、县生态移民局、县投资促进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每周不少于1篇动态信息,每季度不少于1篇调研信息。
第四类:县民宗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国资金融办、县供销社等每半月不少于1篇动态信息,每半年不少于1篇调研信息。
第五类:县审计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机关事务局、县信访局、县供电局、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每月不少于1篇动态信息,每年不少于 1 篇调研信息。
第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对县政府办公室发出的约稿信息,必须严格按照要求报送。
第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向县政府报送政务信息,应当经本乡镇(街道)、本部门分管负责人审核、签发;重要信息应当经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
第十五条 政务信息实行“一事一报”,涉密事项信息报送必须严格按照保密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可根据工作实际,有序组织本乡镇(街道)、本部门政务信息报送。
第十七条 建立信息报送积分台账。
(一)经县政府办公室编印的《政务信息》采用或转报州的信息,综合类、要情类每条计5分,单独采用的专题类每条计10分。
(二)经县政府办公室转报后被州政府办公室采用的信息, 综合、要情类每条计10分;单独采用的专题类信息每条计15分;获州委或州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计10分,其他州领导批示每条计5分,每增加一位州领导批示加计5分,单条信息领导批示得分不超过20分。
(三)经省政府办公厅《要情》《综合》采用的信息每条计15分;《专报》采用的信息每条计20分(综合组稿类每条计5-15分)。
(四)经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加计5分。经县政府办公室采编上报省政府办公厅获省委或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计20分,其他省领导批示每条计10分,每增加一位省领导批示加计5分,单条信息领导批示得分不超过40分。
(五)上报信息被推荐到省级以上新闻媒体,省政府门户网站,新媒体采用发布的,每条计5分,单条信息加分不超过20分。
(六)针对以上采用计分标准,同时综合考虑报送信息单位文稿质量、文稿错情和报送时间等因素视情况计分。
第六章 政务信息工作考评
第十八条 县政府办公室按季度定期通报各乡镇(街道)、各部门政务信息报送数量、质量、采用及排名情况。
第十九条 县政府办公室严格执行政务信息工作考评,对出现以下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将考评结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评体系。
(一)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和队伍不健全的。
(二)未按要求报送约稿信息的。
(三)报送政务信息数量、质量未达到州、县要求的。
(四)多次出现信息迟报、漏报、错报的。
(五)对工作中不给予支持配合,态度不端正的。
第二十条 县政府办公室定期对各乡镇(街道)、各部门报送的政务信息进行评析,遴选优秀信息供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学习交流。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办公室每年对在政务信息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该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