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罗甸县某食品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限食品案。
2022年7月12日,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悃分局执法人员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在检查当事人门面时,发现当事人门面内摆放的:炫湘金满福®魔辣素牛丁7包、酒嗑®精制花生2包、冠品郎®泡卤翅尖2包和重庆怪味胡豆3包等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案件特点:该案件暴露出农村地区经营过期食品的现象十分普遍,多数商家对清查过期或临期的食品意识不强,对于合法合规经营食品的法律意识十分淡薄,存在一定的食品安全隐患。
案件启示:通过此案件,应当加大对农村地区食品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指导经营户落实好进货台账制度,制定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取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相结合的形式,实行层层监管等落实,高度树立执法与普法相结合的理念,加大农村地区经营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普及和宣传,要求经营者要及时清理货架待售的食品,切实保障农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
二、罗甸县某食品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限食品案
2022年9月22日,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悃分局执法人员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摆放有超过保质期的贵三红®小米辣泡椒、贵三红®小米辣泡椒(两个不同的生产日期)、鸡肉香肠、五香味蒸肉米粉和麻辣味蒸肉米粉共计4个品种41包(根)食品。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案件特点:该案件暴露出农村地区经营过期食品的现象十分普遍,多数商家对清查过期或临期的食品意识不强,对于合法合规经营食品的法律意识十分淡薄,存在一定的食品安全隐患。
案件启示:通过此案件,加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农村地区食品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指导经营户落实好进销货台账,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取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相结合的形式,实行层层监管等落实,要求经营者要及时清理货架待售的食品,切实保障农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
三、罗甸县某烤鱼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1年1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烤鱼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采购食品时要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做好台账记录。2022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整改回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有“江团”“草鱼”等水产品待售,现场未能提供上述鱼的供货商的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或其它凭证,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2022年5月20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进货查验义务是对货源进行把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是建立可追溯制度的重要一环,同时也是防止国家法律规定明令禁止的野生动物进入市场的重要手段。
四、罗甸县某早餐店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的标识案
2022年11月8日,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早餐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的标识等。经查,当事人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免于处罚。
案件启示:勤俭节约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餐桌上的浪费行为屡禁不止。部分餐饮服务经营者,为一己私利,在接待消费者就餐时诱导或误导顾客超量点餐,造成食品浪费,有违社会公德和法律规定。本案的查处,对餐饮经营者起到了有力震慑,为避免食品浪费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同时积极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