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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1114060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4-08-19 10:48:09
文  号:
名  称: 关于印发《黔南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黔南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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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黔南州教育局关于印发《黔南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 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州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黔南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黔南州教育局

2024年8月13日


黔南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能力和水平,促进教育创新和教师专业发展,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办好党和人民满意的教育。贯彻《贵州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18〕21号)、《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黔人社通〔2023〕67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幼儿园、中小学、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校(园)长专业标准,结合黔南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服务发展、尊重规律的原则,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推行代表作制度,合理设置职称评价标准,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唯项目倾向,突出职业特点、专业技能和创新实践,推动人才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黔南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教育学校、基础教育教学教研机构、教师发展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教学研究、教师专业发展、电化教育等专业技术人员和具备教师资格、取得教师职务的管理人员。


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任职资格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二、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立德树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四)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中小学教师专业能力素养测试有关规定。


(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学历要求,具备相应教师资格。


(六)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单位安排的专业岗位工作,工作量饱满。


1.工作量规定


(1)教学岗位教师承担并完成1门以上学科教学(幼儿园教师完成五大领域教学)。高级中学教师每周任课10节以上;初级中学教师每周任课12节以上;小学教师每周任课14节以上;幼儿园教师每周开展半日活动5个以上。


(2)教育管理人员承担并完成1门以上学科教学(幼儿园教师完成五大领域教学)。


①学校基层党组织书记(校长),每周任课2节以上,其他工作每周折合10-12节;副书记(副校长)每周任课4节以上,其他工作每周折合8-12节;村级学校校长每周任课6节以上,其他工作每周折合6-8节。


②幼儿园基层党组织书记(园长),每周组织开展半日活动1个以上,其他工作每周折合半日活动4个;副书记(副园长)每周组织开展半日活动2个以上,其他工作每周折合半日活动3个;村级幼儿园园长每周组织开展半日活动3个以上,其他工作每周折合半日活动2个。


(3)教科研人员、教师发展中心人员,承担并完成1门学科(领域)的教学指导、教学研究或下沉服务,每年不少于12次,且每学年在学校上课或听课、评课不少于50节(提供方案<或工作安排>、工作台账、听<评>课证明)。


(4)电化教育人员,每学年按教学计划确保设备及资源正常使用率达80%以上,上课或听课、评课每年不少于60节(提供方案<或工作安排>、设备等使用情况证明、听<评>课证明)。


(5)学校其他人员承担并完成1门以上学科教学(幼儿园教师完成五大领域教学)。


①担任中小学内设机构职务的教学岗位教师,正职每周折合6-8节;副职每周折合4-6节;担任村级小学内设机构职务的教学岗位教师每周折合4-6节。


②担任幼儿园内设机构职务的教学岗位教师,正、副职每周折合半日活动2个;担任村级幼儿园内设机构职务的教学岗位教师每周折合半日活动1个。


③兼任其他辅助岗位的教学岗位教师,中小学班主任每周折合3-5节;幼儿园班主任每周折合半日活动1个;其他辅助岗位教师每周工作量折算由各县(市)教育局规定,但不得高于学校内设机构正职的工作量。


2.听课任务


(1)学校基层党组织正副职书记、校(园)长每学年听、评课不少于30节。其中,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每学年听、评课不少于40节。


(2)担任学校内设机构职务的教学岗位教师每学年听、评课不少于30节。其中,教务处正、副职每学年听、评课不少于40节。



(3)教学岗位人员每学年听、评课不少于20节。

以上工作量认定仅用于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职称评审(提供派课通知书、课表、听<评>课证明、任职文件或聘书<证明>)。


(七)满足贵州省基层服务相关要求(特殊教育学校、专门教育学校、薄弱学校<县级机构>教师可不作此要求)。


1.基层服务的对象及要求:


(1)州直教育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中级职称前,须到县(市)级以下单位累计服务1年以上;晋升高级职称前,须到县(市)级以下单位连续服务1年以上,或累计服务2年。


(2)县(市)级教育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中级职称前,须到乡镇或薄弱学校(县级机构)累计服务满1年以上。


2.基层服务的形式及时间认定:


(1)经组织选派参加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驻村工作。满1年,视为连续服务1年;满80学时以上,视为累计服务1年。


(2)受县(市)级以上有关行政职能部门邀请,到县(市)级以下开展文化宣传、政策宣讲、艺术下乡等工作。满80学时以上,视为累计服务1年。


(3)经同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选派开展支援教学工作。支教1学年即为连续服务1年;走教1年内满80学时以上,视为累计服务1年。


(4)经同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以帮扶、结对等方式,到符合基层服务要求的区域,开展学生教学、教师培训、专家讲座、教学研讨等工作。满80学时以上,视为累计服务1年。


(5)同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教学视导、教育评估等具有专业性、指导性工作。满80学时以上,视为累计服务1年。


申报人员原在基层单位工作的,以及用以上5种形式开展基层服务的,均须填报《黔南州教育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基层服务登记审核表》。


基层服务形式按学时计算的(除走教外),可互相累计使用,按半天计4学时,1天最多不超过8学时计算。1年内累计服务达80学时以上的,也只能视为累计服务1年。


到薄弱学校(县级机构)开展基层服务的仅认可支教、走教两种形式。薄弱学校(县级机构)以具有管理权限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师资力量、办学水平等动态认定。


(八)符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黔南州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推荐测评表》评分等次为合格以上。


第六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严重违规违纪的、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从认定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


(二)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纪律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1年、1年6个月、3年、4年、5年内不得申报;受记过、记大过、降级(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1年、1年6个月、2年、4年内不得申报。


(三)其他法律、法规明确不能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

三、三级教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七条  申报三级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资历须符合下列条款之一:


(一)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小学、幼儿园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八条  评审条件


(一)基本掌握教育教学的原则和方法,具有教育教学或相关专业岗位必需的教育学、心理学等基础知识,能够完成所教学科或相关专业岗位工作。工作业绩好,《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综合评估指标体系》评分达85分以上(从2024年起,所有岗位人员每个学年度均要参加测评,将测评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申报职称时提供近1个学年度的<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综合评估指标体系>表)。


(二)教学岗位的教师协助做好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关注学生全面发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有详细的过程资料和总结、报告等资料),其他岗位教师不作此条要求。

四、二级教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九条  申报二级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款之一:


(一)具备硕士学位。


(二)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三)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四)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第十条  评审条件


(一)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教学的原则和方法,具有教育教学或相关专业岗位必需的教育学、心理学等基础知识,能够较好完成所教学科或相关专业岗位工作。工作业绩良好,《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综合评估指标体系》评分达85分以上(从2024年起,所有岗位人员每个学年度均要参加测评,将测评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申报职称时,须提供当年度和所需任职年限数的<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综合评估指标体系>表,均须达85分以上)。


(二)教学岗位的教师担任或协助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关注学生全面发展,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有详细的过程资料和总结、报告等资料)。其他岗位教师不作此条要求。


(三)掌握教育教学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教学岗位的教师能完成教学任务,提供独立撰写的教案1份。


教科研人员能有序组织经验交流、教学研讨、学术会议等活动,提供独立撰写研究报告、评估报告、调研报告、经验总结等1份(提供通知或方案,不少于3000字的报告或总结)。


教师发展中心人员能参与组织区域性的教师培训、经验交流、学术交流等活动,独立撰写教师培训项目设计方案或项目实施情况报告1份(提供通知或方案,不少于3000字的报告)。


电化教育工作人员能采用现代教学手段开展信息化教学,提供独立制作的多媒体教学软件、微课等1个以上。

五、一级教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一级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款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


(二)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三)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四)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第十二条  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


1.比较扎实地掌握所教学科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较丰富,专业知识技能较强,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实践活动,教学效果优良,《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综合评估指标体系》评分达85分以上(从2024年起,所有岗位人员每个学年度均要参加测评,将测评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申报职称时,须提供当年度和所需任职年限数的<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综合评估指标体系>表,均须达85分以上)。


2.教学岗位的教师有比较丰富的学生管理经验,关注学生全面发展,落实立德树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引导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形成健全人格,较好地完成相关工作,得到学校的认可,担任过班主任、辅导员、思政干部、共青团团干工作(指其中之一);或参与辅导至少1个学生社团或课外兴趣活动小组活动有成效。其他岗位教师不作此条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1)担任班主任、辅导员、思政干部、共青团团干工作须有1年以上任职经历(提供聘书<或文件>、计划、总结)。


(2)辅导学生社团、课外兴趣活动小组时间须1年以上(提供学校总体安排、个人计划、总结、学生名单、活动过程记录等佐证材料)。


3.具有一定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并承担一定教学研究任务,在教育教学实践和教育改革创新中累积了一定经验,能参与完成1项以上校(园)本教研任务。


(1)教研室、教师发展中心、电教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教育机构,即指在本单位开展的教学研究活动。


(2)教学岗位的教师、教育管理人员的校(园)本教研是指校内开展的教学研究活动,包括教学研讨、比赛、教研组活动以及校(园)本专题研究等。符合下列条款之一,视为1项校(园)本教研任务:


①教学研讨。在专题讲座及研讨交流活动中,作为主讲作专题讲座或报告(提供方案<通知>或聘书<证书>,不少于3000字的讲座稿)。


②比赛。积极参加学校组织开展的优质课、说课、教学设计、教具制作、精品课、微课、命题、作业设计等项目比赛之一(提供方案<或通知>、参赛文本材料)。


③教研组活动。参与完成所任教学科教研活动4次以上,集体备课、磨课、研课、学情分析、试题评选、学生作业布置研讨等形式均可(提供学科教研组方案<或记录>、教研活动成果文本材料)。


④校(园)本专题研究。围绕学校教学方法改革、学生综合素质提升、课程资源开发与利用、校园文化建设、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学校管理优化、特殊群体教育研究等方面开展均可(提供不少于3000字的研究总结性报告和单位认可意见)。


4.积极参加示范教学交流活动。


1)教学岗位的教师承担过校(园)级以上示范课或半日活动展示1次以上(提供方案或聘书<证书>、教案、听<评>课记录);


(2)教科研人员承担县(市)级以上示范课或专题讲座3次以上(县<市>级示范课<讲座>参照“第十四条第<一>款第4项第<1>点县<市>级示范课<讲座>形式之②”执行。示范课提供方案<或核准部门颁发的聘书或证书>、教案、听<评>课记录;专题讲座提供方案<或核准部门颁发的聘书或证书>、不少于3000字的讲稿。2次观摩课可按1次示范课计算,其他课型与示范课之间不能相互折算);


(3)教师发展中心人员承担县(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师培训或专题讲座2次以上(提供方案或聘书<证书>,不少于3000字的讲稿);


(4)电化教育人员承担校级以上信息化教学活动1次以上(提供方案和总结)。


5.教学岗位的教师能比较熟练地进行本学科各年级教学,能够根据学科特点和学校实际进行本学科1个循环教学或2届毕业班的教学(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为2年),填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活页。

教科研人员能独立组织经验交流、教学研讨、学术会议等活动,撰写研究报告、评估报告、调研报告、经验总结等2份(提供通知或方案,不少于3000字的报告或总结)。


教师发展中心人员能独立组织区域性的教师培训、经验交流、学术交流等活动,撰写教师培训项目设计方案或项目实施情况报告2份(提供通知或方案,不少于3000字的报告)。


电化教育人员独立制作媒体软件、微课等2个以上。


(二)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州所在地教师获优秀教学成果奖州级一等奖(排名前5)以上或县(市)级特等奖(排名前3);或获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州级二等奖(排名前5)以上或县(市)一等奖(排名前3);或获优质课竞赛、教师教学技能比赛州级二等奖以上或县(市)一等奖。


县、乡(镇)教师获优秀教学成果奖州级二等奖以上或县(市)级一等奖以上,或获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优质课竞赛、教师教学技能比赛州级三等奖或县(市)级二等奖以上。


教师教学技能比赛指教师以一堂完整教学课为基础进行的教学能力比赛。


(1)非完整教学课的技能比赛,如教玩具制作、实验操作(演示)、说课、教学设计、作业设计、命题大赛、说游戏、微课、录像课、课件制作等具有促进教育教学能力提升的赛事,按2次同级别但不同类的获奖折算为1次同级教学技能比赛获奖。


(2)基本功技能比赛,如弹、唱、跳、讲和“三字一画一话”比赛,可按2次同级别但不同类的获奖折算为1次同级教学技能比赛获奖。


2.州所在地教师获县(市)级政府表彰或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表扬1次以上,或州级党委、政府表扬1次以上,或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表扬2次以上。或从事教学工作以来累计担任班主任、辅导员、思政干部、共青团团干工作3年以上(获硕士以上学位的为2年),获县(市)级以上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等称号(不含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所带临时班集体、团队等而获取的荣誉)。或班主任所带本班级、幼儿活动在县(市)级以上评选中获奖。


县、乡(镇)教师获州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县(市)级党委、政府表扬1次以上。或从事教学工作以来累计担任班主任、辅导员、思政干部、共青团团干工作3年以上(获硕士以上学位的为2年),获乡(镇)级以上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等称号(不含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所带临时班集体、团队等而获取的荣誉)。或班主任所带本班级、幼儿活动在乡(镇)级以上评选中获奖。


3.州所在地教师在课程、教材、教法研究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含教师撰写的校本课程或教学参考书、学生辅导练习册<习题集>或民族<俗>文化、传统文化、红色文化类读本、教研教改科研成果、教学案例等,以上资源或成果推广不得低于半年或一学期),其课程教材资源或教育教学成果在所在县(市)推广,提供佐证材料(个人提供研究成果材料,并由县<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推广文件<通知>及推广效果证明);或幼儿教师开展县(市)级公开交流活动3次以上;或特殊教育教师开展县(市)级公开交流活动3次以上或承担县(市)级残疾人联合会组织的专业技能培训3次以上(以上活动提供方案或聘书<证书>,不少于3000字的讲稿)。


县、乡(镇)教师在课程、教材、教法研究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含教师撰写的校本课程或教学参考书、学生辅导练习册<习题集>或民族<俗>文化、传统文化、红色文化类读本、教研教改科研成果、教学案例等,以上资源或成果推广不得低于半年或一学期),其课程教材资源或教育教学成果在所在乡(镇)推广,提供佐证材料(个人提供研究成果材料,并由县<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推广文件<通知>及推广效果证明);或幼儿教师开展县(市)级公开交流活动2次以上;或特殊教育教师开展县(市)级公开交流活动2次以上或承担县(市)级残疾人联合会组织的专业技能培训2次以上;或专门学校教师开展县(市)级公开交流活动2次以上或承担县(市)级政法部门组织开展的专业培训2次以上(以上活动提供方案或聘书<证书>,不少于3000字的讲稿)。


以上公开交流活动指在县(市)级以上区域,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旨在促进教师之间相互学习、分享经验、共同提高教育教学水平的活动。以所学内容的直接应用和实践操作的培训除外。


4.积极组织竞赛辅导(有教案、有教学计划),州所在地教师所指导的学生在参加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技能竞赛中,2人(次)获国家级三等奖或省级二等奖或州级一等奖以上。


县、乡(镇)教师所指导的学生在参加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技能竞赛中,2人(次)获州级二等奖或县(市)级一等奖以上。


教育教学竞赛指教育部《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名单》公布的竞赛活动。其他竞赛活动必须是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联合或委托其他机构开展的。


(1)指导学生获奖人数。以团队参赛的,1次比赛计1人(次),不可累计人数;同项比赛,指导多名学生个人赛获奖的,可累计人数;不同项比赛,指导同一名学生个人赛或同一团队比赛的,可累计人次。


(2)指导教师排名。学生个人赛的指导教师为第一人;团队赛的指导教师为排名前5。


5.教学成效明显,所任教年级在同级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同类教育教学质量评价中取得一等奖,教师个人在学校教学业绩评估中处于平均水平以上(提供学校获奖文件和同年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综合考核排名花名册。从2024年起,花名册须经全体教师签字,并报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所任教年级取得教育教学质量评价一等奖”指学校(所有班级)在教育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中获得同类学校一等奖。


6.在乡镇以下学校从事教学工作15年以上(申报时仍在乡镇以下学校任教)。


7.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重要考试中承担学科命题工作,县(市)级命题2次以上或州级命题1次以上。


8.参与完成州级课题1项或县(市)级以上教科研课题2项;或参与完成(研制人员不超过6人)县(市)级以上教育政策研究,成果转化为县(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政策文件或决策参考(由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9.特殊教育学校或融合教育学校教师从事特殊教育教学2年以上,自选2份最能反映本人水平和特色,独立撰写的巡回指导融合教育工作方案和学期工作总结,或送教上门工作方案和学期工作总结,或送教上门教学计划或个别化教案(以上工作须经指导学校及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3人以上同学科专家<或骨干教师>认定并作出推荐意见)。


(三)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可破格申报一级教师。破格申报一级教师的人员,除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款之一:


1.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获州级以上政府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


2.获优秀教学成果奖省级二等奖(排名前5)或州级特等奖(排名前3),或获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级三等奖(排名前5)或州级二等奖(排名前3)以上;或获优质课竞赛、教师教学技能比赛省级三等奖或州级一等奖以上。

六、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必须符合下列条款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二)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三)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第十四条  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对应专业岗位坚实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综合评估指标体系》评分达85分以上(从2024年起,所有岗位人员每个学年度均要参加测评,将测评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申报职称时,须提供当年度和所需任职年限数的<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综合评估指标体系>表,均须达85分以上)。


教学岗位的教师熟练掌握本学科各学段的教学工作,能够根据学科特点和学校实际进行本学科的循环教学;或担任过3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突出,形成一定教学特色,填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活页。


教育管理人员从教以来从事学生管理工作8年以上,且任现职以来担任教育管理人员3年以上,有扎实的教学功底和先进的教育管理理念,办学经验丰富,有较强的服务精神,所管理的学校或分管工作受到县(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提供从事学生管理工作、担任教育管理工作及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证明)。


教科研人员有扎实的教育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教科研体系有较深入的把握,能独立组织经验交流、教学研讨、学术会议等活动,提供近3年撰写研究报告、评估报告、调研报告、经验总结等共5份(提供通知或方案,不少于3000字的报告或总结)。


教师发展中心人员准确把握教师成长方向,熟练掌握教师培训体系建设,能独立组织区域性的教师培训、经验交流、学术交流等活动,撰写教师培训项目设计方案或项目实施情况报告5份(提供通知或方案,不少于3000字的报告)。


电化教育人员充分系统地掌握电教理论和专业知识,电化教学业务水平较高,有较高的现代教育意识,为教育教学提供有一定质量的电教服务,独立制作媒体软件、微课等5个以上。


2.教学岗位的教师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思想实际和年龄特征,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关注学生全面发展,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思政干部、共青团团干工作任务(指其中之一),或主持辅导至少1个学生社团或课外兴趣活动小组活动(或承担1门以上校本选修课)。其他岗位教师不作此条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1)担任班主任、辅导员、思政干部、共青团团干工作须有1年以上任职经历(提供聘书<或文件>、计划、总结)。


(2)辅导学生社团、课外兴趣活动小组(校本选修课)时间须1年以上(社团和课外兴趣活动须提供学校总体安排、个人计划、总结、学生名单、活动过程记录等佐证材料;校本选修课须提供课表、教学计划、总结等佐证材料)。


3.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改进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在教育教学实践和教育改革创新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能够主持完成2项校本教研任务,并形成完整的总结报告。


(1)教研室、教师发展中心、电教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教育机构,即指在本单位开展的教学研究活动。


(2)教学岗位的教师、教育管理人员的校(园)本教研是指校内开展的教学研究活动,包括教学研讨、比赛、教研组活动以及校(园)本专题研究等。符合下列条款之一,视为1项校(园)本教研任务:


①教学研讨。在专题讲座及研讨交流活动中,作为主讲作专题讲座或报告(提供方案<通知>或聘书<证书>,不少于3000字的讲座稿)。


②比赛。积极参加学校组织开展的优质课、说课、教学设计、教具制作、精品课、微课、命题、作业设计等项目比赛之一(提供方案<或通知>、参赛文本材料)。


③教研组活动。主持完成所任教学科教研活动4次以上,集体备课、磨课、研课、学情分析、试题评选、学生作业布置研讨等形式均可(提供学科教研组方案<或记录>、教研活动成果文本材料)。


④校(园)本专题研究。围绕学校教学方法改革、学生综合素质提升、课程资源开发与利用、校园文化建设、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学校管理优化、特殊群体教育研究等方面开展均可(提供不少于3000字的研究总结性报告和单位认可意见)。


4.发挥教育教学带头人作用。


(1)教学岗位的教师承担过县(市)级以上示范课、半日活动展示、专题讲座2次以上(2次观摩课可按1次示范课计算,其他课型与示范课之间不能相互折算。示范课提供方案<或核准部门颁发的聘书或证书>、教案、听<评>课记录;专题讲座提供方案<或核准部门颁发的聘书或证书>、不少于3000字的讲稿),并在指导、培养3名以上青年教师或新任教师(周期不少于一年)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取得明显成效(指导、培养青年教师或新任教师可跨学校、跨学段<高学段含盖低学段>、跨学科<至少有1名本专业教师>,提供学校方案或聘书<证书>、指导计划及被指导教师成长业绩材料)。


县(市)级示范课(讲座)有以下形式:


①由县(市)级以上教师发展中心或教科研等部门核准后,乡镇以下学校联合3所以上学校承担的示范课(讲座),视为县(市)级示范课(讲座)。


②由县(市)级以上教师发展中心或教科研等部门组织或核准在跨县校际交流或集团校、州高中研服中心、初中研服(指)中心、基础教育学科教研组(基地校)、学前教研指导责任区和“三名工作室”等开展的教研活动中所承担的示范课(讲座);由县(市)级以上人社部门组织或核准开展的活动中承担示范课(讲座);在“国培计划”“省培计划”的专项培训活动中承担示范课(讲座)。以上均视为为县(市)级示范课(讲座)。


(2)教科研人员、教师发展中心人员承担县(市)级以上示范课、专题讲座5次(县<市>级示范课<讲座>参照“第十四条第<一>款第4项第<1>点县<市>级示范课<讲座>形式之②”执行。示范课提供方案<或核准部门颁发的聘书或证书>、教案、听<评>课记录;专题讲座提供方案<或核准部门颁发的聘书或证书>、不少于3000字的讲稿。2次观摩课可按1次示范课计算,其他课型与示范课之间不能相互折算)。


培养、指导本区域青年教师或新任教师(周期不少于一年)不少于5名,取得明显成效(指导、培养青年教师或新任教师可跨学段<高学段含盖低学段>、跨学科<至少有1名本专业教师>,提供方案或聘书<证书>、指导计划及被指导教师成长业绩材料)。


(3)电化教育人员高水平地指导本区域教师信息化教学活动3次以上(提供方案和总结,以及指导教师的获奖证明或获得组织奖文件)。


5.城镇教师具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的经历(特殊教育、专门学校教师,薄弱学校<县级机构>教师可不作此要求)。


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含以下形式:


(1)曾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工作(提供聘任证书<或聘用合同>、年度考核表)。


(2)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支教(提供教育行政部门支教文件、支教考核表)。


(3)到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走教上课一年内累计80课时(幼儿园半日活动20个)以上(提供派出证明、课程表、课时证明<须经双方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4)教科研人员、教师发展中心人员、电化教育人员听评课一年内累计80课时以上,可视为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提供听评课证明)。


(二)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州所在地教师获优秀教学成果奖省级二等奖(排名前5)或州级特等奖(排名前3),或获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级三等奖(排名前5)或州级二等奖(排名前3)以上;或获优质课竞赛、教师教学技能比赛省级三等奖或州级一等奖以上。


县、乡(镇)教师获优秀教学成果奖省级二等奖以上或州级一等奖或县(市)级特等奖;或获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优质课竞赛、教师教学技能比赛省级三等奖或州级二等奖或县(市)级一等奖以上。


教师教学技能比赛指教师以一堂完整教学课为基础进行的教学能力比赛。


非完整教学课的技能比赛,如教玩具制作、实验操作(演示)、说课、教学设计、作业设计、命题大赛、说游戏、微课、录像课、课件制作等具有促进教育教学能力提升的赛事,按3次同级别但不同类的获奖折算为1次同级教学技能比赛获奖。


2.州所在地教师获州级政府或省(部)级教育行政部门以上表彰1次以上。或从事教学工作以来连续担任班主任、辅导员、思政干部、共青团团干工作3年以上(获博士学位的为2年),获州级以上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优秀团干部等称号(不含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所带临时班集体、团队等而获取的荣誉);或班主任所带本班级或团队、幼儿活动在州级以上评选中获奖。或教育管理人员从事教育管理工作3年以上,所管理的学校或分管的工作,在州级以上评选中获奖或获州级政府表彰。


县、乡(镇)教师获县(市)级政府表彰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州级党委、政府表扬1次以上,或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表扬2次以上。或从事教学工作以来连续担任班主任或辅导员3年以上(获博士学位的为2年),获县(市)级以上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等称号(不含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所带临时班集体、团队等而获取的荣誉);或班主任所带本班级或团队、幼儿活动在县(市)级以上评选中获奖。或教育管理人员从事教育管理工作3年以上,所管理的学校或分管的工作,在县(市)级以上评选中获奖或获县(市)级政府表彰。


3.州所在地教师公开发表较高质量论文2篇;或2篇论文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论文评奖中获二等奖以上。

县、乡(镇)教师公开发表较高质量论文1篇;或2篇论文在州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论文评奖中获二等奖以上。


4.州所在地教师在课程、教材、教法研究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含教师撰写的校本课程或教学参考书、学生辅导练习册<习题集>或民族<俗>文化、传统文化、红色文化类读本、教研教改科研成果、教学案例等,以上资源或成果推广不得低于半年或一学期),其课程教材资源或教育教学成果在州级以上范围推广3次以上,提供佐证材料(个人提供研究成果材料,并由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出具推广文件<通知>及推广效果证明);或幼儿教师开展州级以上公开交流活动3次以上;或特殊教育教师开展州级公开交流活动3次以上或承担州级残疾人联合会组织的专业技能培训3次以上(以上活动提供方案或聘书<证书>,不少于3000字的讲稿)。


县、乡(镇)教师在课程、教材、教法研究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含教师撰写的校本课程或教学参考书、学生辅导练习册<习题集>或民族<俗>文化、传统文化、红色文化类读本、教研教改科研成果、教学案例等,以上资源或成果推广不得低于半年或一学期),其课程教材资源或教育教学成果在县(市)推广,提供佐证材料(个人提供研究成果材料,并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出具推广文件<通知>及推广效果证明);或幼儿教师开展州级公开交流活动2次以上;或特殊教育教师开展州级公开交流活动2次以上或承担州级残疾人联合会组织的专业技能培训2次以上;或专门学校教师开展州级公开交流活动2次以上或承担州级政法部门组织开展的专业培训2次以上(以上活动提供方案或聘书<证书>,不少于3000字的讲稿)。


以上公开交流活动指在州级以上区域,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旨在促进教师之间相互学习、分享经验、共同提高教育教学水平的活动。以所学内容的直接应用和实践操作的培训除外。


5.能熟练担任1门以上课程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学效果显著、特色鲜明,提供经学校验证的上学年原始、完整的教学设计,并从中自选2-3份最能反映本人水平和特色的教学设计,教学设计能体现新课程改革的理念,有案例分析,有教学反思[提供以下材料:(1)学校出具教学效果显著证明;(2)上学年原始、完整的教学设计证明;(3)自选3份教学设计材料;(4)县(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同学科专家组<由州级以上骨干教师或名师5-7名组成>通过听课并论证后出具的推荐意见];或特殊教育学校或融合教育学校教师从事特殊教育教学3年以上,自选5份最能反映本人水平和特色,独立撰写的巡回指导融合教育工作方案和学期工作总结,或送教上门工作方案和学期工作总结,或送教上门教学计划或个别化教案(以上工作须经指导学校及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3人以上同学科专家<或骨干教师>认定并做出推荐意见,提供材料须由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组织专家通过听课、说课、答辩等方式认定)。


6.积极组织竞赛辅导(有教案、有教学计划),州所在地教师所指导的学生参加各类教育教学技能竞赛,3人(次)获国家级三等奖或省级二等奖或州级一等奖以上;或体育教师担任主教练所训2年以上运动队(员),在省级赛事中取得集体项目1枚银牌或个人单项比赛3枚银牌以上奖次,或在州级赛事中取得集体项目1枚金牌或个人单项比赛3枚金牌。


县、乡(镇)教师所指导的学生参加各类教育教学技能竞赛,2人(次)获国家级三等奖或省级二等奖或州级一等奖以上;或体育教师担任主教练所训2年以上运动队(员),在省级赛事中取得集体项目1枚铜牌或个人单项比赛3枚铜牌以上奖次,或在州级赛事中取得集体项目1枚银牌或个人单项比赛3枚银牌以上奖次。


教育教学竞赛指教育部《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名单》公布的竞赛活动。其他竞赛活动必须是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联合或委托其他机构开展的。


(1)指导学生获奖人数。以团队参赛的,1次比赛计1人(次),不可累计人数;同项比赛,指导多名学生个人赛获奖的,可累计人数;不同项比赛,指导同一名学生个人赛或同一团队比赛的,可累计人次。


(2)指导教师排名。学生个人赛的指导教师为第一人;团队赛的指导教师为排名前3。


7.教学成效突出,所任教年级在同级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同类教育教学质量评价中取得一等奖,教师个人在学校教学业绩评估中名列前30%(提供学校获奖文件和同年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综合考核排名花名册。从2024年起,花名册须经全体教师签字,并报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所任教年级取得教育教学质量评价一等奖”指学校(所有班级)在教育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中获得同类学校一等奖。


8.获省人民政府颁发的三十年或二十五年教龄荣誉证书。


9.在州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重要考试中承担的学科命题2次以上。


10.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教材出版单位邀请,参与全省中小学选用使用教学用书的修订、审读。


11.主持完成州级以上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省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研究1项;或主持完成州级以上教研基地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在项目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设计的教育教学资源被州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采用;或参与完成(研制人员不超过6人)州级以上教育政策研究或学科专业标准研制等,成果转化为州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政策文件或决策参考(由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三)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可破格申报高级教师。破格申报高级教师的人员,除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款之一:


1.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获省(部)级以上表彰或被评为黔灵名师、黔灵名校(园)长。


2.获优秀教学成果奖省级一等奖(排名前3)以上;或获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国家级三等奖以上或省级二等奖(排名前3)以上;或获优质课竞赛、教师教学技能比赛省级一等奖以上。

七、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五条  申报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人员,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第十六条  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达到《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综合评估指标体系(高级)》评分要求。


教学岗位的教师深入系统地掌握本学科各学段的教学工作,能够根据学科特点和学校实际进行本学科的循环教学,担任过3届毕业班教学工作,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


教育管理人员从教以来担任教育管理人员8年以上,教育管理业绩卓著,管理理念先进,所管理的学校或分管工作受到市(州)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


教科研人员、教师发展中心人员有坚实的教育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教科研体系或教师培训体系有深入的把握,近5年来组织开展本级以上经验交流、教学研讨、学术会议、教师培训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研训深受教师欢迎。   


电化教育人员深入系统地掌握电教理论和专业知识,电化教学业务水平高,有高度的现代教育意识,业绩显著,为教育教学提供高质量的电教服务,独立制作媒体软件、微课等8个以上。


2.具有崇高的教育理想和坚定的教育信念,尊重教育规律和教学对象的成长规律,履行教师职责,修身立德、为人师表。关注教学对象的全面发展,能够结合所教学科特点,将德育融入教学,促进教学对象的身心健康成长,引导教学对象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形成健全人格。


3.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法改进、管理优化、教研科研、电化教育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在教育教学实践和教育改革创新中取得突出的成绩,经验在本区域内外推广并有较大影响,提供典型案例成果报告1份。


4.在本学科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受省外市(州)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邀请,担任评审专家或专题讲座主讲人等1次以上;或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担任评审专家或专题讲座主讲人等省级2次以上或市(州)级3次以上;或作为高校特聘授课专家,承担1门以上本科以上学生教学。以上均须在指导、培养5名青年教师或新任教师(周期不少于一年)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取得显著成绩。


(二)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获优秀教学成果奖省级一等奖(排名前3)以上;或获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国家级三等奖以上或省级二等奖(排名前3)以上;或获优质课竞赛、教师教学技能比赛省级一等奖以上。


2.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获省(部)级以上表彰或被评为黔灵名师、黔灵名校(园)长。或担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5年以上,至少有3年毕业班教育教学经验,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以上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等称号;或所带班级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以上表彰。或教育管理人员作为第一责任人3年以上,所管理学校或分管的工作,在省级以上评选中获奖或学校获省级政府表彰。


3.出版本专业教育教学专著1部以上(10万字以上),并公开发表本专业高水平论文3篇,或公开发表高水平论文5篇,其中2篇为近三年发表。


4.积极组织竞赛辅导,指导本校学生参加各类教育教学技能竞赛中,有5人(次)获国家级二等奖或省级一等奖以上;或体育教师担任主教练所训2年以上的运动队(员),在省级赛事中取得集体项目1枚金牌或个人单项3枚金牌以上奖次;或在国家级赛事中取得集体或个人单项前8名。


5.教学成效卓著,所任教年级在本地同级同类学校中保持优势或逐步提升,在同级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同类教育教学质量评价中取得一等奖,教师个人在学校教学业绩评估中名列前10%。


6.在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重要考试工作中承担学科命题2次以上。


7.参编经省级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列入省级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教学用书1本以上。


8.在教育教学科研课题研究方面,参与完成国家级课题1项,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省级重点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省级课题1项;或主持省级以上教研基地项目建设,作出突出贡献;或设计的教育教学资源被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采用;或参与完成省级以上教育政策研究或学科专业标准研制等,成果转化为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政策文件或决策参考。


(三)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可破格申报正高级教师。破格申报正高级教师的人员,除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款之一:


1.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成绩卓越,获国务院表彰。


2.获优秀教学成果奖国家级二等奖(排名前3)以上或省级特等奖(排名前3);或获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国家级三等奖(排名前3)或省级一等奖(排名第1)以上;或获优质课竞赛、教师教学技能比赛国家级三等奖以上。

八、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中所称学历(学位)、资历均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学位)。


第十八条  本细则中所称“论文”,除注明的外,是指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和国际标准刊号ISSN的(地区序号使用限定范围为“1000-5999”)教育类、学科类学术期刊(以《中国图书馆分类法》为准)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以及教育行政部门或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组织的论文评比。《中国图书馆分类法》、期刊目录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第十九条  本细则中所称专著、教材是指具有CIP核字号及ISBN国际标准书号,并公开出版的专著、教材。

第二十条  本细则中提到的专著、教材、论文及科研课题、项目等系指本专业的,除特别说明外,其作者(完成人)均指独立或排名第一。相关奖项排名以获奖证书或文件等为准,参照条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中所称表彰、表扬、获奖,均指覆盖所规定行政级别范围内全体人员的表彰、表扬(须与教育教学相关)等,不包括专项或单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中所称的字数,除注明的外,均指个人独立完成的字数。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中凡冠有“以上”或“以下”级别的,均包括本级。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中凡冠以“主要参与者”,均指排名前3(含主持人)。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中所称课题以项目结题的时间为准。业绩条件中规定的课题必须是党委、政府及其行政职能部门组织、推荐的与教育教学相关的学术课题(含社科类教育相关课题)。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中所称国家级赛事指全国运动会、全国学生运动会以及由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举办的全国性单项体育比赛;省(州)级赛事指全省(州)运动会、全省(州)学生运动会、全省(州)少数民族运动会以及由省(州)体育局、省教育厅、州教育局举办的全省(州)性单项体育比赛。其中,集体项目为参赛人数5人以上的奥运会项目,比赛项目以最近一届奥运会设项为准,少数民族运动会项目不包括表演项目。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中重要考试指高考、中考、适应性考试、学业水平考试、教师素养测试、特岗教师招聘考试,或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县(市)级以上学科期末统一质量监测、毕业年级模拟考试等。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中“教育管理人员”指具有专业职称的校(园)级党组织正、副职书记和正、副职校(园)长。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中破格申报的人员,须由2名以上具备正高级职称的本专业同行专家推荐。


第三十条  其他教学环节(指承担晚自习、学生实践活动、课后服务工作、学生管理工作等)由各单位根据实际认定工作量计算方式。因工作需要调整岗位的工作量可以分别计算后再累加。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中学生管理工作指:担任班主任、团队(或少先队)辅导员、共青团专职书记、年级组长(学科教研组长)、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学校艺体及实践活动(含劳动教育)负责人、德育专职教师、心理健康教育(持卫生执业资格证的校医需有心理健康专业资质)专职教师等,教务主任、政教主任、少先队工作负责人、思政课教研负责人、幼儿园保教主任工作可视同于学生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中循环教学指根据学科特点,小学分低、高两个学段或低、中、高三个学段,高中、初中有关学科根据课程设置方案循环。


第三十三条  民办中小学相关人员参照本细则执行,须提供一年以上与推荐学校签订的劳动(或聘任)合同及推荐学校购买的本地社保的相关证明。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中教学岗位教师指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其他岗位教师指兼任教学管理的人员,以及教研、电化教育、教师发展机构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  专门学校教师按县、乡(镇)教师条件申报。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中的比赛,同一主题和内容的参赛项目在不同层级中获奖的,按最高等级计算,不得累加折算使用。


第三十七条  教师在任现职以来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中取得的业绩均予认可。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黔南州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行文之日起施行,如省、州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黔南州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业绩成果实施细则(试行)》(黔南人社通〔2017〕133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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