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府发〔2024〕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斛兴街道办事处,县府各工作部门:
为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促进依法行政,结合本县实际,及根据《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罗甸县电动车管理办法(试行)》(罗府办发〔2023〕13号)文件宣布失效,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该文件不在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罗甸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9日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1437782 | 信息分类: |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10-22 17:56:11 | |
| 文 号: | 罗府发〔2024〕13号 | 是否有效: | |
| 名 称: | 罗甸县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罗甸县电动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决定 | ||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