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斛兴街道办事处,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规定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县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罗甸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
一、对1件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附件1)
二、对8件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2)
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请原拟报机关(实施单位)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等有关规定启动修改程序。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罗甸县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罗甸县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罗甸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罗甸县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甸县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罗府办发〔2017〕181号)。
附件2
罗甸县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1.罗甸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年野外禁火令的通告(罗府通告〔2020〕26号);
2.罗甸县城区商户住宅户外容貌设施管理办法(罗府办发〔2020〕127号);
3.罗甸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罗府办发〔2015〕20号);
4.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罗府办发〔2015〕86号);
5.罗甸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罗府办发〔2008〕43号);
6.罗甸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罗甸县城区犬类管理的通告(罗府通告〔2018〕3号);
7.罗甸县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试行)(罗府发〔2015〕22号);
8.罗甸县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殡葬改革推进相关事宜的通告(罗府通告〔2022〕1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