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斛兴街道办事处,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及省、州工作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一、对2件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附件1)
二、对4件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2)
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请原拟报机关(实施单位)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等有关规定启动修改程序。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罗甸县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罗甸县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罗甸县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罗甸县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1.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甸县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罗府办发〔2021〕101号);
2.罗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罗甸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罗府发〔2024〕14号)。
附件2
罗甸县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1.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甸县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罗府办发〔2021〕3号);
2.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甸县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罗府办发〔2021〕96号);
3.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甸县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罗府办发〔2021〕123号);
4.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甸县自主创业补贴和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罗府办发〔2022〕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