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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6-766310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6-07-09 16:23:24
文  号: 罗府办发〔2026〕6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甸县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甸县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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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府办发〔2026〕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斛兴街道办事处,县各有关部门:

    《罗甸县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已经罗甸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罗甸县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管理和服务行为,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和市容环境面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按照“规范安全发展”的原则,以市场配置资源、政府规范监管为手段,引导我县共享电动自行车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为市民提供便捷、绿色的出行方式,持续提升城市品质。

第三条  全县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遵循“服务为本、规范有序多方共治”的原则,企业依法规范经营,用户依法使用、文明骑行,构建安全、便捷、舒适的共享电动自行车出行服务系统。

第二章  运营企业

第四条  运营企业具备的资质和经营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运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维修、维护、充电等能力,场地可自建或通过与有资质的第三方合作等方式实现;

(三)运营企业应建立共享电动自行车故障、废弃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等处置机制,并建有运营企业信息平台,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运营企业应制定下列基本经营管理制度:

(一)安全措施与紧急情况处置制度;

(二)共享电动自行车车辆停放秩序管理制度;

(三)网络及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四)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向社会公开投诉途径、处理方式和办结时限;

(五)车辆故障回收、报废管理制度;

(六)加强共享电动自行车的日常维护,定期对运营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清洁维护工作,对车身张贴违法小广告、牛皮癣等问题及时进行清除,确保市容环境不受影响;

(七)建立健全停放管理制度,问题车辆能够及时响应并有效处置,保障市容环境整洁有序,不影响交通。

第三章  运营企业监督管理

第六条  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发现并处理车辆妨碍通行、影响市容环境等问题。

第七条  共享电动自行车属于分时租赁的企业经营活动,企业是共享电动自行车投放和经营管理的主体,应承担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管理的主体责任,遵守城市公共秩序。运营企业应依法有序运作,不得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不得妨碍市场正常竞争秩序。

第四章  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

第八条  投放共享电动自行车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共享电动自行车应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24)要求,不得加装车篷、伞具、防雨罩等影响安全骑行的装置、设备;车辆在投放营运前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二)共享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未办理注册登记的车辆不能上路行驶;

(三)车辆有统一品牌标志,每辆车有唯一性的编号和二维码;

(四)车辆应具有北斗模块,且应安装于电动自行车不易损坏的固定部件中,并具备防拆卸、防篡改功能。采用通用工具、剪线、跳线等方式验证防拆卸、防篡改功能;

(五)车身要符合国家和本县户外广告管理要求。

第九条  调运共享电动车车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营运车辆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技术要求符合《厢式运输车》(QC/T 453-2019)等国家、行业相关标准;

(二)调运车辆车身统一涂装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标识、服务热线电话。

第十条  运营信息平台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计时计费功能,平台应根据用户具体订单的时长或里程计算订单应付金额和实付金额,并及时通知用户;

(二)对车辆具有监控、定位、统计、精确查找等功能;

(三)对线下运维人员具有监管、定位等功能。

第十一条  企业通过手机客户端提供服务的,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运营企业手机客户端的数据采集与使用应当遵循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保存、使用和保护用户信息,确保用户信息不被泄露,不被挪作他用;

(二)运营企业的手机客户端应具备为用户提供注册、车辆查询、下单、支付、路径指引、停放引导、订单查询、保险提示、服务协议和意见反馈等功能;

(三)运营企业禁止利用手机客户端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以及为运营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

第五章  车辆投放、停放和调度

第十二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公共交通发展水平及公众出行需求等因素,测算合理投放总量。如需实施总量控制的,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运营企业及相应配额,签订运营协议。具体办法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车辆停放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实施规划有非机动车停放点位的区域,车辆应停放在该点位内,停放车头朝向应与停车区位内施划的非机动车路面标识的车头方向一致;

(二)在允许停放区位不得超量超范围停放;

(三)不得在影响正常通行、商家店铺正常经营的区域内停放;

(四)不得在影响消防安全的区域及人行道盲道上停放;

(五)禁止在非机动车禁停区内投放和停放。

第十四条  运营企业应根据市民需要及科学布点需求,积极发展并实施“电子围栏”等相关技术,根据本县相关政策和规定,明确告知用户适宜停车区和禁停区,依法综合采取经济惩罚、提高失信记录分值等措施,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确保车辆归位停放,减少对市容市貌与城市交通的影响,保障骑行及交通安全。

第十五条  车辆调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运营企业应实时准确掌握区域内车辆停放状况,根据需求信息,制定调运计划,做好车辆停放秩序和调度管理,避免车辆过度堆积和供需不平衡;

(二)运营企业应对行业主管部门反馈的问题点位和调度要求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鼓励运营企业主动提前置换或报废在本办法实施前已投放运营且不符合《电动车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24)的共享电动自行车。

第六章   运营服务要求

第十七条  用户注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营企业对用户实行实名制注册登记或实行人脸识别扫码,实现对用户身份实时可查、事后倒查;

(二)运营企业应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勾选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用户骑行、停放等方面的要求;

(三)运营企业禁止向未满16周岁的群体提供注册、租赁、使用服务,车身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标识。

第十八条  运营企业应公示计费方式和计费标准,并在用户结束订单后明示订单明细,具体包括计费标准、骑行时长、订单总额、实付金额等信息。

第十九条  运营企业可通过建立文明用车奖惩制度、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平台推送、公益广告、主题教育、志愿者活动等多种方式引导用户文明用车。

第二十条  应急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营企业应建立应对极端天气、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及其他危及安全情况时的应急保障预案,做好相关人员、设备、资源和技术等组织准备,并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二)运营企业在发现或接到车辆及设施设备遭蓄意破坏以及发生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后,应及时赶到现场;

(三)运营企业在发现或接到所属车辆出现大量堆积的信息后,应及时对堆积的车辆清运完毕。运营企业未能将车辆清运完毕影响道路通行安全的,将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代履行,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  投诉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运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投诉受理机制,包括设置服务机构、建立投诉受理平台和公布服务热线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监督。

第八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二条  运营企业实施收购、兼并、重组或退出市场经营的,应制定合理方案,确保用户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运营企业需终止在本县的共享电动自行车经营服务的,应依法依规退还预付金、押金等有关款项,完成所有投放车辆的回收等工作。

第九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二十三条  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不按规定道路行驶;

(二)逆行;

(三)违反规定载人;

(四)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

(五)擅自改装共享电动自行车;

(六)用户非法占用共享电动自行车,或者故意毁损车辆停放设施,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共享电动自行车停放秩序的监督管理,加大共享电动自行车乱停乱放等违法违章现象的查处力度,维护城市市容秩序。

第二十五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企业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指导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负责运营企业共享电动自行车的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教育局负责对各学校学生做好骑行安全引导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交警大队负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对骑行共享电动自行车人员违规行为进行管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职责对共享电动自行车经营、服务、使用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章  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2日起施行,县人民政府2021年9月28日公布的《罗甸县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版)》(罗府办发〔2021〕10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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