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 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甸县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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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789710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5-06-06 17:10:52
文  号: 罗府办发〔2025〕14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甸县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甸县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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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斛兴街道办事处,县府各工作部门:

《罗甸县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罗甸县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疫情分级

第二章 工作机制

1.1 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1.2 乡(镇、街道)级组织指挥机构

第三章 监测预警

1.1 风险分类

1.2 风险监测

1.3 风险预警

1.4 预警响应

1.5 解除预警

第四章 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1.1 信息报告

1.2 先期处置

第五章 应对处置

1.1 分级应对

1.2 启动响应

1.3 应急处置

1.4 善后处置

第六章 应急保障

1.1 队伍保障

1.2 资金保障

1.3 物资保障

1.4 科普宣传

1.5 应急演练

第七章 附则

1.1 预案管理

1.2 预案解释

1.3 预案实施

第一章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完善突发动物疫情防范应对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动物疫情,最大程度降低突发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和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及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黔南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黔南州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罗甸县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传播迅速,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共卫生安全造成危害的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在州人民政府领导下,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县突发动物疫情处置工作,疫情发生乡(镇、街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动物疫情;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应对。

1.4.2 快速反应,高效应对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突发动物疫情应急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时,辖区人民政府(办事处)要迅速作出反应,果断采取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1.4.3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

坚持预防为主,加强动物免疫、疫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能引发突发动物疫情的风险要及时分析研判,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置。加强动物防疫知识宣传,实行群防群控,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动物疫情的意识和能力。

1.5 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第二章 工作机制

1.1 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1.1.1 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专班

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班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主要负责人、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班长,统一领导和组织指挥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级别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指导乡(镇、街道)应急指挥机构做好一般级别(Ⅳ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制定突发动物疫情防治工作县级政策及方案,组织上报动物疫情相关重大信息等;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州有关部门报告疫情变化情况,并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会公布;分析总结年度全县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等工作。

成员单位:县督查考评指导中心、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县委社会工作部、县发展改革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州生态环境局罗甸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林业局、县武警中队、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罗甸监管支局、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广播电视网络公司等部门负责同志。

1.1.2 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专班办公室

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专班下设办公室在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由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突发动物疫情日常应急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指导开展一般级别(Ⅳ级)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收集分析突发动物疫情相关信息并及时向班长、副班长报告,向成员单位通报;修订完善县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工作。

1.1.3 县级现场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或较大(Ⅳ级)级别突发动物疫情时,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专班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县级现场指挥部,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专班班长或委托副班长担任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专班副班长、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专班办公室主任、疫情发生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副指挥长,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专班有关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疫情发生所在乡(镇、街道)有关负责人为现场指挥部成员。根据疫情处置需要,现场指挥部可下设综合协调、现场处置、医疗救护、社会维稳、后勤保障、疫情调查、善后处置、宣传报道等工作组。疫情发生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县级现场指挥部成立前,要组建临时现场指挥机构开展应对处置工作,并为县级现场指挥部成立提供相应保障。

1.1.4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专班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组织做好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动态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必要时组织新闻媒体对相关情况进行正面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承担网络舆情监测、搜集、研判、处置和信息报送等工作。

(2)县督查考评指导中心:负责按照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专班要求对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办督查。

(3)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提出突发动物疫情处置专项资金需求、使用计划和管理,开展资金绩效评价;负责动物疫苗等防疫物资的采购和储备工作;组织拟定突发动物疫情防控技术方案,指导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4)县应急管理局:协助参与突发动物疫情处置。

(5)县发展改革局:负责指导协助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向上级争取中央和省、州预算内资金支持突发动物疫情防控体系建设。

(6)县公安局:负责疫点、疫区的封锁以及疫区实施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以及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动物疫情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协助查处动物疫情防控中的违法行为,对疫区封锁前已输出的可能染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追踪调查;保障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应急处置工作的正常开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

(7)县司法局:指导因动物疫情引发的行政补偿争议、合同履行纠纷等法律问题处理,为符合条件的受损主体提供法律援助;协调法律服务机构开展涉疫矛盾纠纷调解。

(8)县民政局:负责按照救助政策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因动物疫情遭受损失导致家庭或个人面临生活困难的人员纳入低保、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组织开展落实疫情处置过程中伤残人员相关补助(补贴)发放,以及死亡人员遗体运输和处置工作。

(9)县财政局:组织筹措应由政府负担的突发动物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相关经费,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指导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10)州生态环境局罗甸分局: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开展突发动物疫情中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开展疫区的环境监测,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11)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各地餐厨废弃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地推进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强化运营管理。

(12)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突发动物疫情处置过程中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配合做好应急人员、应急物资等及时运送;配合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和临时消毒站的设立和管理工作;协助查处动物疫情防控中的违法行为,配合做好对疫区封锁前已输出的可能染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追踪调查。

(13)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在突发动物疫情流行期间,密切关注群众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动态,做好市场供应保障工作;负责疫情处置期间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14)县卫生健康局:指导开展突发动物疫情疫点、疫区、

受威胁区内人员的防护、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等工作;采取措施预防和处置人畜共患传染病,按相关要求报告和向相关部门通报疫情情况。

(15)县委社会工作部:负责做好疫情处置期间及疫区群众的信访工作。

(16)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畜禽肉及肉制品生产、销售质量安全实施监督;发生突发疫情时按政府指令关闭疫区和受威胁区内的活畜禽交易市场、农贸市场,督促市场开办方开展清洗消毒;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流通、餐饮及食品安全监管;禁止未经检疫的畜禽肉及肉制品上市,加大对违法经营畜禽肉及肉制品行为打击力度;依法查处以餐厨物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等违法违规行为。

(17)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病排查监测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规范处置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并通报相关部门。

(18)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在疫情发生期间加强对比赛用动物的监管工作。

(19)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罗甸监管支局:负责组织有关保险公司对突发动物疫情疫点、疫区内损失的保险标进行及时理赔。

(20)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广播电视网络公司: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通信畅通。

(21)县武警中队:负责做好武警中队辖区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时,支持配合驻地人民政府做好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组织武警部队参与重大及以上级别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未列出的部门(单位),根据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专班指令,按照本部门(单位)职责,做好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1.1.5 县级应急专家组

发生疫情时,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将组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县级专家组,主要是负责疫情现场诊断、提出初步疫情处置技术方案和建议,以及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1.2 乡(镇、街道)级组织指挥机构

各乡(镇、街道)参照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专班成立相应的组织指挥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指挥本级行政区域内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章 监测预警

1.1 风险分类

突发动物疫情风险包括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情风险,以及县内新发生的动物疫病并呈流行蔓延趋势的疫情风险。

1.2 风险监测

建立完善县、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三级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和预防控制体系,对重点时段、重点环节、重点对象可能发生的疫情及时开展监测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县、乡(镇、街道)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定期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及时组织核查疫情信息,发现疫情风险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疫情隐患,并按规定上报。

(2)接到相关信息报告后,县养殖业发展中心应立即派出两名以上兽医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符合相关动物疫病临床诊断标准的,应判定为可疑病例,并及时采样送检。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现场诊断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进行认定,符合相关规定标准的认定为可疑疫情。

(3)可疑病例样品经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兽医实验室检出病原学阳性的,应判定为疑似病例。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进行认定,符合相关规定标准的认定为疑似疫情。

(4)疑似病例样品经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实验室复检,检出病原学阳性的,在省级确诊权限范围内的,判定为确诊病例;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流行病学调查信息及有关情况进行综合认定,符合相关规定标准的认定为确诊疫情。对超出省级确诊权限范围,须由国家相关参考实验室确诊的,由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派专人送样至国家参考实验室进行确诊。不同病种的疫情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确认。

1.3 风险预警

接到相关信息报告后,有关单位应及时组织开展分析评估,研判疫情发生的流行特点、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和影响范围,将疫情风险级别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依次发布红色、橙色、黄色、蓝色预警信号。

1.3.1 Ⅰ级和Ⅱ级预警

发现特别重大、重大级别动物疫情风险时,由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专班办公室向可能发生疫情区域的乡(镇、街道)发出红色、橙色预警,同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涉及乡(镇、街道)根据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专班办公室预警信息,向本辖区内与疫情存在关联的行政村(居委会)发出预警。

1.3.2 Ⅲ级预警

发现较大级别动物疫情风险时,由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专班办公室向有关乡(镇、街道)发出黄色预警。

1.3.3 Ⅳ级预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专班办公室针对相关区域发出蓝色预警。

(1)辖区内发生动物疫病,可能出现暴发流行;

(2)在监测中发现动物疫病病原学阳性样品,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分析评估,可能出现疫情暴发流行;

(3)毗邻县(市)发生一般级别动物疫情,可能危及本辖区的。

1.4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涉及乡(镇、街道)指挥专班办公室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报告有关情况,同时组织做好排查监测,研判发展趋势,做好应急处置准备,派出技术人员赴相关区域指导开展相关工作。

1.5 解除预警

根据疫情的发生、流行和应对情况,适时调整预警响应级别。风险消除后,由原发布预警的机构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应措施。

第四章 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1.1 信息报告

1.1.1 信息首报

(1)首报时限

接报特别重大、重大和可能演化为重大及以上级别的疫情信息后,事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必须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及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级逐级上报州人民政府及州农业农村局,20分钟内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接报发生较大级别疫情信息后,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必须在2小时内上报至县人民政府及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级将按照相关要求逐级报告。

(2)首报内容

首报内容包括基础信息、疫情概况、疫点情况、疫区及受威胁区情况、流行病学信息、控制措施、疫点位置及经纬度、疫情处置进展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信息等内容。对详细情况一时不清楚的,可先报告基本情况,再续报详细情况。

1.1.2 信息日报

自确认为疑似疫情到解除封锁期间,疫情发生乡(镇、街道)应急指挥机构在首报基础上增加每日的扑杀、排查、检测、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疫源追溯等工作情况,于每日下午6点前报县指挥专班办公室,县级将按相关要求逐级上报。未发生疫情的乡(镇、街道),按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专班办公室通知要求报告相关情况。

1.1.3 处置情况报告

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结束后24小时内,疫情发生乡(镇、街道)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应将疫情处置全过程有关情况报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专班办公室。一般级别突发动物疫情无需首报和日报,疫情处置结束后,向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专班办公室报送处置情况报告。

1.2 先期处置

1.2.1 可疑和疑似疫情处置

对发生可疑或疑似动物疫情的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易感畜禽及其产品、污染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实施严格消毒。

1.2.2 确认疫情处置

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县级指挥机构办公室立即向本级应急指挥机构和人民政府报告疫情情况,并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启动应急响应后,相关负责人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迅速调集处置队伍,调配所需应急物资,根据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2.3 毗邻区域发生疫情的处置

毗邻县(市)突发动物疫情,有可能发生疫情危机时,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专班办公室应立即向县指挥专班和县人民政府报告,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并根据应急预案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章 应对处置

1.1 分级应对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级别动物疫情时,由县级组织应对;其中,跨县级行政区划和超出县级应对能力的,报请州人民政府或州农业农村局组织应对或者提供支援。发生一般动物疫情时,由疫情发生乡(镇、街道办)负责组织应对,县级提供指导和支援。

1.2 启动响应

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人民政府及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根据疫情情况、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启动响应级别。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后,可根据需要,提高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启动Ⅰ级响应的,由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专班办公室向县人民政府呈报启动建议,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指挥专班办公室启动响应。

启动Ⅱ级响应的,由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专班办公室向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专班呈报启动建议,经班长批准后,由指挥专班办公室启动响应。

启动Ⅲ级响应的,由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专班办公室向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专班呈报启动建议,经班长(或受委托副班长)批准后,由指挥专班办公室启动响应。

启动Ⅳ级响应的,由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专班办公室呈报指挥专班办公室主任批准后,由指挥专班办公室启动响应。

1.3 应急处置

1.3.1 Ⅰ级、Ⅱ级和Ⅲ级疫情处置

(1)应急准备

应急响应启动后,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专班办公室通知指挥专班各成员单位和其他需要参与应急处置的相关单位,按照应急处置相关职责要求,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2)现场处置

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专班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执行县委、县政府和相关上级部门对疫情处置的决策和指令;迅速了解和掌握疫情、先期处置措施等相关情况,研判疫情发展趋势,研究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成立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并明确各工作组职责任务。各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任务主要是:

综合协调组: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疫情发生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牵头,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情况沟通、相关数据资料的收集、准备和报送等工作;负责协调相关工作组开展工作,并为开展处置工作提供相应保障。

现场处置组: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疫情发生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牵头,县公安局、州生态环境局罗甸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发布疫区封锁令,组织对疫点、疫区内应扑杀畜禽进行强制扑杀,对死亡畜禽及相关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疫点和疫区内被污染的用具、圈舍、道路等进行消毒,对受威胁区内易感畜禽开展疫情排查。

医疗救护组:县卫生健康局、疫情发生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牵头,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林业局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疫情处置过程中突发疾病、意外受伤等疫情处置人员的救治工作;负责对各封锁消毒点及疫区内的人员、车辆消毒提供技术指导;负责现场其他医疗保障工作及公共卫生知识宣传工作。

社会维稳组:县公安局、疫情发生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牵头,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武警中队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禁止疫区易感畜禽出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车辆进行登记消毒;负责强制扑杀等政策解释,维护疫情处置工作秩序。

后勤保障组:疫情发生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落实现场应急物资、交通运输、供电、供水等方面的保障需求,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疫情调查组: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疫情发生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牵头,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林业局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疫源调查和染疫畜禽及其产品的追踪溯源等工作。发生人畜共患病时,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对疫区内密切接触发病、病死畜禽的人员以及参与疫情处置的人员开展相关疫病排查;开展人畜共患病人间监测。

善后处置组:疫情发生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罗甸监管支局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开展排查监测以及对受威胁区相关畜禽进行紧急免疫;做好现场处置结束至解除封锁前疫区的监控、消毒,疫情损失评估,保险理赔、社会救助等工作。

宣传报道组: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疫情发生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牵头,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卫生健康局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疫情处置相关信息发布、宣传报道及舆情引导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3)终止程序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级别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现场指挥部向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专班报告相关情况,并提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经批准后,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由原发布通告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发布终止应急响应通告。

(4)解除封锁

疫点和疫区内应扑杀畜禽处理完毕,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完成相关场所和物品终末消毒,受威胁区按规定完成紧急免疫和监测,经上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专家审验合格,即可解除封锁。解除封锁令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发布。

(5)信息发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未经农业农村部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发生疫情信息和排除疫情信息。

突发动物疫情事件信息坚持第一时间发布。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的首次信息发布时间不得超过事件发生后3小时,因信息报送迟缓等原因,造成事件发生后3小时内不能进行发布的,须在接报后1小时内发布;后续视情况及时组织滚动发布。较大和一般突发疫情事件的信息发布时限参照执行。与突发动物疫情有关的社会安全事件和其他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热点敏感事件(问题)的信息发布,由州级主管部门、县人民政府或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根据其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公众关切程度等,及时发布信息;已经形成重大网络舆情的,要立即组织发布信息,有效引导舆论。突发动物疫情事件的新闻发布实行分级负责。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动物疫情事件的信息发布,现场指挥部设立前,或者不设立现场指挥部的,由县指挥专班负责,必要时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设立现场指挥部的,由现场指挥部统一对外发布。

1.3.2 Ⅳ级疫情处置

发生一般级别突发动物疫情时,由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专班办公室启动应急响应,疫情发生乡(镇、街道)负责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做好疫情处置工作,县级提供指导和支援。必要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4 善后处置

1.4.1 疫情补偿

涉及乡(镇、街道)和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要组织力量全面开展动物疫情损害核定工作,及时收集、清理和处理污染物,对疫情情况、扑杀染疫(含同群或疫区范围内确定扑杀的)动物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等做出评估,并按照国家重大动物疫情扑杀补助规定,综合考虑当地物价水平,确定补偿数额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为因扑灭或防止动物疫情传播而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

1.4.2 抚恤和补助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因参与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而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民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对因重大动物疫情导致的特别困难户实施救助。

1.4.3 恢复生产

突发动物疫情扑灭后,保险机构应立即赶赴现场开展保险受理、赔付等工作;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动物疫病流行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养殖生产。

1.4.4 调查与评估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级别动物疫情处置结束后,根据应急响应职责权限规定,由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组织专家,开展对疫情的全面调查处理,查明疫情原因、性质、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影响范围等情况,并对事发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提出防范整改的措施和相关处理建议,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形成调查报告后于处置工作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报县人民政府和州农业农村局备案。一般级别动物疫情的处置评估报告,由疫情发生乡(镇、街道)完成并报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第六章 应急保障

1.1 队伍保障

突发动物疫情时,县、乡(镇、街道)应组建由农业、公安、卫健、市监、林业等有关部门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队伍,具体实施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置工作。

1.2 资金保障

突发动物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强制免疫、强制扑杀等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1.3 物资保障

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要储备足量的防护用品、消毒药品、消毒设备、疫苗与诊断试剂、封锁设施和设备等应急物资。

1.4 科普宣传

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微博、微信等多种途径对社会公众广泛宣传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动物防疫科普知识等内容,营造群防群控的良好氛围。

1.5 应急演练

根据工作实际,必要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活动。

第七章 附则

1.1 预案管理

(1)本预案由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牵头制定和管理,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发布实施。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进行修订完善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2)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突发动物疫情信息、请示启动应急响应、报备预警信息发布和疫情应对处置评估报告,以及疫情应对处置过程中预案未明确的有关问题,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处理。

(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辖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1.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甸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罗府办发〔2021〕40号)同时废止。

附件:1.罗甸县突发动物疫情分级标准

      2.罗甸县动物疫情应对处置流程图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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