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斛兴街道办事处,县府各有关部门:
《罗甸县县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罗甸县县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完善适应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梯次建设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队伍,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及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罗甸县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企业本部中层管理人员及公司出资并实际控制的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人员使用。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县管企业总部各部门正副职管理人员、群团组织参照中层正副职管理的人员;
(二)县管企业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三)县管企业参股公司中由公司本部派出担任班子成员的人员;
(四)县管企业其他按照中层岗位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县管企业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出资人认可、市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四条 选拔任用县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能力,能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团结员工群众、推动企业改革发展的重要力量。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中层管理人员,用好各年龄段中层管理人员。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应当进行调整,推进中层管理人员能上能下。
第五条 县管企业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室履行本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的工作职责,负责本办法在本企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县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是企业决策落实的关键环节,肩负着推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重要责任,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自信,市场意识敏锐,能够积极主动捕捉商机、防控风险,不断助推企业竞争力提升。
(三)熟悉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善于把握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注重团结协作,善于组织协调,能够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四)具有正确的业绩观,坚决贯彻新发展理念,勇担当,善作为,勤奋敬业,真抓实干,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能推动企业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工作业绩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个人品行,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县关于纪律和作风建设的有关规定,坚决反对“四风”,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谨慎用权,公私分明,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严守底线,廉洁从业。
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热爱党的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本领。善于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善于抓班子带队伍、聚人才强党建,在党员、职工中有较高威信。
第七条 基本资格
(一)与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
(二)提拔担任中层正职管理人员,应当在中层副职管理岗位工作1年以上,或近3年内有在机关事业单位担任中层干部工作经历。
(三)提拔担任中层副职管理人员,应当试用期满转正后2年以上,或有3年内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经历的,应当在试用期满转正后。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要求。担任党内职务的,还应当符合党内法规的相关要求。
(七)专业技术人员直接提任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一般应当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或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其任职资格应当符合第七条第(四)(五)(六)项规定。
第八条 中层管理人员应该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在分析研判和动议阶段,应征求县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九条 企业全资子公司、分公司的领导班子成员,符合条件的按照“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原则任职。
第十条 全资子公司、分公司和派出到控股、参股企业任职的领导班子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担任党内职务的,任期按照党内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连续3个任期的应进行交流或者轮岗;对特殊稀缺人才或确因工作需要的,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经公示不影响继续任职的,可以延长任职期限,涉及县管干部,按照权限报县委组织部。
第十一条 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根据岗位特点和不同情形,县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可采用内部个别提拔任职、内部竞争上岗、市场化选聘等方式进行。大胆选拔使用勇于实践、勤奋工作、能开创工作新局面,有培养发展前途的优秀青年企业管理人才。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十二条 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和把关作用,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由县管企业党委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选拔中层管理人员,主要采取组织选拔方式,对专业、稀缺的人才,鼓励通过竞聘上岗、公开招聘、委托推荐等方式公开选拔,选拔程序参照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的相关规定执行,资格条件根据选拔岗位的职责确定。
第十四条 通过组织选拔方式选拔中层管理人员,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分析研判和动议;
(二)民主推荐;
(三)考察;
(四)讨论决定;
(五)任职;
(六)推荐提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党委应当严格执行党章党规党纪,督促下属党组织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坚持“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和主题党日等制度。
第十六条 坚持职工代表、工会会员对中层管理人员民主评议制度,要结合年度考核的要求开展民主评议,并公布评议结果。
第十七条 实行请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国有企业党委要把执行请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情况,作为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考核评价、评先选优的重要参考。
第十八条 实行中层管理人员任职回避制度。中层管理人员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部门)从事干部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招投标、采购、工程验收等工作。
第十九条 实行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国有企业党委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五章 培养锻炼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党委应当建立中层管理人员源头培养、跟踪培养、全程培养机制,以强化忠诚意识、增强创新精神、提升管理能力、锻造优秀品行为重点,加强对中层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对表现优秀的中层管理人员推荐到机关事业单位任职,特别突出的向县委推荐提拔使用。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党委要围绕主营业务,鼓励和支持中层管理人员参加有利于提升职业能力、增强企业竞争力的学历学位、技能培训等,建立完善中层管理人员学习培训档案。
第六章 退 出
第二十二条 健全完善中层管理人员退出机制,根据班子建设和中层管理人员年龄、健康、履职等情况,结合企业发展战略调整、产业转型、兼并重组等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因涉及违纪违法、问责和责任追究应当退出的,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三条 落实好退休制度,中层管理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免职和退休手续。
第二十四条 中层管理人员任期(聘期)届满后经企业党组织研究后可报原上级(出资人)机关批准后续聘,未连任(续聘)的,自然免职(解聘)。
第二十五条 对在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中不合格的中层管理人员,应当予以免职,解聘或降职使用。
第二十六条 中层管理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解聘):
(一)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二)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三)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四)辞职或者调出的;
(五)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1年的;
(六)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1年以上的;
(七)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二十七条 实行辞职制度。中层管理人员自愿辞职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离职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正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调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专项核查,或者正在接受审计的;
(三)存在其他不得辞去公职情形的。
重要项目或者重要任务尚未完成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未满任职承诺年限的,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不得辞去中层管理人员职务。
第二十八条 中层管理人员退出后,继续对所知悉的原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国家和原任职企业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涉及不得确定为考察对象的情形、干部考察的主要内容、不得提交会议讨论的情形等,参照党内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涉及破格提拔等须任前报告的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国有企业党委按照干部选拔任用事前报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人民政府监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其他国有企业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相关审批事项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批。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与上级部门文件有冲突的,以上级部门文件为准。
第三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适时对各县管企业的选人用人工作进行督促指导,贯彻落实本工作制度情况纳入党建工作考核和企业经营业绩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