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 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甸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与报账实施细则(修订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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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3572370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3-10-30 17:46:35
文  号: 罗府办发〔2023〕25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甸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与报账实施细则(修订版)》的通知

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甸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与报账实施细则(修订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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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府办发〔2023〕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斛兴街道办事处,县府各工作部门:

《罗甸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与报账实施细则(修订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罗甸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与报账实施细则(修订版)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战略部署,规范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贵州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国家、省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罗甸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与报账实施细则》(罗府办发〔2021〕115号)。根据上级有关严格落实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衔接资金管理,对罗府办发〔2021〕115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衔接资金是中央、省、州和县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分配、管理和使用衔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预算安排分配

    第四条县级财政依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以及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合理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第五条衔接资金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少数民族发展、以工代赈、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冬修水利等任务进行分配。上级下达的资金除县级统筹重点项目外(含特色田园乡村集成示范试点村资金),剩余资金分配按照人群数量及结构分配。每年资金分配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当年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推进情况,适当进行调整。

第六条衔接资金分配统筹兼顾脱贫村和非贫困村的实际,综合考虑脱贫村和脱贫户规模和分布情况,倾斜支持脱贫村和脱贫人口数量多的乡镇,推动均衡发展。

第三章  资金使用及拨付

第七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将衔接资金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中央衔接资金支持方向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预算安排,不得从衔接资金列支。

2.支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3.支持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可采取就业帮扶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支持开展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就业创业培训,可对聘用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达到一定数量的企业予以适当奖补;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可在地方财政补助基础上从衔接资金列支补助达到国家补助标准。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包括支持特色优势产业品种筛选培育;支持特色农产品初加工、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加工,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支持仓储、保鲜、烘干、冷链、物流等流通设施建设,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等认证推广,打造区域公用品牌;支持对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等经营主体农业产业项目贷款贴息,贴息利率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推动产销对接,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对地方特色优势产业项目给予绩效奖补;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支持特色田园乡村集成示范试点产业发展及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2. 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农村垃圾清运、生活污水治理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支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民族村寨发展,包括少数民族特色产业、民族文化保护发展示范村特色旅游业、小型民族特色建筑修缮、少数民族村寨消防安全建设等方面,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八条省级财政衔接资金使用范围,除第七条中央财政衔接资金支持范围外,还可用于支持以下方面∶

(一)支持贵州省12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全产业链发展;

(二)支持适当安排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

(三)对跨县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

(四)支持扶贫项目资产管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护等;

(五)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六)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配套设施建设;

(七)省级确定的其他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

第九条县级财政衔接资金使用范围,除第七条中央财政衔接资金和第八条省级财政衔接资金支持范围外,还可用于支持以下方面支出:

(一)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相关的项目建设费用及项目管理费、工作经费等支出;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等支出;

第十条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无关的支出,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

(六)偿还债务、垫资及弥补预算支出缺口;

(七)其他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无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根据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行业主管部门或实施单位可按照中央资金不超过1%,省、州级资金不超过2%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不足部分可申请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管理费解决。

第十二条县乡村振兴局、发改局、民宗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水务局等衔接资金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在编制衔接资金分配方案和项目计划时,要优先保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需要,并逐年提高用于产业发展的比例,兼顾脱贫人口和非贫困人口、脱贫村和非贫困村,推动均衡发展。可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省级财政衔接资金和不超过30%的中央到县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积极创新资金使用方式,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撬动金融资本、社会资金投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提高衔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中央和省、州衔接资金实行专项调拨、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上级衔接资金直接调入县级财政衔接资金专户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

第十五条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上级衔接资金预算文件后,应及时将资金分配(项目计划)建议方案报县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或县人民政府审定,县财政局根据审定的分配方案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在60日内将资金分配文件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资金分配文件应及时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按项目建设程序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结转结余的衔接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缴入县国库,统筹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相关支出。

第四章  资金报账程序与管理

第十七条衔接资金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严格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使用或承担衔接资金项目建设的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实施合同或协议书、项目施工进度等,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有效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申请资金,资金应支付给最终收款人,严禁将资金支付到实有资金账户。

第十八条 衔接资金拨款报账审批程序。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填制报账申请单,并附有效报账凭据,报经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账后,送县财政局拨款;

第十九条衔接资金拨付,原则上按项目进度执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预拨项目启动资金,:项目启动实施后,可预拨不超过项目合同(协议)金额30%的启动资金,后期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进度款。

第二十条产业以奖代补项目,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完成建设任务,通过项目实施单位自查验收合格后,才能拨付补助资金,补助到农户资金原则通过一卡通直接兑现。

第二十一条衔接资金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除补助性衔接资金项目外,原则上工程类项目应预留项目合同(协议)金额3%的质量保证金。项目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未发现质量问题,由实施单位提出质量保证金拨付申请,并附行业主管部门质量复核情况报告,按程序拨付质量保证金;如存在质量问题,由行业主管部门责成实施单位按项目承包合同书(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并由单位财务将保证金转作维修费,按程序和要求及时拨付。

第二十二条衔接资金报账人应及时提供以下真实有效、完整的报账文件和凭据:

(一)项目实施方案和批复;

(二)公示公告图片;

(三)项目中标通知书或项目发包会议纪要;

(四)项目承包合同(协议)或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不涉及政府采购的,可不提供)、工程发票(或凭据);

(五)工程性项目要有业主或监理审签的工程进度报量单(中期拨款报账提供)、工程竣工结算报告;

(六)项目县级验收意见;

(七)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原则上需提交项目竣(完)工决算评审报告;

(八)项目费用支出有效凭据;

(九)以一卡通发放或实物直接补助到农户的,需提供到户补助发放花名册(含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补助类型、金额或实物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发放花名册必须完善相关审核和签批程序;

(十)贷款贴息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等。

(十一)资助类培训项目需要提供培训计划、培训通知、培训场景照片、培训人员花名册等。发放培训项目补助,须有领款人签字及联系方式。

(十二)属于债权投资和股权投资项目,报账凭据为股权投资协议和利益联结分红协议等。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政部门不予报账和拨付资金:

(一)未经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

(二)不按要求提供有效、合规、合法的报账凭证及相关资料;

(三)未经行业主管部门审签的报账资料;

(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督”的原则,着力抓好衔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相关部门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相关职责和责任。

(一)县级财政部门是衔接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衔接资金的收支管理。负责衔接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下达,对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报账资料进行复核和资金拨付,指导和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出资金分配(项目计划)建议方案,指导编制衔接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并审批,资金日常监管,项目检查验收和绩效管理,资金拨付报账凭据审核等。

(三)县直有关衔接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项目的申报、实施方案编制和项目实施,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同时,负责收集、整理、完善资金申请拨付报账基础资料,并建立好项目资金台账。是资金支付报账凭证的第一责任人,对所提供的支付报账凭证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项目库管理,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从项目库中选择,且符合本细则要求。

第二十六条全面落实公开公示制度,按照公开公示相关要求向社会公开衔接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项目实施单位要通过公示栏、项目牌等方式,在项目村将衔接资金的投入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工程类项目按照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执行;400万元以下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罗甸县贫困村微小型项目由村级组织自建自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罗府办发〔2019〕71号)规定执行,以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促进更多农村低收入群众参与乡村建设、共享发展成果。

第二十八条衔接资金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建设标准等,对项目实施质量、标准、规模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九条县级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资金管理,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创新资金监管方式,加强日常监管,充分利用动态监控系统,探索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机制,提高监管效率,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县级财政、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和有关项目实施单位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财政局会同相关衔接资金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罗府办发〔2021〕115号文件同时废止。其他县级下发文件中关于资金管理报账与本细则不符的,按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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