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 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甸县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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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732701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3-04-04 17:34:57
文  号: 罗府办发〔2023〕11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甸县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甸县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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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府办发〔2023〕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斛兴街道办事处,县直各相关部门:

《罗甸县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罗甸县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并根据国家标准《乡镇消防队》(GB/T 35547-2017),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设管理的罗甸县政府专职消防队(含董架专职消防站),由县消防救援大队代管,建立有专(兼)职人员执勤,承担乡镇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和应对处置灾害事故的消防救援队伍。

第三条 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按照县委县政府统管、消防救援主战、属地乡镇主建的管理指挥和队伍建设原则,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分工负责工作调度、执勤训练、人员招录、业务培训、装备采购、薪资发放等业务工作,乡镇党委政府分工负责办公场所建设、队伍运行保障、人员日常管理等基础工作,与县消防救援大队各按照50%共同负责人员考核晋升、岗位调整、人员奖惩等人事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和乡镇应急办负责对乡镇专职队进行防灾减灾救灾业务指导培训。

第四条 专职消防队作为乡镇消防救援力量整合建设队伍,不得擅自撤销,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确因机构合并、调整等需要撤销的,应经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同意后,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伍是县应急救援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力量的重要补充,按照层级管理、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原则,接受县消防救援大队和所在乡镇党委政府直接管理指挥,县应急管理局根据需要以县安委办向县消防救援大队和所在乡镇党委政府发工作指令,适时调派开展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工作,由县委、县政府进行集中统一领导。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六条 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专兼职队员参照以下标准设立:3万人以下的乡镇应配备专职消防员不少于5人,兼职消防员不少于5人,3万人以上的乡镇应配备专职消防员不少于8人,兼职消防员不少于7人。具备条件的可参照《黔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推动黔南州消防救援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南府发〔2022〕8号)执行。

第七条 专职消防员采取政府下文统一公开招录的形式,兼职消防员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并以公文形式明确。专职消防员的招聘对象必须符合《贵州省政府专职消防员招录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设队长1名、副队长1-2名。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队长、副队长由乡镇分管领导或专职消防队员担任。

第九条 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队长、副队长、驾驶员、战斗员、通信员、安全员须经岗前业务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 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坚持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方向,持续优化职能配置和力量布局,推动队伍转型升级,加快建设统一高效、协同有序的领导指挥机关,聚焦“全灾种”“大应急”目标,主动融入建设大安全大应急框架,加快形成职能清晰、专业协同、规模适度、精干高效的消防救援力量体系,更好履行保民平安、为民造福的职责使命,以高水平安全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


第三章  人员招录

第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招聘工作由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计划或实际需要开展,具体人数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招聘工作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实施。

第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制定计划、发布信息、资格审查、组织考试、体格检查、政治审核、公示录取、岗前培训的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审核合格,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热爱消防工作,有奉献精神;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年龄为18周岁至35周岁,身体健康;

(五)经过消防业务培训合格;

(六)具有B照以上的驾驶员或持有水域、山岳、危化、城市救援等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适当放宽年龄;

(七)退役军人、退出消防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

第十四条 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劳动合同的签订、解除和终止,由县消防工作中心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执行。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根据《贵州省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

(二)负责责任区内的防火巡查检查、监督执法和督促指导有关单位、人员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建立健全责任区内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等档案资料。

(四)制定责任区内的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五)协助消防机构开展灾害事故原因调查和统计。

(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培训。

(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森林防灭火的巡查检查、宣传教育和督促指导消除安全隐患等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和乡镇安排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县消防工作中心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负责队伍建设和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进行检查指导和调度指挥,督促开展灭火救援、检查指导、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工作。

第十八条 县消防救援大队应对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进行拉动测试、督导检查、集中培训和业务考核,不断提高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应急救援能力。

第十九条 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建立健全学习教育、执勤训练、量化考核、装备维护保养、安全防事故、值班备勤、请销假等制度,积极开展理论业务学习和技战术、体能训练,保证执勤车辆器材、通信设备和人员处于良好备勤状态。专职消防员在值班备勤和执行任务时应当统一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明显标识。

第二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在业务训练、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中受伤、致残、死亡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工伤保险或者伤亡抚恤规定办理。其中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评定,落实各项政策。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管理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组织专职消防队员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第二十一条 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业务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等参照《贵州省政府专职消防员职业保障机制实施意见》,并根据县财政实际情况明确具体标准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经费、车辆装备、被装等事项由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发展和任务需要,申报纳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保障。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日常办公、车辆保险、燃油费、器材装备维护、营房修缮、考核培训等费用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求申报纳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保障。


第六章  执勤训练

第二十二条 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制,规范一日生活制度和值班备勤秩序,在岗执勤人员数量应当满足灭火救援需要,日常在队备勤人员不得少于总数的75%,周末轮休时在队备勤人员不得少于总数的60%。

第二十三条 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是乡镇综合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力量,应依托场所、装备、专业和保障优势,充分吸纳整合乡镇本级、村居两委应急救援力量,在特殊重点时段实现合署办公、驻点备勤,通过业务训练、应急救援、联合执法等联勤联动形成乡镇综合应急救援最大合力。

第二十四条 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承担乡镇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和应对处置灾害事故的任务,是乡镇应急救援的主力军,统一纳入全县应急救援指挥调度体系,受乡镇派遣参与安全生产勤务时按程序报县消防救援大队备案,参与乡镇组织的其他与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无密切联系的勤务派遣时按程序报县消防救援大队审批。

第二十五条 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要开展经常性战备教育,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况时,要开展针对性战备教育,确保人员坚守岗位,严守值班备勤制度,认真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要积极开展业务训练,规范执勤行动,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立共训共练机制,定期联合演练,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

第二十七条 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执勤、训练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有关规定执行,由县消防救援大队按照业务训练大纲要求定期下达训练计划,并按计划组织考核。

第二十八条 乡镇专职消防员非执勤时间应保持通讯畅通,如遇重大灭火救援战斗、大型抢险救灾行动、紧急工作部署等特殊事项,须服从本单位召回、归建等统一安排。


第七章  灭火救援

第二十九条 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安装可视化应急指挥调度系统和接处警终端,纳入县消防救援大队执勤训练、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调度指挥体系,接受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指令和调派。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值班执勤、业务训练等制度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接到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指令和群众报警后,应当立即出动并将出动情况报县消防救援大队和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十一条 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灭火救援要按照“接警调度、出动着装、人员编组、编成展开、安全撤离”的要求,科学编配人员装备,规范力量调度和灭火救援程序,确保快速、准确、安全赶赴现场,科学、高效处置。

第三十二条 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执勤消防车随车器材应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配备水带、水枪、空气呼吸器、消防梯、手动破拆工具、干粉灭火器等器材。供水车辆重点配备水带、水枪、水带转换接口等器材。

第三十三条 乡镇专职消防员应遵守训练和救援行动安全规定,强化安全意识,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行动现场应设置安全员,落实个人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四条 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要加强协调配合,开展联合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训练、演练,规范组织程序,提升跨区域作战能力水平。


第八章  装备建设

第三十五条 乡镇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要求建立专职消防队,并参照《乡镇消防队》国家标准保障必备业务用房、车辆及应急救援器材等装备设施。

第三十六条 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船艇纳入特种车艇管理,可以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消防车应按照要求喷涂红色和“罗甸消防××分队”字样或标志图案。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用于业务训练、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社会救助,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七条 乡镇专职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应参照《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标准》(GA621-2013),执勤装备应符合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辖区灾害事故实战需要。


第九章  日常休整

第三十八条 乡镇专职队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队员休息、休假实行值班轮休与年休假相结合的制度。

第三十九条 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休假可以采取轮休和连休形式实施,但必须保证正常执勤需要。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享有年假、病假、婚假、产假、陪产假、丧假等假期,具体参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乡镇专职消防员休假外出由所在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队长审核后报县消防救援大队审批,休假、请假期满后须按时归队和销假,并做好登记,未按要求销假作逾假不归处理。

第四十一条 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休假完毕,遇有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须向县消防救援大队申请并获同意,所需时间纳入假期总数计算。

第四十二条 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县消防救援大队可取消、停止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休假,并要求休假人员返回所属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执勤待命。


第十章  考核奖惩

第四十三条 县消防救援大队应定期组织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考核,每年至少2次,考核结果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通报。

第四十四条 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及其队员考核成绩优秀或者工作成绩显著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消防救援大队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五条 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和管理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值班制度落实不严,导致漏接、迟接火灾和应急救援警情的。

(二)接到火灾和应急救援调派命令未迅速赶赴现场的。

(三)处置不当致使警情扩大,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扩大的。

(四)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中不服从上级消防机构调动指挥的。

(五)装备器材维护保养不到位,影响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造成人员伤亡的。

(六)落实执勤制度不到位,在执行战备拉动、安全检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任务时未在岗或未参与出动的。

(七)将消防车、消防艇、器材装备等器材装备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事项的。

(八)其他不履行规定职责的行为。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由县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落实,并依据本规定制定落实措施。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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