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府办发〔2022〕5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斛兴街道办事处,县有关工作部门:
《罗甸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罗甸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储备粮管理,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发挥县级储备粮宏观调控作用,保障粮食安全,根据《贵州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县内从事或者参与县级储备粮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罗甸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油。
第三条 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黔南州人民政府下达本县储备粮储备任务;落实储备粮所需的资金和仓储等设施;加强储备粮管理,确保储备粮的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第五条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拟定县级储备粮储备规模、总体布局及动用方案。
第七条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及时足额拨付,并对县级储备粮有关财务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农发行罗甸县支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的采购、销售和轮换;按照《贵州省地方储备粮管理政策性和经营性职能分开实施方案》规定,坚持储备与经营分开的原则,完善储备运营管理制度,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县发展改革局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不属本行政机关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接受移送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移送的行政机关。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积极引导县内粮食加工企业建立一定的社会责任储备。鼓励粮食消费和耗用量较大的企业建立粮食储备。
第二章 计划
第十二条 县发展改革局应当会同县财政局根据黔南州人民政府下达的县级储备粮计划,制定本县储备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下达。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在完成黔南州人民政府下达储备任务的基础上,根据本县实际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适当增加县级储备粮数量,并报黔南州发展和改革局和黔南州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提出下一年度轮换计划建议报县发展改革局,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罗甸县支行审批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由承储企业负责实施。
第三章 储存
第十五条 县发展改革局应当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储存安全的原则,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对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库点进行合理布局。
第十六条 县发展改革局根据县级储备粮布局需要,会同县财政局和农发行罗甸县支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承储企业。
第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由具备条件的粮食企业承储。承储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一定仓容量规模的仓库,仓库质量性能、储存条件良好,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中对粮仓的要求,安全设施齐全,具备相应的仓库配套设施;
(三)库区交通便利,不处于行洪水患、低洼易涝地区,防汛基础设施良好,库区环境整洁、布局合理;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专职粮油保管、防治、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且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五)银行资信、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违纪经营记录,没有发生过储粮安全和质量事故;
(六)审核机关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粮食企业,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报经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农发行罗甸县支行审核同意,取得县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储备计划下达后,县发展改革局要进一步完善县级储备粮管理制度,对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承储企业和储备计划发生变化时,应当由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农发行罗甸县支行联合行文报县人民政府。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健全县级储备粮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治,发现承储的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并报告县发展改革局。
承储企业在县级储备粮承储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处理并报告县发展改革局和县应急局。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州有关粮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必须保证入库的县级储备粮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对县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使用统一账、表、卡及仓牌,及时、准确、完整、规范填报各种储备粮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库存实物台账,做到储备粮账账(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相符、账表(会计账、会计报表)相符、账卡相符(保管账、储备粮油专卡)、账实(保管账、实物)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数量;
(三)在县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仓号、油罐;
(五)以县级储备粮及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储备粮仓储等设施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
(六)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七)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陈化、霉坏变质;
(八)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报损耗、虚列费用、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和财政补贴;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县级储备粮仓储等设施、质量检验保障能力建设和维护,推进仓储科技创新和使用,提高县级储备粮安全保障能力。
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县级储备粮仓储等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或者变更用途。
第二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入库质量验收检验,由县发展改革局委托具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对质量指标、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合格方可转作县级储备粮。
县级储备粮储存期间质量检验,由承储企业对储备粮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进行检验,每年开展逐货位检验不少于2次,检验结果于10个工作日内报县发展改革局。
县级储备粮出库质量检验,由承储企业委托具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对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质量依据。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县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粮食质量安全情况。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二十四条 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和农发行罗甸县支行按照各自的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轮换
第二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其中:籼稻谷储存年限3年,食用植物油储存年限2年,实行均衡轮换,每年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轮换;应急成品粮(大米)实行动态轮换,任何时间节点库存不低于总量90%,在保质期内全部轮换完毕。
在轮换周期内,根据均衡轮换、动态轮换要求,按照先入后出保持数量、先入先出保证质量、均衡有序、降低费用的模式,由承储企业自行确定轮换时间。
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提出下一年度轮换计划建议报县发展改革局,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罗甸县支行审批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由承储企业负责实施。
第二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架空期为4个月,在轮换架空期内,正常拨付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和保管费用补贴。特殊情况下,经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农发行罗甸县支行批准最多可延长2个月,延长期内承储企业不享受相应的保管费用补贴。
第二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采购和轮换主要通过公益性的专业交易平台进行公开竞价交易,必要时经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罗甸县支行批准后可以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
第五章 动用
第二十九条 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黔南州发展改革局备案。
县级储备粮不足的,由县人民政府申请动用州级储备粮。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批准动用县级储备粮:
(一)全县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县发展改革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组织承储企业实施县级储备粮动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
第三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动用后要及时补库。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罗甸县支行提出补库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补库计划,由原承储企业具体执行。
第六章 资金
第三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根据储备规模、贷款金额在年初计算出本年度贷款利息、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县人民政府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县财政局按合同约定将利息、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到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
储存期间保管费用、利息补贴标准:(1)储备粮食(稻谷、成品粮)的保管费用按每年每吨100元标准执行;(2)储备食用油品种的保管费用按每年每吨300元标准执行;(3)利息补贴按银行当期利率据实补贴。
轮换费用标准:稻谷和大米按每吨100元/次进行补贴,食用油按每吨200元/次进行补贴,粮油轮换验收合格后由县财政局按规定一次性拨付给承储企业。
如省、州对储备粮油的保管费、轮换费补贴标准进行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轮换价差补贴:按轮换所产生的实际价差,由县财政据实拨补,轮换产生有盈利的,应上缴县财政局建立储备粮油轮换风险基金,用于弥补轮换亏损。
检测费:入库及日常检测费用列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县财政局按照省州相关规定及时拨付。
第三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价格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农发行罗甸县支行进行核定。入库成本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农发行罗甸县支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按照核定的入库成本全额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实行库贷挂钩,保证县级储备粮资金封闭运行。
第三十五条 应急动用县级储备粮产生的价差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应当上缴县财政局,产生的价差亏损和相关费用由县财政局据实补贴。
第三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油保管自然损耗定额为:
原粮:储存6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储存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5%;储存12个月以上的,累计不超过0.2%(不得按年叠加)。
油料:储存6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5%;储存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2%;储存12个月以上的,累计不超过0.23%(不得按年叠加)。
食用植物油:储存6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08%;储存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储存12个月以上的,累计不超过0.12%(不得按年叠加)。
第三十七条 粮食储存损耗包括保管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超过保管自然损耗定额的部分即超耗,作为储存事故处置;水分杂质减量应当实核实销,入仓前及入仓期间发生的水分杂质减量在形成货位后核销,储存期间的水杂减量在一个货位或者批次粮油出清后核销。
承储企业应当在一个货位或者批次的粮食出清后,根据进出仓检验、计量凭证,一次性处理政府储备储存期间发生的粮食储存损耗;以一个货位或者批次为单位分别计算,不得混淆,不得冲抵其他货位或者批次粮食的损耗和损失。
进仓、出仓的粮食水分和杂质含量,分别以平仓验收、出仓检验的粮食质量检验报告和档案记载为准。
县级储备粮正常损耗以及应急动用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予以据实核销。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执法局、农发行罗甸县支行在依法实施县级储备粮监督检查活动中,可以按照各自职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县储备粮承储企业检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级储备粮收购、轮换、销售、动用以及有关财务执行等情况;
(三)调阅、复制与县级储备粮管理活动相关的账簿、原始凭证、电子数据等有关资料;
(四)对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进行问询;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在监督检查中,如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令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者处理;发现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代储条件时,应及时取消其代储资格。
第四十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做出书面记录(纳入台账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承储企业的负责人签字。承储企业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县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或事后审计。
第四十二条 承储企业对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农发行罗甸县支行及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积极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
第四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配合农发行罗甸县支行依法开展信贷监管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对危及县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农发行罗甸县支行。
第四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粮食储备运营风险。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落实政府信息管理规范要求,保障县级储备粮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及硬件安全运转,并按规定向县发展改革局提供相关信息数据。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县发展改革局、 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农发行罗甸县支行等单位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及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并督促限期整改。影响储备粮安全管理工作正常运行,并造成储备粮损失的,取消其承储资格,将依法追究承储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储备粮轮换超过架空期的;
(二)擅自动用、轮换、串换储备粮油的;
(三)以陈粮顶替新粮,骗取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费、轮换费及轮换差价等财政补贴的;
(四)储备粮管理达不到“一符三专四落实”(账实相符,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和达到“四无”(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粮油标准要求,仓储管理达不到“四无粮仓”标准,没有采取科学保粮措施的;
(五)储备粮油专卡、专账不齐全,不按规定及时、准确报送储备粮油统计报表和库存实物台账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八条 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县级储备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轮换费用,包括县级储备粮轮换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和轮换价差。
轮换架空期指从储备粮首次出库次月计算,到第4个月末,未完成全部轮换计划入库的,认定为超架空期。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