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府办发〔2022〕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斛兴街道办事处,县府各工作部门:
《罗甸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实施方案》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罗甸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全县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镇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青年人)、符合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人员等的住房困难问题,切实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发放工作,根据《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建保发〔2017〕2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的意见(黔党办发〔2020〕36号)及贵州省住建厅等五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易地扶贫搬迁人口新增住房需求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建保发〔2021〕1号)、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22〕2号)文件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保障原则
保障性租赁住房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简称公租房)。公共租赁住房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租售并举、梯度保障的原则。
(一)阶梯保障、循序渐进的原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按照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排队轮候,同期申请的,应优先解决人均住房面积较少,经济相对困难家庭,清退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不能满足申请住房困难家庭,用租赁补贴给予保障。
(二)并轨运行、动态管理的原则。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动态管理,保障资格每年复审一次,对于因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
二、保障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符合收入线划分标准的城镇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进城落户农民、新就业无房职工、在乡镇工作且工作所在地无住房的职工、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且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市民和青年人、特殊困难群体及符合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困难新增人口。
三、准入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符合的共性条件1.在申请地实际居住,其中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在申请地稳定就业3年以上;2.申请地无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无商铺;3.未拥有或长期使用价值12万元以上的车辆;4.未注册企业、公司;未办理个体工商登记(有工商登记,但是未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除外)。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原则上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主作为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人员,可独立申请。
(一)具有本县城镇居民户籍的家庭(含进城落户的农民)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县政府公布的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
2.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含3年)无交易、转让和赠与私有房屋或涉及转租、转让交易自管、直管公房行为的;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县居住;申请人配偶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4.申请人因离婚失去住房1年以上(含1年);
5.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非本县城镇居民户籍的家庭:
1.申请人取得本县“暂住证”3年以上(含3年),并在本县连续缴纳社保3年以上(含)或持本县税务部门2年以上(含)完税证明;
2.符合县政府公布的收入标准;
3.在本县无私有房屋,且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含)无转让私有房屋行为;家庭无住房或人均拥有住房面积(含租住公房的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含20平方米);
4.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县居住。
5.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人为本县新就业职工(家庭):
1.由所在单位(企业)出具的工作证明;
2.符合县政府公布的收入标准;
3.未购买过商品房、二手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
4.所在单位(企业)未提供职工宿舍;
5.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人为本县长期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
1.由县公安部门出具3年以上(含3年)的《暂住证》;
2.家庭人均收入符合我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
3.家庭无住房或人均拥有住房面积(含租住公房的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含20平方米);
4.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含3年)无交易、转让和赠与私有房屋或涉及转租、转让交易自管、直管公房行为的;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县居住;申请人配偶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6.申请人因离婚失去住房1年以上(含1年)。
7.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其他条件。
(五)易地搬迁新增人口住房困难(家庭):
2020年6月30日前易地扶贫搬迁拆除所有旧房并稳定入住,因婚入和新生因素新增人口导致现有安置房不能满足人均住房面积20㎡的搬迁家庭(原则上为新增2人以上且住房困难的家庭),经过公示、审批认定、纳入保障范围。
四、保障方式、保障标准
(一)保障方式。公共租赁住房采用“租赁补贴”“租售并举”的保障方式。
1.租赁补贴。对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给予发放租赁补贴。对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的中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及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其所在单位可酌情给予发放租赁补贴。
2.租售并举。充分尊重被保障家庭的租购意愿,按照“可租可售、租购自愿、共有产权”的原则,不断完善我县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制度。
(二)保障标准。
无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为住房困难家庭,1人家庭保障面积为20㎡,2人家庭保障面积为40㎡,3人家庭保障面积为60㎡,4人及以上家庭保障面积为70㎡。有房户家庭以住房建筑面积补差确定补贴,最大补差面积不超过70㎡。
1.补贴标准:(鉴于每年上级下达的租赁补贴资金变动性大,易地扶贫搬迁新增人口住房困难家庭的租赁补贴以县移民局制定的二次分配方案为准)
低收入户(县城每人每月为4元/㎡,乡镇每人每月为3元/㎡;)
中等偏下收入户(县城每人每月为3元/㎡,乡镇每人每月为2元/㎡)。
2.配租配售。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原则上一个家庭只能承租或购买一套。考虑家庭代际、性别、年龄结构和家庭人口等因素,分配标准原则为:保障人口为1人的家庭,原则上申请租(售)一室一厅,户型面积35-45平方米;保障人口2人以上(含2人)的家庭,可申请租(售)二室一厅及以上户型住房,户型面积45-60平方米。保障人口6人以上(含6人)的家庭,可申请租(售)两套二室一厅及以上户型住房,户型总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
五、申报程序
(一)初审。按照逐级审核的原则,申请人户口所在居委会或乡镇政府(以下称受理机构)应做好保障对象资格初审工作。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本县常住户口的家庭提交下列材料:
(1)罗甸县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租住房屋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残疾证、低保证、优抚证等证明)。
2.本县新就业职工(家庭)提交下列材料:
(1)罗甸县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所在单位(企业)出具工作证明;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租住房屋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本县长期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及非本县城镇居民户籍的家庭提交下列材料:
(1)罗甸县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表;
(2)由县公安部门出具3年以上(含3年)的《暂住证》;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租住房屋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4.易地搬迁新增人口住房困难家庭提交下列材料:
(1)罗甸县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表;
(2)生态移民局出具的新增人口证明;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受理机构收到住房保障申请后,应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申请人。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须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受理时间从补正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机构收到住房保障申请后,应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工作。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申请资料移交所在乡镇,由乡镇会同民政部门在30日内签署初审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县住房保障部门。
(二)审批。县住房保障部门在接到受理机构移交的申请材料后,对初审材料进行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
经公示有异议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予以登记。
六、承租和购买程序
(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程序。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且被确定为实物配租的家庭,根据保障家庭申请,经县住房保障部门核定后,在指定时间和地方采取摇号或抽签方式确定承租房屋,并签订《罗甸县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缴交租金后,办理入住手续。
(二)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程序
1.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的家庭,根据保障家庭申请,经县住房保障部门公示、核定后,在指定时间和地方采取公开摇号或抽签方式确定购买保障性租赁住房,并签订《罗甸县保障性住房出售合同》,交清购房款后,办理入住手续。
2.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申请家庭的实际情况、房源供应情况等,按轮候顺序实施。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申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
3.住房保障对象购买保障性住房时,应与县住房保障部门签订《罗甸县保障性住房出售合同》,合同中应明确保障对象自愿购买的行为、购买房款的支付方式、上市交易、约束条件、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对产权证的办理事项进行约定。
七、租金标准、购买价格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及出售价格须经相关部门审定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1.租金标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县人民政府定价,按年收缴。依据属地管理原则,保障性住房建设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配合县住房保障部门开展保障性住房租金的收取工作。
2.购买价格。公共租赁住房的出售价格实行县人民政府定价(即核准价)。根据我县实际,保障性住房出售价格将按届时成本价或略低于成本价出售。对已购买保障性住房实行共有产权原则,所占比例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标准执行。
八、资金管理与使用
(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标准和时间及时足额缴纳租金,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的维修和维护。
(二)公共租赁住房售房收入,除预留5%作为公共部位维修基金,5%作为管理费外,余额必须存入保障性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由县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使用,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九、物业管理和权属登记
(一)承租户和购房户应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
(二)已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按照《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维修基金制度。
(三)住房保障对象缴清购房款后,即可持购房合同、税务发票及相关资料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购房人所付购房款的额度,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注或加盖“保障性住房”及“部分产权”条章。
十、上市准入
已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上市准入制度。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包括出售、出租、转让、继承、捐赠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居住满5年的,可按届时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资产占比份额,补足土地出让金和所有优惠税费,即可上市交易。将所购公共租赁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5年内确有特殊原因需上市交易的,由住房保障部门按原售价扣除折旧后回购,用于住房保障房源。
十一、退出机制
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同时,根据所提供的保障方式,分别终止对其实施的保障行为: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1.家庭人均收入连续6个月以上超出当地住房保障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2.因家庭人员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当地住房保障政策确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的;
3.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或擅自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二)将租住的保障性住房转租、转让、转借和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累计6个月未缴纳租金的;
(四)累计6个月未在租住的保障性住房居住的;
(五)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保障性住房的;
(六)未按时填报《罗甸县保障性住房年度复核表》的;
(七)参加集资建房、购买商品房、二手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私房、受赠与、继承及其他方式取得私有房屋的;
(八)未按规定按时缴纳物管费和卫生费的;
(九)违反协议或合同明确的其他规定的;
(十)应当收回保障性住房的其他情况。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至被取消保障资格起6个月内未腾退保障性住房的,按市场租金标准缴纳房屋租金;6个月至1年内未腾退保障性住房的按市场租金的1.2倍缴纳房屋租金;1年以上未腾退保障性住房的按市场租金的1.5倍缴纳房屋租金;对拒不退出又不按规定缴纳房屋租金的,出租单位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二、监督管理
(一)住房保障对象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公共租赁住房认购资格进行转让;已购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不能再次享受保障性住房保障。
(二)对在保障性住房出售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对擅自将保障性住房按商品房出售、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个人,已入住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无条件收回所购住房,同时责令其按市场平均租金标准补交房租;未入住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无条件收回住房。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要严肃追究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罗甸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保障标准
罗甸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保障标准
一、收入标准
1.低收入户: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500元(含);
2.中等偏下收入户: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000元(含);
3.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团组织工作的住房困难的特殊人群。
二、住房标准
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
三、低收入家庭租赁补贴标准
1.按目前市场住房租金水平确定租赁补贴标准
(1)低收入户,县城4元/(人.月.㎡),乡镇3元/(人.月.㎡);
(2)中等偏下收入户,县城3元/(人.月.㎡),乡镇2元/(人.月.㎡)。
2.无房户按家庭人口数确定住房保障面积计算补贴
(1)1人家庭保障面积20㎡;
(2)2人家庭保障面积40㎡;
(3)3人家庭保障面积60㎡;
(4)4人及以上家庭保障面积70㎡。
3.有房户家庭以住房建筑面积补差确定补贴,最大补差面积不超过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