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府办发〔2020〕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斛兴街道办事处,县府有关部门:
《罗甸县“十三五”期间易地扶贫搬迁暨“五位一体”农村老旧房拆除及宅基地复垦复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0年3月4日
(此件工作发布)
罗甸县“十三五”期间易地扶贫搬迁暨“五位一体”农村老旧房拆除及宅基地复垦复绿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州相关文件精神,切实抓好我县“十三五”期间易地扶贫搬迁暨“五位一体”农村老旧房拆除及宅基地复垦复绿工作,有效释放城乡建设用地指标,完成省、州下达我县“十三五”期间易地扶贫搬迁还贷指标任务,减轻财政压力,有效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结合全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实现同步小康为统领,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导向,以集约高效利用土地、加快城镇化进程为目标,通过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科学配置镇村土地资源,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节约出更多的建设用地指标,切实解决好城乡建设用地指标不足的实际问题,保障县域经济稳定、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及完成时限
(一)易地扶贫搬迁旧房拆除及复垦复绿目标任务。完成“十三五”期间6345户易地扶贫搬迁旧房拆除工作,完成2034亩宅基地复垦复绿指标任务。其中,2016年度除无房户、连体房以及群众保留部分必要的生产用房共422户外,应拆旧房1006户;2017年度除无房户、连体房以及群众保留部分必要的生产用房共846户外,应拆旧房1904户;2018年度除无房户、连体房以及群众保留部分必要的生产用房1557户外,应拆旧房3435户。
(二)“五位一体”农村老旧房拆除及复垦复绿目标任务。完成全县农村用于复垦复绿可拆未拆的老旧房1216户,并完成剩余宅基地复垦复绿819亩指标任务。
(三)完成时限。按照“应拆尽拆”的目标要求,务必于4月15日前全面完成6345户易地扶贫搬迁旧房和1216户“五位一体”农村老旧房拆除工作,6月30日前完成宅基地复垦复绿任务。
三、组织保障
为切实抓好全县易地扶贫搬迁暨“五位一体”农村老旧房拆除及宅基地复垦复绿工作,确保拆除工作顺利推进,特成立罗甸县易地扶贫搬迁暨农村老旧房拆除及宅基地复垦复绿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朱 泉 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组长:付廷兵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移民局局长
罗 钦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刘明富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赵 俊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黄仕龙 县生态移民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成 员:黄 勇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龙正杰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李启飞 县财政局副局长
田 松 县审计局副局长
杨 斌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谢明锋 县生态移民局副局长
严 胜 县林业局副局长
邓 涛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王 猛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刘永红 县红水河投资公司副总经理
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自然资源局,刘明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杨斌、邓涛、谢明锋同志任副主任,负责具体日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三个督导工作组,具体负责易地扶贫搬迁旧房和农村“五位一体”老旧房底数摸排、拆除及复垦复绿情况督导、协调工程推进和解决相关困难和问题。
第一督导组(负责边阳镇、木引镇、逢亭镇)
组 长:邓 涛
成 员:县住房城乡建设局2名干部
第二督导组(负责龙坪镇、红水河镇、罗悃镇)
组 长:谢明锋
成 员:县生态移民局2名干部
第三督导组(负责沫阳镇、茂井镇、风亭乡)
组 长:杨 斌
成 员:县自然资源局2名干部
四、工作职责
(一)各镇乡人民政府:一是负责政策宣传、思想动员和组织群众自行拆除旧房及腾房等工作;二是负责协助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开展旧房拆除的实施规划设计及方案预算编制工作;三是负责拆除过程前、中、后三张图片的收集,帮助群众申请腾房补助费或拆除费,协助红水河投资公司兑现给群众;四是负责施工现场的指界及矛盾纠纷的处理等工作;五是按照黔南州《关于进一步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可不拆除旧房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南迁指发〔2019〕5号)文件精神收集相关材料按照规定上报审批,并对政策性可不拆除旧房(无房户、连体房户、留作生产用房户)分类建立台账,并报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二)县自然资源局:作为旧房拆除及宅基地复垦复绿的牵头单位。一是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各类(易地扶贫搬迁旧房和“五位一体”农村老旧房)旧房拆除及宅基地复垦复绿工作,统筹安排,同步推进,完成一个拆除点就复垦一个点,确保6月底全面完成旧房拆除及复垦复绿目标任务;二是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实地验收及备案等工作;三是负责易地扶贫搬迁旧房拆除和非易地搬迁老旧房拆除费标准、拆除工程量等把关、审核,确保规范。
(三)县林业局:加强与县自然资源局及各乡镇的工作协调和配合,指导各乡镇因地制宜做好已复垦的宅基地种植及生态修复工作,确保苗木成活率达标。
(四)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项目区内新增耕地的质量等级评定和承包经营权的管理,参与项目验收等工作,负责对复垦后的宅基地进行确权。
(五)县红水河投资公司:作为易地扶贫搬迁旧房拆除资金筹集和拨付的主体,负责与省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接,按规定申报落实旧房拆除及复垦复绿资金保障到位,并确保在验收合格后按合同约定作好资金拨付。
(六)县财政局和审计局:作为资金的监管和“五位一体”农村老旧房拆除资金筹集主体,负责对“五位一体”农村老旧房拆除及复垦复绿补贴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指导、监督、审计。
(七)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指导实施主体单位完善工程实施招投标等有关手续。
(八)县生态移民局:负责按周下达指标任务,按周统筹调度及易地扶贫搬迁政策解释工作。
五、组织实施和验收
(一)实施方式
1.“十三五”期间易地扶贫搬迁旧房拆除及复垦复绿,采取拆除一户复垦复绿一户的方式实施。拆旧及复垦复绿费用按照人均3000元计算(其中:群众自行腾房费750元/人,旧房拆除及复垦复绿实施费2250元/人);对经申请(县自然资源局)同意自行完成旧房拆除的搬迁户按人均1500元的标准给予搬迁腾房和拆除补助,剩余费用用于实施宅基地复垦复绿。
2.“五位一体”农村老旧房拆除及复垦复绿费用根据住房建筑面积计算(含圈、厨、厕等附属建筑面积),按照30元/平方米的补助资金兑现,生态移民搬迁户的旧房拆除费用参照此标准执行。
3.已实施的2016年度和2017年度易地扶贫搬迁旧房拆除及宅基地复绿复绿工程资金支付按原方案决算,因当时留做生产用房未拆而现在又想拆除的参照本方案执行。
4.针对拆旧区交通不便等原因造成复垦难度较大或恢复为耕地后利用程度不高的地块,经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移民局、县红水河投资公司、涉及乡镇四方共同认定并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不计入复垦复绿统计范围。针对在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中不属于建设用地地类的宅基地,只作拆除和复绿处理,不再进行土地复垦。
(二)验收要求
在完成项目旧房拆除及复垦复绿工作后,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县红水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交通运输局、生态移民局、涉及乡镇共同进行验收。
(三)验收标准
1.旧房拆除工程项目以村、寨为单位,明确填埋点,避免乱堆乱倒现象,确保旧房拆除后宅基地上不残留建筑垃圾。旧房拆除工程实施完毕,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初验后再申请县级验收。验收时需提供拆除前旧房照片、旧房面积(含附属功能房)、施工中照片、拆除后照片、施工单位、被拆农户签字、乡镇签章的台账等相关材料。
2.宅基地复垦复绿项目的验收标准严格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易地扶贫搬迁增减挂钩复垦项目验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18〕180号)文件要求进行核查验收。
六、资金拨付方式
项目施工完成并通过验收合格后由实施单位向业主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申请拨款;业主单位在接收相关资料后按照合同约定将款项拨付给施工单位。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县有关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
易地扶贫搬迁、农村老旧房拆除及复垦复绿工作,要深刻认识拆除旧房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工作措施,落实责任。县生态移民局要按周下达指标任务到乡镇,按周进行统筹调度,各乡镇要明确专人专抓此项工作,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二)强化资金保障。拆旧复垦复绿工程资金由县红水河公司负责保障,易地扶贫搬迁旧房拆除及复垦复绿资金用易地扶贫搬迁拆旧复垦专项资金给予保障,农村“五位一体”老旧房拆除及复垦复绿工程资金由县红水河公司先行统筹资金保障,不能因资金问题影响工程进度,确保项目有序推进。
(三)规范资金使用。严格按照省、州补助的人均0.3万元足额用于旧房拆除及土地复垦复绿项目实施,对有保留价值确实不需拆除的房屋,其拆除费用不予兑现,由县红水河投资公司进行管理,县人民政府统筹使用。有关资金严格按县工程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牵头单位、实施单位要对项目实施审计负责。
(四)确保工程质量。旧房统计、拆除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拆除对象精准,拆除达到验收标准和项目规划效果,严禁弄虚作假套取资金,对于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加强工作衔接。各乡镇、县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衔接,讲究工作方式方法,既要“确保拆除工程按时推进、又要确保群众不返迁”。干部严格把好纪律关,认真核实工程量,完善工程实施相关资料,确保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