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府办发〔2020〕1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省州驻县各有关工作单位:
《贵州省罗甸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0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罗甸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对“放管服”“放之有度、管之有力”的要求,加强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空间分布,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和卷烟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贵州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本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条件、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罗甸县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新办与管理,本行政辖区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除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依规、合理配置、公开、公平、公正,便民、服务社会、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二章 模式与标准
第五条 本规定采用距离控制模式、总量控制模式、距离和总量相结合的控制模式实施。
第六条县城主要街道,乡(镇)政府、社区所在地街道根据人口数量、交通状况、消费能力、商业繁华程度及历史形成等不同因素采取距离控制模式,具体标准如下:
(一)县城
1.县城城区主要街道:解放路、商业街、斛兴路、人民街、兴华路、环城路、河滨路、和平路、明珠路、信邦大道、罗斛大道、迎宾大道、文化路、莲花街、及以上街道与街道之间十字交叉路口和转角路口按照60米以上标准执行。
2.县城城区主要街道以外街道、巷子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间隔距离按照70米以上标准执行。
(二)县城以外的乡、镇、社区采取距离控制模式,具体标准如下:
县城以外的乡、镇、社区街道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距离应按照40米以上标准执行。
(三)农(集)贸市场内采取总量加距离控制模式,农(集)贸市场内设置的零售点已达到比例的,不再增设零售点,具体标准如下:
1.县城的农(集)贸市场内按照该市场门面总数的3%比例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且间隔距离应在30米以上。
2.县城以外的乡、镇、社区(集)贸市场内按照该市场的门面总数的2%比例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间隔距离应在20米以上。
第七条 自然村寨、住宅小区、移民安置点、码头、车站、工业园区、旅游区、度假村等采取间距与总量控制相结合模式。具体标准如下:
(一)住宅小区内,每200户设置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
之间距离应相隔50米以上。
(二)移民安置点内,每150户设置1个零售点,且零售
点之间距离应相隔30米以上。
(三)自然村寨80户至100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超过100户的以此类推进行零售点的置,零售点之间距离应相隔50米以上。
(四)码头内、车站内、最多可设置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且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间隔距离应相隔20米以上。
(五)旅游区、厂区、度假村等封闭式区域内最多设置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且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间隔距离应相隔20米以上。
(六)工业园区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间隔距离按照70米以上标准执行。
第八条零售点距离的测量以新办证申请人与最近持证经营户经营场所同侧相距最近内墙作为测量起始点。遇十字路口等复杂路段不在同侧的新办申请以可步行交通距离测量,距离的设定参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执行。
测量工具为标准尺或测距仪。
测量方法如下图所示:
第三章 资格与条件
第九条 申请人、经营场所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经营场所条件: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店面。
第十条 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距离在同路段的标准下缩短50%。
(一)在同一层平面内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含仓储场所面积):县城达1000平方米以上,其他乡镇、社区达8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及80个客房以上的宾馆、酒店;
(二)本县户籍的贫困户、低保户、烈属、残疾人(肢体一级、视力一级除外)、未就业的退役军人因生活困难为解决基本生活困难且是本人实际在店经营首次申请的;
(三)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加油站内;
(四)本条所列情形属于不予设立零售点情形的(本规定第十三条),按照不予设立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 以下新申请设立零售点不受间隔距离与总量控制
(一)因不可抗力、道路建设、城市规划等造成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原经营场所消失的;
(二)被清退的中、小学校周边原持证户需重新申领或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原持证人死亡,许可证被注销后,其父母、配偶、子女在原经营地址申请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主体资格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3.以合伙经营、加盟、雇佣等名义非本人实际经营的特殊群体申请的;
4.同一户籍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已经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本人或其他成员再次申请的。
5.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不予发放情形的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
(二)经营场所
1.无固定经营场所;
2.与住所不相独立的经营场所;
3.流动摊、点、车、棚、公共厕所;
4.生产、销售、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5.经营建筑建材类、五金交电类、美容美发类、早餐类、夜宵类、炒货类、熟食类、烧烤类、洗浴类、保健用品类、文化体育类、音像制品类、家电家具类、通信器材类、金融证券类、金银珠宝类、修理修配类、寄递配送类、洗涤类、护理类、服装制售、各种中介、汽车租赁、寄卖典当、打字复印、水果店、蛋糕店等主要经营活动或商品与烟草零售不存在互补营销关系的经营业态类型或场所。
(三)经营模式
1.自动售货机、无人看守商店;
2.利用抓烟机、电玩游戏机等以烟草制品作为游戏奖品的;
3.通过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四)特定区域
1.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内;中、小学校通道口向外延伸直线距离30米以内或步行距离(符合交通安全法规前提)50米以内的;
2.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或未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场所;
3.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范围内或被征用的;
4.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
5.政府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宜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 贵州省罗甸县烟草专卖局负责对罗甸县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受理、审批、发放、后续管理。
第十五条本规定有与相关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政策相冲突之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贵州省罗甸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罗甸县烟草专卖局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罗甸县烟草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