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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4002848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0-09-11 19:25:00
文  号: 罗府办发〔2020〕108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甸县专利资助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甸县专利资助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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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

    因《罗甸县专利资助管理办法(修订)》(罗府办发〔2020〕108号)文件,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要求,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停止执行《罗甸县专利资助管理办法(修订)》(罗府办发〔2020〕108号)。

罗府办发〔2020108


各乡镇人民政府、斛兴街道办事处,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罗甸县专利资助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911


(此件公开发布)

罗甸县专利资助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营造我县科技创新环境,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发明创造,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加快专利科技成果转化,助推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促进全县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实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贵州省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资助资金由县人民政府设立,为政府引导性资金,由县级财政予以保障。资金主要用于鼓励专利申请,提高我县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促进我县知识产权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专利资助资金使用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政策的要求,遵循科学管理、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是罗甸县专利资助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专利资助的审查、实施和管理,对符合资助条件的专利,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资助资金拨付意见。

第五条罗甸县财政局负责审核,及时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资助标准

第六条专利资助范围。专利权人或申请人是在罗甸县境内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有罗甸县常住户口的个人,专利申请地址必须为罗甸县行政辖区内。一件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的,以第一专利权人或申请人为准。

第七条专利资助标准

县人民政府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进行一次性资助。

(一)申请发明专利,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证书的,每件资助3500元。

(二)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证书的,每件资助1500元。

(三)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证书的,每件资助1500元。

第八条注重科技成果转化,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三年内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达到下列三个条件之一的均可向县专利资助审批小组申报进行重点资助奖励。

(一)年带动就业50人以上;

(二)年缴纳财政税收200万元以上;

(三)专利产品销售年收入1000万元以上。

最高重点资助奖励为10万元。一件发明专利只享有一次重点资助奖励。


  1. 资助程序及资金拨付


第九条申请资助的专利,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报前,专利权人须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进行专利申请备案。凡未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备案的,该专利授权后,县人民政府不予资助。

第十条申请专利资助按年度一次集中受理,受理时间为当年12月份,逾期未申报者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由第一专利权人或单位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出资助申请,申请资助时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罗甸县专利资助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办人个人身份证。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开具的缴纳费用发票。

(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的还应提供专利代理委托书及该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专利代理收费发票及复印件。

(四)授权专利证书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专利权人或申请人在当年的12月份,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将经初步审查合格的资助专利名单,提交由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监察局等单位人员组成的县专利资助审批小组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资助资金拨付程序,资助专利经县专利资助审批小组审批通过,报请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县财政划拨专项资金,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发放。

第十三条 专利资助所需资金由县财政予以保障,实行一年度一划拨。


  1.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申请资助的单位及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或相同专利重复申请,骗取资助金的,一经发现和核实,已资助的资金如数追回,三年内取消其享受我县相关各项优惠政策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1. 附 则


第十五条其他。

企业受让取得的专利等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不属于资助范围。

(二)专利权存在权属纠纷的专利申请不予受理。

(三)鼓励企业将获得的资助资金奖励给知识产权发明人。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017315日印发的《罗甸县专利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罗府办发〔201720号)同时废止。



附件:罗甸县专利资助申请表


附件


罗甸县专利资助申请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


经办人姓名


联 系 手 机


通信地址


填 表 日 期


申请单位

账户信息

账户名


开户行


银行账号


专利名称

申请号

国家

(或地区)

法律

状态

申请日

1






2






3






4






5






可自行添加行

证明材料:

1、罗甸县授权专利资助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办人个人身份证。

2、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开具的缴纳费用发票(复印件)。

3、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的还应提供专利代理委托书及该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专利代理收费发票及复印件。

4、授权专利证书及复印件。






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1.所提供的材料复印件需用A4纸;

2.每个单位填写一份申请表,证明材料按资助清单顺序排列装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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