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 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甸县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教育保障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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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19-358359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7-07-05 15:30:13
文  号: 罗府办发〔2017〕101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甸县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教育保障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甸县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教育保障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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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府办发〔2017〕10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斛兴街道办事处,县府各工作部门:

《罗甸县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教育保障政策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5日

罗甸县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教育保障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5〕16号),按照《关于做好我州中学生入学、水库移民和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落户城镇和“村改居”相关工作的通知》(黔南公通〔2015〕65号)和《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罗府办发〔2017〕6号)要求,加快促进我县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业转移人口,是指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后,户籍从乡村属性区域迁移至罗甸县城镇属性区域的人口。

第三条  通过出台配套教育改革政策,合理制定十三五期间教育规划,整合全县办学资源,确保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与城镇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章  学校建设

第四条  科学规划城乡学校布局。按照我县实现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45%、实现2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的十三五目标任务,结合当前县城学校办学容量,准确把握城乡适龄人口及中小学在校生新增规模,做好学校布局规划,留足十三五期间教育用地。

第五条  不断改扩建县城区、中心集镇学校,满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随迁子女就读需求。

第三章 师资建设

第六条  加大教师队伍建设。做好新增学校师资配备、师资专项培训等工作,满足新增学校教师需求。

第七条  加大统筹城乡师资力度,建立教师有序流动机制。对生源减少的学校富余教师进行合理调整,充实到因户籍转移后学生人数增多的学校,确保师资配备均衡化。

第八条  积极实施城区学校教师招考办法,满足城区学校新增学生的需求,确保罗甸县城镇师生比达到要求。

第四章  入学政策

第九条  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入学与城镇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条农业转移人口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从2017年8月起,户籍在龙坪镇城区街道范围内的,县城学校优先就近安排入学;非城区街道户籍的,根据各校报名情况和办学容量,统一安排到较近的学校或县城周边学校就读。高中阶段学生入学按照高中招生相关政策,到录取学校就读。

第十一条  鼓励在县城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及陪读家长将户口转入龙坪镇城区街道落户。毕业后,根据学生和家长意愿,户口可以保留在县城,也可以迁回原户籍地址。

第五章 保障政策

第十二条  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随迁子女享受的助学资助和农村义务教育营养餐改善计划补助资金不变。

第十三条  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随迁子女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可享受当年上级文件规定的对乡村属性区域学生参加中考、高考政策加分及特殊类型招生的教育优惠政策;也可选择享受城镇属性区域学生教育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公安部门配合教育部门对农业转移人口学生原户籍进行备案,配合出具身份认定证明,保障其继续享受有关教育优惠政策。县卫计部门、人社部门、扶贫等部门要保障其继续享受合作医疗、低保、扶贫资助等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建档立卡的贫困农户学生,就读普通高中、中职学校,优先享受国家的助学补助。

第十六条 建档立卡贫困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考入二本以上的按相关资助政策进行资助。

第六章  办理流程

第十七条  学生转户的二种方式:(一)学生家长在县城购房的,将学生及家长的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二)户口迁入学校公共集体户。购房入户的由家长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学校公共户落户的,由学校集体户协管员统一到派出所办理,分管安全的学校领导为集体户户主。学生毕业后,因升学需将户口迁出省外的凭录取通知书和教育部门介绍信直接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迁移证;因升学需将户口迁往省内学校的,在就读学校直接办理;需迁回原户籍地的,持学校出具的因升学、转学、退学需迁移户口的介绍信直接到原户籍地派出所办理。

第十八条  学生转户后,享受寄宿生贫困生活补助费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进行评选、公示后发放。

第十九条  高考加分政策的考生,提供学生本人及父母户口册复印件,学校招生人员完善资料后报县招生办,由县招生办通过函调到县公安机关出具证明保障应享受的高考加分政策。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农业转移人口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6月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育局、公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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