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府办函〔2025〕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斛兴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
《罗甸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14日
罗甸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种类及分级
1.6 应急预案体系
第二章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县级指挥机构
第三章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 预防
3.2 监测
3.3 预警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分级应对
4.4 应急响应分级
4.5 指挥协调
4.6 处置措施
4.7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4.8 应急响应终止
第五章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评估
5.3 恢复重建
第六章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物资装备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技术保障
6.5 其他保障
第七章 监督管理
7.1 预案管理
7.2 应急演练
7.3 宣传与培训
7.4 预案解释
7.5 预案实施
第一章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机制,强化应急准备,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确保科学、高效、有序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最大程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灾害事故省级专项应急预案编制框架指南(试行)》《贵州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黔南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即: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包括生产经营性火灾,以及危险化学品、工贸(含特种设备)、交通运输(含道路、水上、长输管道)、建筑(含房屋建筑和市政非交通工程、住宅修缮工程、交通建设工程、水务工程、电力工程)、农林牧渔(含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等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以及重大活动(包括其预备性、收尾性活动)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法律法规和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另有规定的,根据其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各乡(镇、街道)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分工协作、协调联动,共同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对辖区内发生的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超出我县处置能力和范围的事故,除积极组织开展应急处置的同时报请省、州应急指挥部组织应对,事发地镇(乡、街道办事处)、生产经营单位等做好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工作。
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快速反应、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明确应急救援处置工作任务,落实应急响应工作责任,确保快速、高效应对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1.5 事故种类及分级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6441-1986),生产安全事故共分为20类,分别是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瓦斯爆炸、火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等,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
1.6 应急预案体系
罗甸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县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部门(单位)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临时性应急预案等三大类组成。
1.6.1 县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罗甸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罗甸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乡(镇、街道)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临时性应急预案组成。《罗甸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全县预防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性文件,是部门(单位)协作配合、应急联动处置和管理的基础,也是《罗甸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一项子预案;是针对其他专项应急预案未覆盖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的专项应急预案。
1.6.2 乡镇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
各乡(镇、街道)根据本预案和各类专项应急预案编制本级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作为本级应急管理和处置本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的规范性文件。
1.6.3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县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本预案和各类专项应急预案,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等要求,编制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1.6.4 临时性应急预案
临时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指为大型公众聚集活动(如经济、文化、体育、民俗、娱乐、集会等活动)和高风险的建设施工活动(供水、供气、供暖施工维护等)等制定的临时性应急行动方案。
第二章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县级指挥机构
2.1.1 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
在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应急局负责日常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应急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商务局)、县公安局(县公安交通管理局、县公安治安大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州生态环境局罗甸分局、县林业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教育局、县司法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委宣传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县融媒体中心、县人民武装部、县气象局、县综合执法局等各部门按照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统一部署,根据事故级别和本部门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
(1)在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领导下,先期处置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同时报请州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应对,组织协调指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制定应急救援工作方案,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和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参与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3)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2.1.2 应急专家组
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负责与州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积极参与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建设,当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处置工作需要,从州应急专家组遴选相关专家参与工作。
主要职责:参与制定事故应急救援方案,为现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研究分析事故情况演变和抢险救援技术措施,提出应急决策、事故防范和恢复生产的意见建议;对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和后期分析评估提出意见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原因进行专业分析,形成专家意见。
2.1.3 现场指挥部
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救援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组建各工作组,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指挥长或其委托的相关领导担任,成员由生产安全事故县级牵头部门和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以及事发地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承担重要应急救援处置和重要应急资源保障的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和信息工作组、现场救援处置和专家组、医疗救治组、善后工作组、舆论引导和新闻发布组、秩序安保和人员排查组等。各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第三章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 预防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针对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危害进行风险辨识评估,制定各专业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要针对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评估,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3.2 监测
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信息平台系统,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反馈机制,完善信息共享和风险会商机制。
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要充分运用综合风险监测预警,安全生产风险排查、隐患治理“双控”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风险状况加强监测,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的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同时,与发改、自然资源、水利、气象等相关部门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资源获取及共享机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及时进行预警,落实有关防范措施,尤其加强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和监测监控,强化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装置和岗位的重点管控,制定应急处置卡,明确作业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建立健全事故风险隐患排查治理、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报告等制度,整理、分析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相关信息,及时采取对策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3.3 预警
3.3.1 预警发布
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及时分析研判本行政区域内安全风险监测、监控信息,经研判认为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接收到自然灾害等相关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时,应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发布预警信息,时通知相关单位及企业采取针对性措施。
预警信息包括:险情类别、区域、时间、影响范围和应采取措施等。
3.3.2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根据预警信息,以及可能发生事故的特点、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单位采取相应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根据需要组织相关单位和相关专家分析研判险情信息,评估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必要时组织协调县级应急救援力量进入待命状态,随时投入抢险救援工作。
3.3.3 预警调整及解除
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发布单位可适时调整预警信息,经会商研判,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后,由预警发布单位按程序宣布解除预警。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信息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本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立即报告事故单位所在地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应急管理部门,必要时可直接报告州级应急管理部门;事故单位所在地乡(镇、街道)、县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贵州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规定,依法上报事故情况。
县委办公室电话:0854-7611102
县政府办公室电话:0854-7611777
县应急局电话:0854-7616366
4.2 先期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现场人员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按照现场处置程序立即开展自救、互救并快速、科学控制危险源。
事发单位相关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迅速组织救援,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县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赶赴
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疏散人员、控制事态发展,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发生次生、衍生灾害,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维护现场秩序,确保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4.3 分级应对
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遵循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县人民政府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报请州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应对,涉及跨县(市)级行政区域或超出我县应对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由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报请州有关部门协调支持或组织应对。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事发地乡(镇、街道)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县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4.4 应急响应分级
县级层面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处置能力和影响范围,综合研判确定县级响应级别,并按规定程序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
(1)一级响应
发生或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指挥长带领相关成员单位赶赴现场,做好先期处置同时报请州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应对,并根据应急部、省应急厅等层面的决策部署和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现场指挥部的决策部署,加强值班值守,做好后方支援保障工作。
(2)二级响应
发生或初判发生涉及敏感人群、敏感时间、敏感地点等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跨县(市)行政区域和涉及面广等超出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指挥长带领相关成员单位赶赴现场,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做好先期处置同时报请州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应对,组织协调现场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值班值守,做好信息汇总报送等后方支援保障工作。
(3)三级响应
发生或初判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长带领相关成员单位赶赴现场,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做好先期处置同时报请州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应对,组织协调现场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及时掌握现场救援工作开展情况。
(4)四级响应
对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生产安全事故县级牵头部门分管负责人带领工作指导组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故情况及发展趋势适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5 指挥协调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负责先期处置并为省、州等上级现场指挥部搭建提供协助和保障,待省、州等上级现场指挥部到达事发现场后,县级现场指挥部并入省、州等上级现场指挥部,在其统一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地乡(镇、街道)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协调。
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行动。到达现场的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等各方应急救援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现场救援秩序、信息管理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4.6 处置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视情采取(不限于)下列应急措施:
(1)组织营救受伤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救助工作。
(2)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援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3)组织现场救援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事故单位基础设施、重要目标物损毁情况等信息;组织通信运营商运用技侦手段、采取查询通话记录等方式对被困失联人员进行核查和定位,迅速核准被困人员信息;组织专家综合研判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
(4)妥善做好受伤和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人员基本生活需求,同时开展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5)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保险理赔等工作。
(6)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的必要措施。
4.7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由现场指挥部统一对外发布,在现场指挥部设立前,或者不设立现场指挥部的,由县人民政府报省、州等上级人民政府审定发布;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由县人民政府负责。
参与事故应急处置的各单位和个人未经规定程序审批,不得擅自发布事故现场图片、事故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事故处置工作和事态发展的信息。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编造、传播与事故有关虚假信息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4.8 应急响应终止
当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得到控制,受伤、被困人员的救援工作结束,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危害消除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按程序终止应急响应。
第五章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属地乡(镇、街道)、事故单位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落实救援期间调动的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和物资有偿服务费用,督促保险机构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对在事故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单位、上级管理部门、地方人民政府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事故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医疗救治、补偿、抚恤,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追认;对不服从指挥调度、临阵脱逃、谎报情况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5.2 调查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事故等级,县人民政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经过、性质、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明确事故责任,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要求,单独设立应急处置评估组,专职负责对事故单位和事发地乡(镇、街道)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应急处置评估报告并提交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应当将应急处置评估内容纳入事故调查报告。
5.3 恢复重建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人民政府应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部门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尽快修复被损坏的基础设施设备,清理因应急而设置的临时设施,及时恢复生产秩序,必要时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政策、资金和技术上予以支持。
第六章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县应急局负责统筹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统一协调指挥全县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衔接县人民武装部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各地和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做好本行业、领域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规划、组织和指导,根据安全生产风险,按照规模适度的原则,通过共建或自建方式,建立以“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骨干、基层应急救援队伍为重要力量、社会应急救援队伍为补充”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企业与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加强事故救援能力保障。
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应根据救援工作需要配备专业的应急救援装备并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装备的有效性和正常使用。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经培训合格后上岗,并定期组织训练。
6.2 物资装备保障
各乡(镇、街道)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和危害,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结果,建立完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储备制度,通过自建、共建或协议方式,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及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处置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不定期抽查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储备情况。
在事故救援中,储备的物资装备不能满足需求,需要紧急征用有关单位物资装备时,涉及的单位、部门必须积极配合,保证事故救援工作顺利进行。征用物资装备等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6.3 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应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优先予以保障,根据需要,建立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的各项开支。
县直各部门要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及其他保险,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充分发挥金融保险资金在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处置中的作用,拓展安全生产资金渠道。
6.4 技术保障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鼓励、扶持科研院所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检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依托大数据战略行动,深入推进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与应急管理融合,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监测预警能力、辅助指挥决策能力、救援实战能力;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逐步建立县、乡(镇、街道)一体化应急指挥平台,满足安全生产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值守、视频会商、综合研判、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主要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类型,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完善专家分类管理和联系制度,保证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准确地抽调相应专家,为应急决策和救援处置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保障。
6.5 其他保障
县应急局负责加强与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之间的信息资源沟通与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负责健全公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为运送伤员、救援人员、物资装备优先通行提供保障。必要时,开辟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予以保障。
气象、通信等部门应当及时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相关信息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加强应急医疗服务机构建设,做好伤员急救、转运和后续救治以及有关卫生防疫工作。
第七章 监督管理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应及时修订完善。
7.2 应急演练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至属地行业主管部门。
7.3 宣传与培训
各乡(镇、街道)及县有关部门应加强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将应急预案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定期组织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指导、监督和检查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预案编制、培训、演练、备案等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和培训,使员工了解、掌握自身所涉及应急预案的内容;强化对应急预案涉及人员特别是指挥机构、各工作组人员、救援队伍等培训,使其熟悉各自职责、信息报送程序、所在岗位应急措施等关键要素。
7.4 预案解释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县应急局承担。
7.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2.罗甸县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流程图
3.罗甸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4.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