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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19-359297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9-07-03 10:47:21
文  号:
名  称: 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甸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甸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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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斛兴街道办事处,县府有关部门:

  《罗甸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9年7月3日

  

  

罗甸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处置本县发生和可能发生的较大水旱灾害,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贵州省防洪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水旱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县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较大水旱灾害,适用本预案。

  (四)事件分级。

  水旱灾害事件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二、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一)防汛抗旱指挥部及职责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防汛抗旱工作指挥和协调,成立罗甸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 统一领导、协调、指挥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在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水旱灾害时,决定启动县水旱灾害应急预案;督促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处置水旱灾害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及社会财富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负责与有关县(市)人民县政府在处置较大旱灾害中的协调与联系;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成员名单如下:

  指   挥   长:杨秀和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常务副指挥长:付廷兵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  指 挥 长:黄  勇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张  飞  县金融办副主任

  莫云驹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石  峰  县水务局局长

  指挥部成员单位:县政府办、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林业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州生态环境局罗甸分局、县综合执法局、县生态移民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海事处、县武警中队、县气象局、县供电局、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广电网络公司、县石油公司、县人寿公司、人民财险公司罗甸支公司、平安财险罗甸支公司等单位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斛兴街道办负责人组成。

  (二)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应急管理局,莫云驹同志兼办公室主任,负责承指挥部日常工作。

  职责: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及时掌握、分析、报送重要信息,向县委、县政府、县指挥部提出处置水旱灾害建议,执行县委、县政府、县指挥部决定;向黔南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州防办)报告我县有关水旱灾害信息;负责全县较大水旱灾害的综合协调和相关组织管理工作;协调提供水旱灾害应急处置保障,负责组织建设应急综合保障体系;按照州防办和县委、县政府、县指挥部的指令,统一调控和调度全县水务、水电设施的水量;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三)指挥部组成部门职责

  县政府办:协调利用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发布洪水警报,负责督促做好人防工程的安全度汛工作,在发布水旱灾害时,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和指导全县防汛抗旱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做好水资源调度管理、水旱灾害防御工作;收集反馈雨情、水情、旱情、工情;负责防洪、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并组织实施病险、水毁水利工程的监测处理及修复工作。

  县人武部:根据防汛抗旱工作需要,负责组织防汛抗旱抢险救灾队伍,参与营救群众、转移物资和急难险重抗洪救灾、灾区治安维护、医疗救护、卫生防疫、抢修水毁基础设施、为群众送水输水等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防汛抗旱工程建设、除险加固、水毁修复、救灾资金和物资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负责做好灾区物价稳控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和调拨防汛抗旱经费,配合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申请和下达防汛抗旱资金并监督使用。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工矿企业做好防洪抢险工作,负责灾区粮食供应,督促指导企业落实指挥部下达的防汛抗旱调度指令;组织指导县内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公众通信网络安全运行工作,保障防汛抗旱公众通信网络畅通;组织指导受灾地区水毁公众通讯网络基础设施的抢修,做好灾区抢险救灾工作应急通信保障。

  县农业农村局:提供农作物受洪涝、干旱灾害的情况,组织农业遭受水旱灾害的防灾、减灾、救灾及开展灾后农业生产自救工作。

  县林业局:协调防汛抗洪所需木材的供应,组织做好林区防汛和汛期林木的管理,开展灾后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县教育局:向学校师生宣传防洪、减灾和救灾相关知识,指导学校做好防洪工作和抗旱保供水工作,确保在校师生生命和饮水安全。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开展水旱灾害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统筹安排受灾群众救助款物,组织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组织全县旅游系统开展防汛抗旱工作,指导旅游景区景点管理单位开展汛期安全度汛工作,督促其编制防洪预案、转移疏散受暴雨洪水威胁的游客,保护游客生命财产安全;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对防汛抗旱救灾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县卫生健康局:组织指导灾区疾病防御控制、医疗救治及饮用水源卫生检测。

  县自然资源局:组织指导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调查、监测、预防和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协调抗旱期间地下水勘查管理工作。

  县生态移民局:指导帮助县内水利水电工程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群众开展防汛抗旱救灾和生产自救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做好公路、水路交通及工程设施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抢险救援力量实施公路、水路抢通保通及工程设施修复,确保交通畅通和工程设施安全,协调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所需车辆、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优先运送受灾人员、抢险救援人员跟救灾物资。

  县公安局:维护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和灾区社会治安秩序,打击盗窃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物资、破坏水利设施和供水水源的犯罪分子,参与营救群众、转移物资、抗旱运水送水等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督促指导城镇供水和城区排涝工作及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灾后重建的规划、设计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督促指导县城区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汛期安全运行管理工作,参与组织指导水毁市政基础设施的抢险修复工作。

  州生态环境局罗甸分局:做好供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协调水环境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理及善后工作,组织开展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县气象局:做好天气监测、预报和预测,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相关气象信息,组长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县武警中队:根据防汛抗旱工作需要,组织本级防汛抗旱抢险救灾队伍,参与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灾区治安维护、抢修水毁基本设施、为群众送水输水等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网络公司:做好公众通信网络安全运行工作,保障防汛抗旱公众通信网络畅通;组织指导受灾地区水毁公众通信网络基础设施的抢修,做好灾区抢险救灾工作应急通信保障。

  石油公司:负责做好成品油的供应保障。

  人民财险罗甸支公司、平安财险罗甸支公司、太平洋财险罗甸支公司、人寿财险罗甸支公司:负责第一时间做好县域投保的受损农业产业定损理赔工作,减轻群众损失。

  各乡镇人民政府、斛兴街道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四)现场指挥部

  根据防汛抗旱应急处置需要,县指挥部派出县防汛抗旱现场指挥部,其组成由县应急局提出建议,县指挥部指挥长确定。负责指挥、协调或指导灾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五)专家组

  县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组成县水旱灾害专家咨询组,为县防指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三、监测预警

  (一)监测监控

  县水务、气象、供电等部门负责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的常规信息监测,一旦出现水旱灾害征兆,第一时间内通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防御暴雨、洪水、干旱的通报、通知,负责收集、处理、研究和判断水旱灾情,重大信息及时向州防办和县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县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

  (二)预警发布

  根据气象、水文部门预报的降雨量、江河洪水水位(流量)或持续干旱天数,水旱灾害预警级别分为:特别重大(I级),发布红色预警信号;重大(Ⅱ级),发布橙色预警信号;较大(Ⅲ级),发布黄色预警信号;一般(IV级),发布蓝色预警信号。 

  红色预警信号及橙色预警信号由省指挥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黄色预警信号由州指挥部报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蓝色预警信号由县指挥部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三)预警措施。

  预警发出后,事发地有关部门应加强值班,并按相应预案做好防御准备和处置,密切监视江河、水库水情和天气变化情况,分析其未来的发展趋势,及时发出通报,做好群众转移疏散的准备工作。

  四、信息报告

  (一)基本要求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和时限要求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汛情、旱情、灾情等信息,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相关程序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根据灾害进展,及时续报灾害处置等有关情况。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影响范围、损失情况、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对发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级别的灾害,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要立即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灾情信息,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相关程序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二)责任主体及时限要求

  1. 责任主体

  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水旱灾害信息的责任主体。灾害发生后,各有关事发地责任主体应立即组织开展灾害先期处置,并按照程序和规定,及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灾情信息。

  <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级别水旱灾害,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责任主体部门,必须在事发后10分钟内电话向县指挥部报告,30分钟内书面报告。县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省应急厅水旱灾害信息报告要求,在灾害发生后20分钟内电话向省、州应急部门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在水旱灾害发展过程中演变为重大及以上级别的,首报时间可从达到重大级别时算起。

  发生较大级别水旱灾害,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责任主体部门,必须在事发后2小时内向县指挥部报告。水旱灾害在发展过程中演变为重大及以上级别的,首报时间可从达到重大级别时算起。

  五、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程序

  发生水旱灾害,按照属地管理、先期处置、分级响应、分级负责的原则,启动各级水旱灾害应急预案。根据江河洪水水位(流量)、城镇受淹状况、水库险情、受旱天数、因灾死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水旱灾害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四个等级响应。

  一般水旱灾害(Ⅳ级):由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挥协调灾害处置工作,必要时县指挥部委派出工作组指导。

  较大水旱灾害(Ⅲ级):由县指挥部启动本预案,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分管副县长赶赴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协调有关应对工作。

  重大水旱灾害(Ⅱ级):由州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Ⅱ案级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州长或指派的副州长赶赴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协调有关应对工作。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Ⅰ级):由省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Ⅰ级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省长或指派的副省长赶赴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协调有关应对工作。必要时,请求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给予帮助和指导。

  (二)应急处置措施

  水旱灾害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责任单位应立即将灾害情况报告县指挥部办公室,同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县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县指挥部报告灾害情况,并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指挥部决定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后,立即组成现场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组织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并调配所需应急资源;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如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由现场指挥部向县指挥部请求实施扩大应急。应急处置结束后,转入后期处置工作阶段。

  (三)应急响应终止

  当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灾害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和生活秩序。现场指挥部向县指挥部挥长报告,请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县指挥部挥长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理工作。

  六、后期处置

  (一)调查处理

  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水旱灾害应急专家组负责对水旱灾害进行调查,总结水旱灾害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县指挥部及州主管部门。

  (二)善后工作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善后处置、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现场清理、污染物收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灾害后果和影响,安抚受灾群众,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州和县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附则

  (一)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牵头制定和管理,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三)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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