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环罚字[2018]14号
王元刚(罗甸县边阳镇王元刚水泥加工厂):
身份证号:5227281965********
住址:贵州省罗甸县栗木乡下冲村田湾组37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以及告知、陈述申辩等情况
2018年8月7日,罗甸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建设的位于罗甸县边阳镇深井村打榜组的水泥砖加工厂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报批该水泥砖加工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完成水泥砖加工厂的建设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罗甸县环境保护局现场勘察笔录》、《罗甸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等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相关规定。我局于2018年8月16日以《罗甸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罗环罚告字[2018]14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收到《罗甸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罗环罚告字[2018]14号)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罗环罚告字[2018]14号)及其送达回执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处罚,我局决定:拟对你作出处以该水泥砖加工厂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伍万元(¥50000.00)的百分之五,即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及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及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甸县支行
地址:罗甸县民族中学旁
户名:罗甸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 2359100104000990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及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罗甸县人民政府或黔南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罗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罗甸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