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环罚字[2018]16号
贵州斛寿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522728MA6DULTUOP
住所:罗甸县龙坪镇解放西路8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2018年9月6日,罗甸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建设经营的位于罗甸县边阳镇达上村的边阳屠宰场项目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屠宰场废水排放口出水感观呈淡黄色,带有刺激性气味。罗甸县环境监测站随即对该屠宰场污水处理系统的净水池、排放口及下游的农田等点位进行了水样采集,并于当日送样至贵州隆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测。根据2018年9月13日《贵州隆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隆环委分WT2018-0849)显示,你公司边阳屠宰场项目废水排放口排放废水中氨氮含量检测值为106(mg/L),达到该项目废水排放口氨氮最大允许浓度排放限值15(mg/L)的7倍,存在超标排污行为。以上事实有《罗甸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罗甸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及《贵州隆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隆环委分WT2018-0849)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贵州省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禁止超过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相关规定。
我局于2018年9月3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有权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你公司收到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于2018年10月2日向我局以书面形式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减免对你公司的处罚。陈述理由一是该屠宰场项目建设主要是为了解决边阳镇私屠乱宰,整治环境脏乱差、噪声污染、食品安全问题,工期紧、任务重,已积极进行环保设施的建设,并积极改善治污设施进行环保验收工作,主观环保意识较好。二是该屠宰场项目试运行至今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资金周转难度大。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罗环罚告字[2018]16号)及其送达回执以及你公司提交的《关于罗甸县环保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的书面陈述》等为证。
我局收到你公司提交的陈述申辩书面材料后,认为你公司该屠宰场项目超标排污的违法事实客观存在,但鉴于该屠宰场项目的建设主要是为了解决我县边阳镇存在的私屠乱宰导致污水乱排、噪声扰民等环境问题。同时,你公司主观环保意识较好,能够积极建设完善该屠宰场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环保竣工验收工作,产生的超标排污行为处于项目试运行期间,只氨氮一项指标超标,且污水排放量较小,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程度较为轻微。经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适当减轻对你公司的处罚金额。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1、《贵州省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禁止超过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相关规定。
2、《贵州省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超过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处应缴纳排污费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不能计算的,处20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甸县支行
地址:罗甸县政府路(河滨路、政府路)
户名:罗甸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帐号:23591001040009907
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南州环境保护局或者罗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罗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