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环罚字[2017]23号
罗应贵(罗甸县小贵汽车配件经营部):
身份证号码:XXXX122714
住址:贵州省罗甸县龙坪镇信邦大道9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以及告知、陈述申辩等情况
2017年8月23日,罗甸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对你经营的位于罗甸县龙坪镇所也路口的罗甸县小贵汽车配件经营部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将汽修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属危险废物。)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
2.该废机油堆放点未采取密闭贮存,同时也未作防渗防漏措施;3.该废机油贮存点及其装放容器也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我局监察大队执法人员所做的《罗甸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罗甸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及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我局于2017年9月7日以《罗甸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罗环罚告字[2017]23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收到《罗甸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罗环罚告字[2017]23号)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罗环罚告字[2017]23号)及其送达回执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1、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五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圆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及期限
(一)行政处罚罚款的履行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及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甸县支行
地址:罗甸县民族中学旁
户名:罗甸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 2359100104000990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及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罗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罗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罗甸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