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府办发〔2019〕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斛兴街道办事处,县府各工作部门:
《罗甸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9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罗甸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根据《罗甸县全面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攻坚决战行动实施方案》《罗甸县水利工程移交管护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加强罗甸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运行管理,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正常运行和持续发挥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界定管理范围
政府投资的所有集中式自流引水、提水工程及分散式小水池、小水窖工程。
第二条:明晰工程产权
根据建成的饮水安全工程投资渠道、工程规模,明晰工程产权。以政府投资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以集体和受益群众投资投劳为主、国家和地方政府投入扶持为辅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受益区群众集体所有。以社会资本投入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出资者所有。由国家补助,社会资助,农户修建的集雨水窖、水池等分散供水工程,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归农户,允许继承和转让,有效解决饮水工程产权不清问题。
(一)2016年以前建设投入使用的9个乡镇政府驻地14个自来水厂产权属贵州民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由县自来水公司负责县城自来水厂运行管理,县清源公司负责乡镇自来水厂运行管理。2016年以后兴建的片区供水工程(水厂)产权属贵州民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由贵州民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出资牵头组建供水公司进行市场化运作和管理。
(二)2016年以来已建成并移交及在建的单村单寨供水工程产权属贵州民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由贵州民生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受益村组运行管理或将供水集中、市场运作条件较为成熟的农村供水工程移交由新组建供水公司进行市场化运作和管理。
(三)小水池、小水窖工程产权和使用权属受益农户。
第三条:明确责任
建立县、乡(镇)、村、管水人员、受益群众五级管水机制,层层分级负责。
县级负责统筹全县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建设,督促相关部门抓好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监管。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饮水工程负主体责任,负责指导和落实辖区内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工作。
村(居)委会对辖区内饮水工程负具体责任,负责组织村(居)协商制定本村(居)供水运行管护制度,明确收费标准,落实管护人员、管护措施和管护人员报酬。
管水人员负责供水工程的日常管护、巡察、维修及水费收取等工作。
受益群众负责户内(分表以后)用水设施的自行管护维修,按期缴纳水费的同时相互监督用水情况。
第四条:具体措施
(一)县自来水公司和清源公司负责管理的县城及乡镇政府驻地自来水厂,须建立健全完善县级及乡镇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和运行管理经费“三项制度”,确保供水工程有机构和人员管理、有政策支持、有经费保障,按市场化运作和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实行用水计量收费,收取标准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制定水价,通过有用水户参加的价格听证后,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水费收入主要用于水厂设备和管网的更新、维修、运行、管理。
(二)新组建供水公司负责管理的跨行政村、组的片区供水工程,采取公司和村寨管理维护相结合,公司负责到村到寨各分表以前输水干管、配水干管、水池、泵站、机电设备的运行和维护维修,各用水村寨(或用水点)负责本区域内各分表以后配水支管、进户管、水表和水龙头的维护和维修。片区饮用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水费收入用于饮水安全工程的更新、维修、运行和管理。根据工程运行成本,供水公司对各用水村寨(或用水点)实行固定但不均等收费标准(即各个村寨水费可能不一样、但价格是固定),并以各分表计量收费。各用水村寨(或用水点)根据自身用水管理特点可制定高于平台公司收费标准的水费,实行用水保底消费,建立本区域用水管理长效机制。供水公司负责指导片区用水管理全面工作,各用水村寨(或用水点)内经村民集体选举产生各自区域管水员,负责本区域内用水管护工作,负责在每月30日前完成抄表收费,并按各分表计量及公司收费标准将水费上交供水公司。
(三)乡镇人民政府或受益村组运行管理的单村单寨供水工程,聘请1至2名管理人员负责该区域生活用水的运行管理。按照“保本运行、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制定水费,由受益村组自行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合理确定基本水价(水价包含管理员报酬、维修费、电费),并向受益群众公示后,报上级供水主管部门备案执行。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为确保工程长期正常运行,对用水户实行按月保底消费收取。具体消费标准根据工程项目制定。
为确保各用水村寨工程正常运行及维修养护,建议在基础水价上每吨增加一定费用,基础水价根据工程特性来定,包含电费、管理员工资、水处理费等;增加费用主要用于工程维修、维护与管理,剩余可作为村组集体经济积累,用于发展其它供水事业。
第五条:运行管理监督
运行管理单位要按照“一户一档”的原则,对用水户逐户进行登记编号、造册建档,并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要明确单个工程的管理责任人,实行管理责任制。应向供水区域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和管理责任人及其电话,主动接受水务、环保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运行管理单位要定期开展巡查检查工作,对损坏、破坏供水设施的行为发动群众进行全民监督,保证工程的正常运行。
受益村组负责运行管理的项目,应定期或不定期公开水费收支情况,主动接受县级水务、发改等部门以及用水户的监督。
第六条:水源水质监管
县环保、水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罗甸县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方案》要求,依法限时完成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划、立、治”工作,整治突出环境问题。县环保、水务、卫健、乡镇等部门(单位)分别制定农村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要按照规范要求建立“一源一档”,运行管理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送县环保部门、水务部门及各乡镇备案。遇突发情况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及时处理,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运行管理单位应定期观察记录水质变化情况;定期将原水及末梢水送至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开展检测;及时清理取水口处的杂草及其他漂浮物,清除取水口处的淤泥和水生物;汛期应对洪水危害予以防控。水厂供水防护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相关构筑物内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洗消毒;水厂管理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体检,并持体检合格证上岗。
任何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履行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及其附属工程不受破坏的义务,对破坏农村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按照“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由造成污染、破坏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处理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条:考核
县人民政府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纳入乡镇年度目标考核,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县人民政府拟定考核办法,重点考核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及考核办法的制定情况、工程管护落实情况和运行效果、管护经费落实及使用情况等。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应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纳入对各受益村组年度目标考核,并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
社会投资及个人投资建设的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可参照本意见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