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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甸县新建改建居住小区教育配套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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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斛兴街道办事处,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罗甸县新建改建居住小区教育配套设施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罗甸县新建改建居住小区教育配套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新建改建居住小区教育配套设施(“教育配套设施”含幼儿园、中小学〔中学仅为义务教育的初中阶段〕)的规划、建设及管理,深入贯彻落实《贵州省整体提升教育水平攻坚行动计划(2021-2030)年》精神,促进教育事业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贵州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黔南州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整体提升教育水平攻坚行动计划(2021—2030年)〉的通知》(黔党发〔2021〕2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县域内新建改建居住小区(含旧城改造)教育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将县域内教育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以适应教育事业均衡发展需要。

第四条 按照“统筹管理、联席审批”的原则,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实施,县发展改革、县财政、县自然资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教育配套设施的规划编制、资金筹措、用地供给、建设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规划

第五条  开发新建、改建小区时教育设施配建按下列标准执行:

学龄人口千人指标:

1000人中有3—5周岁幼儿45人、6—11周岁小学生90人、12—14周岁初中生45人、15—17周岁高中阶段学生45人;

生均用地面积指标:

(一)旧城改造生均用地面积指标:幼儿园不低于14平方米/人、小学不低于13平方米/人、中学不低于17平方米/人。

(二)新建居住区生均用地面积指标:幼儿园15—20平方米/人、小学不低于18平方米/人、中学不低于22平方米/人。

服务人口3000人以内,须配套建设幼儿园规模为3个班(90人);服务人口3001—6000人以内的,须配套建设幼儿园规模为6个班(180人)﹔服务人口6001—9000人以内的,须配套建设幼儿园规模为9个班(270人)﹔服务人口9001—12000人以内的,须配套建设幼儿园规模为12个班(360人);小学、初中学龄人口分别达900人时,须配套建设小学和初中。

第六条    对达到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条件的小区,本小区项目建设单位必须配套建设相应的教育设备。对达不到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条件的居住小区,整合周边小区资源,本着就近入学入园和便民利民原则,就近选址交由周边各小区项目建设单位共同建设教育配套设施。

第七条 规划预留的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原则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作他用。

第三章 建设

第八条 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县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入学需求,会同县发展改革、县财政、县自然资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教育配套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提出教育配套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第九条 确因建设需要改变教育配套设施用地性质的,应当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会同县自然资源部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予以调整补偿重建,原则上实行先建后拆,调整重建的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标准,保障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凡迁建学校,原校区要实行资产处置的,所得资金全部用于学校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与县政府或其他职能部门签订投资合同时,应当依照本管理办法第五条相关规定标准,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教育设施。    

配建的居民小区教育配套设施作为公共管理服务设施,其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应当建成公办学校或非营利性学校。

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出让合同中对配建的教育设施的用地面积、建设要求、建设期限、建设规模等内容予以明确。配建的教育设施建成后由开发建设单位移交县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并约定配建的教育设施建成后由开发建设单位移交县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公办学校或委托举办成普惠性民办学校。

配建的居民小区教育配套设施应与居住小区建设项目同时办理规划、土地、建设等审批手续。分期建设的居住小区建设项目,配建的教育设施应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教育配套设施周边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应与布局专项规划相适应,选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消防、安全和环保等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包括歌舞厅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儿童身心健康的经营场所;

(二)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或者市政道路等不得穿越或者跨越教育配套设施;

(三)易燃易爆、剧毒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与教育配套设施的间隔距离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四章  验收移交

第十二条 教育配套设施和住宅工程同时申请竣工验收,开发建设单位应邀请县自然资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县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参与验收,对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县自然资源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予以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已经竣工的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转为经营性资产、挪作他用、出售或转让资产。

第十四条 教育配套设施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发建设单位、县自然资源、县财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签订《接收教育配套设施协议书》,并按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管理。项目移交后五年内,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承担保修义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企业、个人,由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规划预留的教育用地擅自改作他用或侵占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开发项目竣工后,未按照建设计划完成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县自然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手续,该开发企业录入政府信用信息中“不诚信企业”名单,对该开发建设单位申办开发新项目,县发展改革、县自然资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一)未经允许擅自变更教育配套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的;

(二)未按照规划设计相关的教育配套设施的,给予办理用地和规划手续、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九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在教育配套设施周边200米内设立相关经营场所,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身心健康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教育配套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将教育配套设施移交县教育行政部门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限期完成移交。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在本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之后,在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的标准和规定方面,如与上级最新颁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则按照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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