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府办发〔2023〕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斛兴街道办事处,县府各工作部门:
《罗甸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罗甸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维护良好的城镇环境,保持市容市貌的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罗甸县行政辖区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设置户外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广告主、场地和设施拥有者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利用户外场地、公路两侧、空间和公交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工地围墙等公共、自有或者其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交通工具等户外设施绘制、张贴和空中设置的广告牌,以展示牌灯箱、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牌(屏)、电子翻板、招贴栏、橱窗、布幅、气拱门(柱)、气球、彩旗、实物造型以及招牌等形式发布的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
(二)利用其他载体和形式设置、悬挂、张贴、散发的广告。
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规划。户外广告设置应当合理布局,符合城市市容市貌;
(二)安全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道路交通安全有关规定;
(三)节能环保。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采用低碳、绿色、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四)协调美观。户外广告的形状、规格、材质、色彩等应当与城市空间的整体景观相协调,鼓励创意设计,提高户外广告设置品质。
第五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户外广告设置临时用地审批、对违法建设的行为进行查处,对符合要求的按程序办理。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县城区人行天桥、城市市政道路护栏的公益性广告设置进行管理和维护。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负责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监管工作;负责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负责审核广告发布的内容;负责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因设置的广告毁坏或擅自占用、移动拆除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污损、涂改、覆盖城市交通标志、设施等行为监管和处罚。
县公安局负责对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强制;负责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小广告,依法打击伪造证件等违法犯罪行为。
县水务局负责对县域内河道河岸及库区河岸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
县林业局负责权限内涉及户外广告设置需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查上报和临时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统筹协调各乡(镇、街道)、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县金融业服务中心负责县域内金融机构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
乡镇及街道办事处协助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违规设置的广告以及宣传行为有监督举报的权利义务。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规范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按面积大小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大型是指广告设施的任意边长大于等于4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中型是指广告设施的任意边长大于2米小于4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2.5平方米小于10平方米,小型是指广告设施的任意边长小于等于2米或者单面面积小于等于2.5平方米。
第八条 人流密集、建筑密度高的城镇道路沿线,城镇主要景观道路沿线,严禁设置大型广告设施;人行道上不得设置大型广告,宜设置中型、小型广告;宽度小于3米的人行道不得设置广告,宽度小于5米的人行道不得设置底座式广告设施;人行道上设置广告的纵向间距不应小于25米。
建筑物屋顶不宜设置大型广告设施,三层以下建筑物屋顶不得设置大型广告设施,建筑物屋顶设置广告设施应严格控制高度,且不得破坏建筑物结构。
第九条 平行于墙面的广告设施宽度应与墙面相协调,四周不得超出墙面外轮廓线。垂直方向突出墙面距离不宜大于0.5米,道路上空设置的广告设施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同一建筑物外立面上的广告的高度、大小应协调有序,且不应超过屋顶,不得遮盖建筑物的玻璃幕墙和窗户。
垂直于墙面的广告设施宜设置在多层建筑墙面和高层建筑的裙楼墙面,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
第十条 招牌广告应规范设置,不应多层设置,必须与建筑立面平行,使用材质宜趋于一致,其色调应与建筑风格相协调。
第十一条 附属式户外招牌设施不应破坏建筑立面特征。同一栋建筑立面上相邻招牌的类型、尺寸、悬挂位置、出挑尺寸应整体协调。
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招牌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招牌设施宽度不应超过自身沿街门面宽度;设置于建筑顶层的招牌设施上缘不应超出建筑檐口或女儿墙上沿,设置于其他层的招牌设施上缘不应超出上层窗台或阳台下沿线;招牌设施高度与所在楼层层高比例不宜超过1:3;
(二)有柱廊、骑楼或底层以上有出挑结构时,应在廊道内侧设置;当出挑部分离地高度小于3米时,可设于建筑出挑部分的外墙面上;
(三)结合底层建筑出入口雨篷设置的招牌,应采用字符式或轻质结构,整体高度与底层层高比例不宜超过1:3,下缘不应低于雨篷下沿线,外表面不应超出雨篷四周边线。
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招牌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同一幢建筑上的招牌设施宜设置于建筑外立面的同一基准线上,悬挂角度应与建筑外立面成90°角;
(二)招牌设施外挑距离不应大于2米,高度不宜大于9米;
(三)小型侧招最大边长及突出墙面距离均不应大于0.7米,不宜超过建筑二层设置。
第十二条 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设置后单侧行人通行宽度不应小于4米,场地宽度小于5米的区域不应设置。
第十三条 招牌广告设置应符合户外广告要求,遵循“一店一招”原则,做到规格尺寸统一、材质美观耐用,画面色调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十四条 布幔、横幅、气球、彩虹气模、空飘物、节日标语、广告彩旗等广告,应按批准的时间、地点设置,并保持印刷清晰、内容完整。
第十五条 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的最大可视亮度不得影响居民生活、行人、交通信号和驾驶作业,其造型应当与周围道路、建筑、景观的风格相协调。
在建(构)筑物上设置的电子显示装置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宜设置在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房2层及以上外立面。面积应根据建(构)筑物结构特征及周边环境确定;
(二)不应直接设置在有可燃或难燃材料的墙体上;
(三)沿街门店不宜设置滚动走字屏电子显示装置户外广告设施。如需设置,应设置在底层建筑物门楣部位,高度不应超过0.4米,长度不应大于10米且不应超过门面宽度。
第十六条 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镇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其设置位置、形状、大小、色彩、图案必须与建筑物及其他所依附的载体相协调。
第十七条 乡镇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人流密集区设置适量的公共信息栏,供市民发布信息,并负责管理和保洁。
第十八条 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不得擅自在公共宣传橱窗外以涂写或张贴纸张、悬挂显示屏幕等形式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指定位置以外的区域涂写、刻画、张贴、悬挂小广告,不得擅自占用、拆除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涂改、污损、遮盖户外广告。
第二十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和载体上设置、张贴户外广告:
(一)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军事、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县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二)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外)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文具、教具、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不得利用学校围墙张贴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三)在广场、人行道树、绿化带、绿地公园高杆照明灯上;
(四)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上;
(五)在路名牌、垃圾箱、变电箱、通信交换箱上以及公交站台顶部上;
(六)在河流禁止区域内;
(七)法律法规及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下列区域内和载体上设置、张贴户外广告:
(一)在实体围墙顶部及通透式围墙上;
(二)在建筑物住宅部分外墙面、玻璃幕墙上;
(三)在建筑物屋顶、消防登高面上;
(四)其他有关区域和载体。
第二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禁止有下列情形:
(一)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消防设施使用,或者妨碍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及行人通行的;
(二)利用违法建筑、危险房屋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和设施设置的;
(三)涉及建筑物风格、结构、立面色彩改变的;
(四)妨碍他人生产、生活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六)影响车辆行驶观察视线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提前30日通知户外广告设施产权人;户外广告设施产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 审批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户外广告内容进行审核。
第二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设置。
第二十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实行三方责任制。即户外广告的设置人、设置户外广告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人及相关管理部门对该设置的户外广告有监督管理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按照审批的内容、形式、规格、地点和时限设置,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并提交下列信息和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广告安装安全责任书》;
(二)户外广告设计彩色效果图、规格尺寸图纸、户外广告设置位置的现状照片;
(三)广告设置载体使用协议或者产权证明;
(四)流动广告还应如实报备宣传的行走路线、参与人数、具体时间段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后,应当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按照户外广告实施设置规划,可以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与该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签订管理协议,并将签订的协议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接受统一管理。
第三十一条 利用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许可决定。
第三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设置期限根据招标、拍卖规定的期限确定。
因举办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根据活动期限确定。
利用工地围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不得超过工程竣工日期。
第三十三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涉及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应当到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需要变更批准设置事项的,设置人应当到原审批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后,方可变更。
第三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满,需要延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管理部门办理延续设置手续。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使用规范化的语言文字,内容真实、健康、合法,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第四章 安全与维护
第三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在使用期间内,广告设施损坏、存在安全隐患的,设置者应当予以维护更新。
第三十八条 设置者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日常巡查和管理维护,保证户外广告整洁、完好、美观。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破损、倒斜、陈旧、字体残缺等的,应当及时翻修、更新,配置的夜间照明设施,应当保持功能完好,板面错漏字、出现断亮、残损、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进行修复,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用于户外广告的电子显示装置、射灯、泛光灯、霓虹灯等灯光显示设施,应当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规定的时间开启。
第三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期满未延续的,设置者应当在5日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经催告仍不拆除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由于设置者的过错,户外广告或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专有设施发生坠落、倒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设置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行业规范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行业规范相抵触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行业规范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时间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