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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甸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进驻窗口及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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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府办发〔2023〕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斛兴街道办事处、县各工作部门:

《罗甸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进驻窗口及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已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罗甸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进驻窗口及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罗甸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运行和人员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贵州省政务服务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等精神,结合贵州省政务服务“一窗通办‘2+2’模式”改革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事项进驻、人员进驻和窗口设置

第二条 事项进驻范围。县直各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必须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实体大厅实质运行,严禁“明进暗不进”。政务服务事项包括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备案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第三条 窗口首席事务代表。县直部门要明确窗口首席事务代表负责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审批服务工作,实时接收综合受理窗口受理件并开展审批决定,限时办结,确保前后台审批精准联动。首席代表应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专业知识,在本部门具有直接从事政务服务事项审批、公共服务事项业务办理工作经验。原则上需由行政审批股股长或副科级以上干部担任窗口首席事务代表。

第四条 进驻人员。各单位要选派素质好、业务精、能力强、作风正、熟悉电脑基本操作的在编在岗人员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选派人员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

第五条 窗口设置。 结合“一窗通办‘2+2’模式”改革,统一按照“自然人+法人”进行分区,设置自然人综合受理窗口、法人综合受理窗口、部门行业综合受理窗口、“咨询+投诉”窗口以及部门后台等。

第六条 部门协同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县直部门要加强对受理窗口业务的指导和监管工作,确保依法、规范审批。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统筹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工作,各进驻部门主要领导上半年初、下半年初至少到派驻窗口开展1次调研指导,分管领导每月至少到窗口开展1次“走流程、找差距”办事体验,帮助窗口解决派驻业务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加强与县政务服务中心的沟通和协调,强化人员的管理指导和关心关爱。

第三章 进驻窗口人员管理

第七条 进驻人员工作职责

(一)窗口首席代表。按不同项目的授权范围,分别行使审核备案、登记发证、决定受理、现场审批、组织协调、审核上报等权力。负责统筹抓好综合受理窗口和后台人员业务培训、业务监管、考勤纪律等工作。

(二)综合受理窗口人员。按照县直部门授权情况行使收件(受理)权、原件核验权、一次性告知权、账号使用权、网办件预审权、结果送达权、“县政务服务中心收件受理章”使用权等。

按照部门《办事指南》实施“照单收件”,推进政务服务事项线上线下一个标准对外、一套材料办理。统一使用综合受理平台及贵人服务移动审批平台账户,负责收件(受理)、材料流转、辅助解答、结果送达,并规范打印收件(受理)文书,提供一次性告知单等规定内权限职责。

(三)后台审批人员。按照本单位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做好后台审批服务工作及线上运维服务等工作,指导培训综合受理窗口业务,配合县政务服务中心开展志愿服务。

第八条 人员管理

(一)身份待遇。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身份性质不变、享受原单位的工资、福利等相关待遇不变。进驻工作人员业务上受原单位和政务服务中心双重指导。

(二)转入党组织关系。原则上各单位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党员干部,自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15日内将党组织关系转入县政务服务中心党支部,参加党组织活动。进驻期间的积极分子,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党支部进行培养、考察,并做好党员发展工作。

(三)保持派驻人员队伍稳定。原则上应当保证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工作2年以上,因特殊情况需调换的,其派出单位党组(党委)应在调整前30个工作日向县政务服务中心党组发函申请,经县政务服务中心党组研究后并报县分管领导同意后方能调整。进驻工作人员在进驻期间,原单位除对进驻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外,不得随意抽调进驻人员外出从事与审批无关的工作和活动。原单位召开的一般会议(除重要人事任免和业务培训),不得安排进驻人员参加,可由窗口首席事务代表参会并传达。

(四)建立反馈机制。政务服务中心每月初要书面向各派驻单位反馈上月窗口业务办理情况、人员管理情况。

(五)派驻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政务服务中心将向其派出单位要求退回或更换:

1.不服从政务服务中心管理的;

2.无法胜任本职工作被政务服务中心提出调换要求的;

3.具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4.因健康原因无法继续在政务大厅工作的;

5.调离原派出单位、被提拔使用或退休的;

6.专技岗位人员因参与课题研究需返回原单位开展工作一个月以上的。

第九条 考勤管理

(一)进驻窗口人员应严格遵守县政务服务中心有关考勤管理规定,请假必须按照请销假审批权限要求,明确顶岗人员后由窗口首席代表、政务服务中心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分别审批后方可离岗。   

(二)派驻部门因特殊业务确需窗口人员因公外出的,应提前与政务服务中心协商外派。

(三)窗口人员考勤情况纳入平时考核、月度服务评价、季度评比、年度考核内容,政务服务中心定期通报窗口人员的考勤情况并反馈至派驻单位。

(四)县政务服务中心组织窗口人员参加的政治和业务学习、培训、会议活动等,纳入考勤范围。

第十条 考核和培训管理

(一)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进驻窗口人员日常监管和考核工作。县直部门派驻人员,在窗口工作半年以上的,由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对其进行个人年度考核;不足半年的,由县政务服务中心给予评鉴意见,作为派出单位对其进行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窗口人员实行单独年度考核,优秀指标按当年组织部门和人社部门规定的比例及窗口人员实际参加年终考核人数确定,不占其派出单位指标(县政务服务中心人员年终考核的优秀指标按人社部门规定的比例单列,不占窗口单位指标)。窗口人员年终考核结果报县委组织部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年度考核表交其派出单位放入个人档案。年度考核结果作为个人奖励、评先评优、职级晋升和提拔任用的重要条件和依据。

(三)县政务服务中心在政务大厅窗口积极开展创先争优工作,每月根据派驻人员政治理论学习、党风廉政建设、规范服务、办件情况及服务水平,按照一定比例评选“服务之星”“党员示范岗”“争先创优榜”“后进提升榜”“流动红旗部门”等,结果作为年终考核评优的重要依据。

(四)县政务服务中心对进驻干部要高标准、严要求进行管理,定期组织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学习,开展业务培训,坚持开展思想品德和作风教育。

第十一条 关心关爱进驻干部

各进驻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常与选派干部进行谈心谈话,了解和指导窗口工作,县直部门应将政务服务窗口作为培养和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县直部门党委(党组)研究其派驻窗口人员选拔任用、职级晋升,应征求县政务服务中心党组的意见,并开展延伸考察。考察预告和任前公示,应同时在其派出单位和县政务服务中心公示。

第四章 规范服务

第十二条 服务行为规范

(一)窗口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县政务服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统一着工作装,保持仪容仪表端庄大方,言行举止和善得体,工作时间严禁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自觉维护县政务服务中心的良好形象。

(二)窗口人员服务行为纳入“好差评”监管。在服务过程中,主动提供无差别服务,做到来件即收、有问必答、有诉必应,不得无理拒绝收件、回避群众、态度生硬。要积极开展微笑服务,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第十三条 规范授权

按照业务办理实际,县直各部门统一与县政务服务中心签订授权委托书,稳步推进政务服务“受审分离”工作。主要按照收件受理权、原件核验权、一次性告知权、部门系统账号使用权、审批结果送达权、网上申报件预审权六个维度进行授权。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

按照“谁接件、谁负责,谁受理、谁负责”的原则,确保窗口工作依法依规、高效联动、限时办结。首问责任人对服务对象应主动表明身份,礼貌接待,耐心细致接受问询,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扯皮、搪塞、拒绝。首问责任人接受服务对象问询时,属于综合受理窗口办理范围的,予以受理、即时流转、跟踪进度、限时办结。不属于本区域服务范围的要做好服务引导。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

窗口在办理服务对象申请政务服务事项时,应一次性将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程序及所需申请材料等申报要素信息告知申请人。窗口对手续、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事项,应当场或在法定时限内一次性书面告知服务对象需补正全部内容,不断完善容缺办理机制;对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事项,应一次性书面告知服务对象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

窗口要优化前置服务,加强政务服务事项申报辅导。对现场勘验、技术审查、听证认证等程序实施清单管理,建立限时办结机制并向社会公布。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承诺时限办结或予以答复,需要延期,并取得谅解的,部门应按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县政务服务中心申请延期,并向服务对象说明具体情况。

第十七条 窗口应提供延时服务、预约服务、代办服务、上门服务、错时服务等便民服务,不断提升企业群众办事获得感。

第五章 奖惩与效能

第十八条 凡未经县政务服务中心同意,原单位擅自调整、增减进驻工作人员及抽调参加与审批无关活动的,责令单位限期整改,年度考核将按《罗甸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及窗口人员考核办法》进行扣分,并将结果报县营商办、督查考评中心。

第十九条 凡各进驻部门主要领导每年到政务大厅指导窗口工作低于2次、分管领导每年低于12次的,中心将据实反馈至县营商办和督查考评中心,作为年度考核扣分依据。

第二十条 在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一年以上,表现特别优秀的,县政务服务中心可以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对其选拔任用、岗位聘用、职级晋升、评优奖先等提出建议,表现特别差的,可以直接向县委、县政府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解读材料网址:http://www.gzluodian.gov.cn/jdhy/zcjd/202306/t20230615_803050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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