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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甸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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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府办发〔2023〕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斛兴街道办事处,县直各相关部门:

《罗甸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有关事项》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罗甸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有关事项

为适应新形势下环境卫生工作需要,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对我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和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为规范和稳妥推进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

罗甸县县城及各镇镇区(指建成区)的城镇居民和城镇非居民,城镇非居民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流通商品及服务业、个体经营者。

二、免征对象

烈士遗属、残疾军人可凭相关部门的有效证件到乡镇(街道办)报备,由乡镇(街道办)报县税务局汇总,符合条件的给予免征。

三、征收项目及标准

按照《罗甸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通知》(罗发改发〔2023〕4号)规定标准执行。:县城及镇区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以每月居民生活用水量计算,按0.40元/吨收费(与水费同征);城镇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具体见附件。

四、缴费方式

城镇垃圾处理费由税务部门征收。具体征缴方式如下:

(一)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税务局委托县供排水有限公司随水费同征。

(二)城镇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税务局委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上门征收。

五、处罚规定

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费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同时依托县级融媒体等平台依法依规公开不按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的缴费人名单。

六、执行时间

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城镇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附件

城镇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计量单位

执行标准

一、住户、单位



1、居民卫生费(含镇级镇政府所在地)

元/吨

0.4

2、行政事业单位

元/月/人

4.0

3、义务教育学校(按教职工人数计算)

元/月/人

2.0

4、非义务教育学校(含培训机构,按在校师生员工人数计算)

元/月/人

1.0

5、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食堂

元/月/㎡

2.0

6、水泥厂

元/月

3,000.0

二、商场、门面



7、商场、超市、普通商业门面(含足浴、洗脚城、浴室、理发店、美容店等)

元/月/㎡

1.5

8、建材门市



①、水泥

元/月/㎡

2.0

②、其它建材

元/月/㎡

1.5

三、住宿



7、旅社、招待所、宾馆

元/月/床

4.5

8、酒店

元/月/床

4.5

酒店含餐饮娱乐部分

元/月/㎡

0.8

四、餐饮



9、餐饮业(含早餐店)

元/月/㎡

1.8

10、夜市

元/月

120.0

五、娱乐



11、娱乐场所

元/月/㎡

0.8

六、交通、运输



12、客运公交车辆、出租车

元/月/座

2.0

13、货运车辆

元/月/吨

14.0

七、医疗、药店



14、县级医院(县医院、中医院)

元/月/床

7.0

15、医疗点(含全县公私立医院、保健站、个体门诊)

元/月/床

7.0

16、药店

元/月/㎡

1.5

17、采血公司(站)

元/月

400.0

八、修理、加工、清洗



18、煤场加工点

元/月

60.0

19汽车修理场(所、厂)

元/月/㎡

1.5

20、其它修理点、修理门市

元/月/㎡

1.5

21、补鞋摊点、理发摊点

元/月

30.0

22、屠宰场

元/月/㎡

2.0

23、宰鸡、羊、鸭摊点

元/月

45.0

24、纸扎店

元/月

23.0

25、各种加工点、加工门市

元/月/㎡

1.5

26、打字、复印、装潢

元/月/㎡

1.5

27、洗车场

元/月/㎡

2.0

九、摊点



28、各种公共场所宣传展销

元/天/㎡

3.0

29、各种零摊及临时摊点

元/天/㎡

1.5

30、流动摊贩

元/天

1.5

31、固定水果摊

元/月

30.0

32、固定肉摊

元/摊/天

1.8

33、店外烟摊、酒柜

元/月

15.0

34、流动果蔬批发

元/点/天

30.0

十、收购



35、废品收购

元/月/㎡

1.8

36、农副产品、药材

元/月/㎡

1.5

十一、其它



37、经批准占用人行道、街道堆物

元/天/㎡

3.0

38、挖沟、破路

元/天/㎡

4.5

39、临街门头装修

一次性收取

50.0

40、殡仪馆

元/月

550.0

41、工业、企业、木材加工业

元/月/人

4.0

42、酒席

元/次

420.0

43、垃圾清运

元/车

220.0

44、建筑工地(生活区、销售部)

元/月/㎡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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