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甸县人民政府-单位职责

罗甸县自然资源局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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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局(县不动产登记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州委及县委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规范性文件,负责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监督检查。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以及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各类自然 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执行考核标准。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国家、省、州自然资源发展规划,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实施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制度,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牵头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落实城乡规划政策。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组织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组织实施生态补偿制度,执法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要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执行地质勘查规划。管理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实施,执行国家防护标准。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三)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拟订并实施相关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四)结合部门职责,做好本部门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五)贯彻执行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违法案件。

(十六)统一领导和管理县林业局。

(十七)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八)职责调整。将原县国土资源局的职责,以及县发展改革局的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县水务局的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原县农村工作局的草原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县林业局的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划入县自然资源局;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城乡规划执法职权划入县自然资源局;将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责划入局机关;将原县国土资源局的农田整治项目职责划入县农业农村局;将原县国土资源局的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划入州生态环境局罗甸县分局;将原县国土资源局的地质公园管理职责划入县林业局;将原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移民等职责划入县生态移民局。

(十九)职能转变。落实党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加强制度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林业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含山、林、田、湖、草)的调查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含草原资源、森林<林木、林地>和湿地资源)的审核、确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公布、发证工作;负责土地专项调查工作。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实施草原资源、森林(林木、林地)和湿地资源的日常管理及草原资源、森林(林木、林地)和湿地资源的专项调查工作。

2.与县应急局有关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调查、治理日常监测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执行、落实国家相关防护标准,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开展隐患点的避险宣传工作。提供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技术支持。县应急局负责地质灾害信息汇总报送,负责编制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负责地质灾害救援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值班值守、应急处置和灾情汇总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会商、决策支持等工作。

3.与县水务局有关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含山、水、林、田、湖、草)的调查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含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草原资源、森林<林木、林地>和湿地资源)的审核、确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公布、发证工作;负责土地、矿产资源的专项调查工作。县水务局负责河道采砂许可审批工作,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岸安全负责;负责组织实施水资源的日常管理及水资源的专项调查工作。

4.与县民政局有关职责分工。会同县民政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罗甸县行政区划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