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甸县人民政府-单位职责

罗甸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单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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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行业管理政策

(二)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市政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依法对损坏市政、公用事业、市容和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的行为实施行政执法。

(四)负责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执法监督职责,以及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五)负责行使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行人违法通行行为的行政处罚权;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它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行政处罚权。

(六)负责行使能源等方面行政处罚权。

(七)负责行使经济和信息化(含工业)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八)负责行使民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九)负责行使人民防空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十)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相关的应急指挥、协调及处置等工作。

(十一)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强法制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法规、规章业务培训;宣传普及综合行政执法政策,提高市民文明意识,促进市民养成良好的文明生活习惯。

(十二)负责指导乡镇分局抓好相关执法工作。

(十三)结合部门职责,做好本部门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系统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职责调整。将县综合执法局承担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划入州生态环境局罗甸县分局,将城乡规划执法权划入县自然资源局(县不动产登记局),将防震减灾的行政处罚权划入县应急局。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 与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的职责分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城镇燃气、住建领域方面日常监管工作,提供城镇燃气方面、住建领域方面(除规划执法外)发现违法行为发生时的相关证据资料并办理移交手续;县综合执法局负责违法取证、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措施等工作。

2. 与县市场监管局的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经营、回收贩卖药品等的日常监管工作,提供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经营、回收贩卖药品等方面发现违法行为发生时的相关证据资料并办理移交手续;县综合执法局负责违法取证、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措施等工作。

3. 与县发展改革局的职责分工。县发展改革局负责能源等的日常监管工作,提供能源等方面发现违法行为发生时的相关证据资料并办理移交手续;县综合执法局负责违法取证、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措施等工作。

4. 与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的职责分工。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经济和信息化(含工业)日常监管工作,提供经济和信息化(含工业)等方面发现违法行为发生时的相关证据资料并办理移交手续;县综合执法局负责违法取证、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措施等工作。

5. 与县民政局的职责分工。县民政局负责民政管理方面日常监管工作,提供民政管理方面发现违法行为发生时的相关证据资料并办理移交手续;县综合执法局负责违法取证、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措施等工作。

6. 与县政府办公室的职责分工。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人民防空的日常监管工作,提供人民防空方面发现违法行为发生时的相关证据资料并办理移交手续;县综合执法局负责违法取证、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措施等工作。

7. 与县公安局的职责分工。县公安局派驻的综合行政执法警察大队配合县综合执法局现场处置市容管理和执法中发生妨碍公务案件;联络并参与公安其他内设机构依法处置综合行政执法中发生的各类刑事和治安案件;联络县公安系统各部门、各派出机构支持综合行政执法;承担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承担的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