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党和国家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优抚安置等工作政策法规,拟订县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优抚安置等意见办法并组织实施,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二、负责接收符合在罗甸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并参与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落实办法并组织落实。
五、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县域的离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六、组织指导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制定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的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并参与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七、组织指导拥军优属工作,负责县域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落实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拟订相关办法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县域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上报列入全国及全省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名录,审核拟列入县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名录,承办境外我县烈士和外国在县烈士纪念实施保护事宜,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先进典型事迹。
九、指导组织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十、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一、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指导乡镇(街道)做好退役军人管理保障,协调各方力量更好为军人军属服务,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更好地为增强部队战斗力和凝聚力做好组织保障。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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