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甸县人民政府-单位职责

罗甸县统计局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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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甸县统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州委和县委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中坚持党对统计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起草与统计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指导统计工作。

(二)组织开展国民经济核算工作,核算地区生产总值,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方案。组织实施人口、经济、农业等普查工作,汇总、整理和提供普查数据。

(四)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全县性的统计调查数据,定期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五)组织对经济运行、社会发展、科技进步、资源环境、节能降耗、社会舆情、小康进程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六)依法审批或者备案部门、乡(镇、街道)统计调查项目。指导部门统计基础工作、基层统计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组织开展统计执法工作。

(七)建立并管理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

(八)结合部门职责,做好本部门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职责调整。将县统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行政职能划入局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