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甸县人民政府-单位职责

罗甸县民政局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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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拟订全县社会救助政策、规划和标准;健全全县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县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的核定和农村社会救助对象的认定工作。

(四)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全县村(居)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拟订全县社区建设的实施方案;研究制定城镇社区建设的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社区服务管理体系设施,培养社区建设典型,促进社区建设各项措施的落实,推动社区建设工作。

(六)负责全县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等事务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界和边界线的管理、联检工作以及县内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

(七)按照婚姻登记的政策法规,依法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指导全县婚姻登记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负责全县殡葬改革的宣传工作,推行殡葬改革;指导全县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对县内的殡仪馆、公墓进行监督管理。

(十)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地名标准化建设活动,规范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县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工作。

(十一)负责县域内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拟定全县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管理本级福利资金;指导全县社会福利彩票发行及福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三)依据儿童收养工作的政策法规,依法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负责全县收养儿童的登记工作。

(十四)负责民政事业费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民政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所属事业单位民政经费的管理、使用。

(十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六)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社会捐助工作。

(十七)结合部门职责,做好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八)承办县委、县政府及上级民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十九)职责调整。

1.将县民政局退役军人优抚安置职责划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将县民政局医疗救助职责划入县医疗保障局。

3.将县民政局救灾职责划入县应急管理局,将县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县减灾中心调整由县应急管理局管理。

4.将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划入县卫生健康局。

5.将县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责收回机关。

(二十)职责分工。

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