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林业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州委和县委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标准。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石漠化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制定落实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工作。指导及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及病虫害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执行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石漠化林草措施防治工作,配合编制石漠化防治总体规划,监督管理石漠化土地的开发利用。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研究调整县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执行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负责县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县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查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林业方面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林业方面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承担林木采伐许可、移植古树(名木)许可、木材运输许可、权限内临时征用(占用)林地许可、猎捕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林木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良种除外)、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许可。承担林业行政违法案件的查处,组织林政专项执法检查;承担交易市场木材运输的检查和监督。
(八)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贯彻落实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九)贯彻落实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贯彻落实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拟订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指导监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一)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负责相关行政案件查处及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二)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贯彻落实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请县应急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三)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中央、省级、州级和县级资金以及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国家、省级、州级和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照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县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贯彻落实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四)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对外合作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五)结合部门职责,做好本部门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森林资源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指导林业信息化建设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六)负责县城规划区域内园林绿化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承担县城区道路、广场等的绿化建设,负责县城区行道树、广场绿地等公共绿化区的养护及管理;负责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制定;补植补种绿篱、花卉和乔木;绿地的维护,建立和完善植物养护管理技术档案;参与城乡新、扩、改建项目配套绿地审查和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负责政府投资城乡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绿化覆盖率;承担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十七)湿地公园规划、方案、计划和制度的改革草拟和实施;湿地资金的筹措;对湿地公园实施保护、修复、建设、管理、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组织、参与或利用有关部门开展湿地公园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参与湿地保护与利用的交流和合作。湿地资源的普查、评价及成果、数据和资料的管理,湿地资源调查和环境监测,湿地保护档案管理;园区内相关产业的协调调查,湿地公园的保护、规划、绿化、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罗羊南亚热带河谷季雨林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其他工作。
(十八)参与林木(草)种苗选育、引种、检验、加工、贮藏等技术指导和研究。围绕林木(草)种质保护与利用开展项目申报、设计、建设等事务性、技术性工作。协助开展林木(草)种子、苗木质量的抽检工作和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其他工作。
(十九)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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