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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中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仲裁裁决书公告(田茂乾工伤保险待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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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贵州中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3087462981):

本委受理申请人田茂乾诉与被申请人贵州中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等引起的劳动争议案(罗劳仲案字〔2025〕第46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文书(罗劳人仲字〔2025〕第25号)。裁决内容为: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自2025年1月6日起解除;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19733.49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626.89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9733.49元。

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9733.49元。

六、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520元。

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482.23元。

驳回申请人其余仲裁请求。

以上第二至七项金额合计87829.59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人民币:捌万柒仟捌佰贰拾玖元伍角玖分(¥87829.59),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付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公告在罗甸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告,你方可到罗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罗甸县综治中心一楼劳动仲裁窗口,注:县政务服务中心二号楼一楼)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舒德斌,电话:0854-7946135);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罗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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