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高效服务便民,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4〕11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城市管理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的通知》《黔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黔南州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取消户外门头广告招牌设置审批>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经罗甸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研究决定,取消户外门头广告招牌设置审批,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取消原由罗甸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审批的户外门头广告招牌设置审批事项,需要设置户外门头广告招牌的企业和群众,无需准备申请材料,无需政务窗口申报,只需通过电话咨询了解门店招牌设置的基本要求,按照要求规范安全设置即可。
二、对于未按照户外门头广告设置标准设立的,根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拆除,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其他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罗甸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四、一线执法人员将在日常巡查监管中上门为设置户外门头招牌的商户进行宣传指导服务,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将依法予以纠正、依法查处。个人、企业、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户外门头招牌规范设置基本要求设置,如有疑问及时向一线执法人员咨询,执法人员结合企业和群众需要,上门进行专业指导服务。(咨询电话:0854-7614258)
特此通告
罗甸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