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云南喆德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2MABY46HL6L):
本委受理申请人:杨明学与被申请人:云南喆德劳务有限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引起的劳动人事争议案,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等材料。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一、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
二、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1000元(9级:9个月×9000元/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8258.52元(9级:6个月×6376.42元/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8258.52元(9级:6个月×6376.42元/月),停工留薪45000元(150天×300元/天),工伤伤残等级鉴定费520元、交通费1199.4元、住宿费:1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18天×100元/天)、营养费900元(18天×50元/天)。以上共计:207116.44元。
现将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本案定于2024年5月30日(星期四)上午9时在罗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罗甸县人民群众信访服务中心一楼会议室(龙坪镇城东新区)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人:舒德斌,电话:0854-7946135)
罗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罗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应诉通知书
罗劳仲案字〔2024〕第15号
云南喆德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2MABY46HL6L):
本委决定受理杨明学诉与你单位因工伤保险待遇引起的劳动争议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本通知的送达回执上签收。
√二、在收到申请书副本十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不按时提交答辩书或不提交答辩书,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三、请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交本委。
罗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罗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通知
案 号 |
罗劳仲案字〔2024〕第15号 |
被通知人 |
被申请人:云南喆德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2MABY46HL6L,法定代表人:张德华,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白石江街道紫云路靖和园7幢1单远01号。 |
仲裁庭组成人员 |
合议仲裁庭组成人员如下: 首席仲裁员:舒德斌 仲裁员:任达泽 仲裁员:江涛 书记员:江涛(兼任) |
通知事由和事项 |
开庭审理申请人杨明学诉与你单位因工伤保险待遇引起的劳动争议一案,请按通知时间参加庭审活动。如无故不到庭,本委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作缺席裁决。 |
应到时间 |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星期四)九时 |
应到场所 |
罗甸县人民群众信访服务中心一楼会议室(龙坪镇城东新区) |
发送单位 发送时间 |
罗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