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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甸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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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斛兴街道办事处,县府各工作部门:

《罗甸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罗甸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2号)《贵州省预算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黔财预〔2024〕81号)《贵州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操作规程》(黔财建〔2021〕40号)《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和审计监督的通知》(黔南府办函〔2018〕159号)《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工程建设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罗府办发〔2021〕42号)等规定,结合本地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预、决(结)算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遵循客观、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履行规定程序,实事求是完成评审工作。

第四条 县财政局是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主管部门。财政评审的业务由县财政投资评估与绩效评价中心具体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财政部门可以聘请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或者按政府采购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工作。

第二章  评审范围

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全部使用财政预算资金、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政府债务资金、接受捐赠资金、国有企业自有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但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建设项目;

(三)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未超过50%,但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建设项目,或者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四)由社会投资政府奖补的建设项目需要评审的,从财政投资评审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中选取机构开展工作,相关费用由受益奖补企业承担;

(五)县政府安排的其他需要评审建设项目。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额度范围:

(一)预算评审:经建设单位审核后的金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或建安投资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须进行预算评审,200万元以下项目预算评审由项目业主单位自行审核把关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决(结)算评审:经建设单位审核后的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或施工合同价款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须进行竣工决(结)算评审,50万元以下项目决(结)评审由项目业主单位自行审核把关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评审依据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依据:

(一)国家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相关的规定;

(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行业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的文件;

(三)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市场信息等;

(四)财政部颁布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制度;

(五)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有关的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六)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四章  评审内容

第八条 预算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立项批复情况;

(二)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筹集)情况;

(三)施工图设计情况:设计内容是否按批准的标准执行,工程预算是否在批准的概算范围之内,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工程量的计算、定额的套用与换算、费用和费率的计取是否准确、合理;

(五)材料、设备采购计价等是否合理;

(六)清单描述是否合理、准确;

(七)依法应当评审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先评审后招标的程序。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应以经确认的投资评审结论作为项目招标主要参考依据。

第十条 决(结)算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立项批复情况、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二)项目招投标、合同签订情况;

(三)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四)现场签证合理性、准确性及工程变更程序是否完善; 工程造价是否真实、合理、准确;

(五)建设项目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是否合规;

(六)项目是否存在甩项或未经许可擅自增加建设内容的行为;

(七)资金来源、支出及结余等财务情况;

(八)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合理,有无挤占、挪用现象,会计 核算是否规范;

(九)依法应当评审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县财政局负责全县财政投资评审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县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

(二)组织、管理和指导县财政评审业务工作;

(三)负责组织协调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项目业主)、财政评审机构开展评审工作,组织研究评审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四)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和要求,采取公开向社会购买财政投资评审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的方式择优选取评审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工作;

(五)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不得使用聘用人员;

(六)未经批准有关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露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七)参与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相关人员应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直接关系或有可能影响评审公平性的评审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项目业主)职责。承担项目建设主责,负责项目送审,对项目建设管理承担法定职责,对项目建设进行全面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建设单位(项目业主)严格执行《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和审计监督的通知》(黔南府办函〔2018〕159号)第一部分“建设单位(项目业主)要认真履行主体职责,切实承担起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八个方面的内容。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严禁“三边工程”,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加强与各参建方合同管理,督促代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供货、咨询等参建单位切实履行合同。

(二)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负责按送审资料清单收集评审所需资料,对送审资料严格把关,加强对工程预、决(结)算编制单位的约束,对送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评审过程中不得随意补充资料,达不到评审条件的项目自动退出评审。

(三)积极配合对评审工作中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四)对县财政局或评审机构出具评审的征求意见书,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应在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逾期未反馈意见的,则视为同意评审意见。

(五)根据县财政局的评审报告意见,及时进行限时整改。

(六)加强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与各参建方的合同管理。在招标文件、签订合同中载明下列内容:

1.载明在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等单位合同时约定服务质量和工作质量,与竣工结算或者决算评审结果出现偏差时的相应奖惩办法条款。同时严格按照《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等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追回,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骗取资金10%以上5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载明保留适当比例的工程价款,在竣工结算或者决算评审后支付。

3.载明依据评审结果办理工程价款及相关费用的最终结算。

4.载明“工程结算审减率超过5%以上部分所发生的造价咨询评审费用由结算编制方承担”。由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责成结算编制方将相应的费用划入县财政局指定账户,由县财政局支付评审费。

5.载明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并明确违约责任处理办法的条款。

(七)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根据立项批复要求,严格控制预算资金。对于无立项批复、无资金安排、超规模设计,超预算编制的项目财政不予评审。

(八)严格执行概算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超概。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国家或者省出台的重大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建筑材料及设备价格上涨等不可抗因素导致投资超概,且工程完成投资额达到原批准概算80%以上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意见,按照概算调整有关规定执行。概算超10%及以上的,由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议决定。违规超概的,应当先行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处罚、处理。概算调整批复前,对超概资金不予追加安排。涉及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工程结构和使用功能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及投资变化对照清单等审批手续,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施工单位擅自违规施工的,其增加的投资,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九)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在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后,及时按程序送财政评审,达到规定评审范围条件的项目“应评尽评”。建设单位(项目业主)从接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500万元以下的,发包人审查时限为20天;500万元~2000万元,发包人审查时限为30天;2000万元~5000万元,发包人审查时限为45天;5000万元以上的,发包人审查时限为60天。

(十)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贵州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操作规程》,在项目完工或竣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时限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和登记手续,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更好地发挥项目投资效益。

第六章  实施评审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程序

(一)评审必备条件

1.预算评审必备条件:项目立项批复文件,需决策评估项目文件、项目资金来源文件,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根据行业部门规定必须经过图纸审查),经建设单位审核确认的施工图预算等资料。一经发现存在先施工后报审情况,即刻终止评审程序并呈报县政府。

2.竣工决算评审必备条件:①项目合同内容已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②竣工结算经建设单位和相关参建单位审核确认;③完成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④按要求准备完整竣工资料。

(二)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并由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向财政部门提出评审申请函,财政部门或者按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审;

(三)财政部门向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提供评审项目所需资料清单,建设单位一次性提供所需全部资料,财政部门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对资料达不到评审条件的,不予受理,项目退出评审;

(四)项目评审过程中必须对项目进行现场踏勘、走访、调查、核实、书面取证,有关评审核查资料实行签字确认;

(五)评审时限。财政部门收到项目单位报送的完整项目预算评审资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预算评审工作。收到完整的项目决(结)算评审资料后,原则上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决(结)算评审报告。若由于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时间延误,评审时间相应顺延。因特殊情况需延长评审时限的,应及时告知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延长评审时间的理由。

(六)按照规定实施评审,形成初步评审结论,并征求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意见。综合研判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反馈的意见出具评审报告。财政部门或委托机构复核评审报告后,县财政局呈报县人民政府,并抄送相关部门。

第七章  评审费用的管理

第十四条评审费范围

(一)由县财政局委托供应商开展评审工作的评审费;

(二)由县财政局安排自审的项目不计评审费用,相关工作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费来源:

(一)项目立项批复列有评审费用的,评审费在立项批复的费用中列支;

(二)项目立项批复未列有评审费用的,由县财政安排资金解决;

(三)以县属国企为业主的,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评审费由县财政安排资金解决;企业自筹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评审费由县属国企承担。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强化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对于发现的问题,责令项目单位予以限期整改,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按《国务院关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拒不整改的,停止对项目建设资金拨付,并将情况及时呈报县人民政府。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或者司法机关处置。

第十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加强对本系统政府投资项目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发改、住建、交通、水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等有关部门的职责,严格执行《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和审计监督的通知》(黔南府办函〔2018〕159号)第二部分“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切实落实本部门应尽的政府投资项目监管职责”有关内容,确保项目协调规范有序推进。

第十八条各参建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虚增工程量、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等违规行为,造成合同诈骗和重大安全事故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程序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或者司法机关处置。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严格按规定要求、程序和操作规程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和结论负责,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县审计机关可以核查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结果性文书,查阅相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评审机构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监督和指导,发现评审机构出具的结果性文书存在重大失实的,应当进行专项调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县财政局开展评审工作,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将情况及时呈报县人民政府,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项目建设财政资金。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甸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罗府办发〔2019〕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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