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府办发〔2022〕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斛兴街道办事处,县府各工作部门:
《罗甸县工业园区自建厂房企业入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罗甸县工业园区自建厂房企业入园管理办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罗甸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规范罗甸县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自建厂房企业的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州现行政策,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园区(包括城西产业园、边阳产业园、沫阳产业园)内工业企业(原有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罗甸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入园企业的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一章 入园条件
第四条 申请入园企业(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入园企业(项目)须符合《产业转移指导目录(2019年本)》《贵州省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电磁波宁静区保护办法》,并经发改部门核准或备案;
(二)必须是在罗甸县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三)入驻企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园区产业规划和环境保护等准入要求。主要产业规划包括现代能源、健康医药、基础材料、新型建材、玉石加工及其他轻工、大数据等产业;
(四)入园企业(项目)需具备一定的投资实力和发展潜力,服从管理,依法纳税。
第五条 入园企业(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备案文件,法人身份信息、营业执照、企业和股东的征信报告等企业相关材料;签订入园协议明确投资规模、用地规模、建设计划等事项。
第六条 供地条件
(一)投资额大于5000万元或用地面积大于30亩,同时投资强度大于150万元/亩,亩均产值大于300万元/亩,容积率大于0.7(以规划审批为准);
(二)对于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七条 入园企业(项目)应根据法定程序,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二章 入园管理
第八条 入园企业(项目)自土地红线交付之日起,1个月内向县城规委提交规划设计方案;3个月内向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提交项目施工设计图和施工进度计划,依法依规按照程序推动项目开工建设,并在约定建设期限内建成投产。
第九条 入园企业(项目)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厂房工业生产用途,确因企业发展需要调整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入园企业(项目)严格履行入园协议约定的相关责任和义务,服从园区统一管理和相关部门的监管,依法依规生产。
第十一条 入园企业(项目)转让(出租)厂房、土地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入园企业(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生态环境、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相关手续,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
第十三条 企业(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严禁在园区道路上堆放建筑材料、搅拌混凝土,不得损坏道路、绿化带及其他供排水、排污等基础设施;不得在本厂区内随意堆放原材料、废料、搭建板房等,共同维护好园区内环境。
第十四条 入园企业(项目)开工前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要求缴纳(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三章 服务机制
第十五条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对入园企业(项目)实行全程跟踪服务。
(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指导、协助企业(项目)办理入园手续、做好项目选址、评估等落地前的服务工作;
(二)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协助入驻企业(项目)办理工商注册、立项审批、土地、规划、建设、环评、安评、消防、税务、不动产登记等手续;
(三)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做好入驻企业(项目)水、电、路、通讯等要素保障;
(四)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协助企业申报相关扶持政策,协助企业化解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各类困难和问题。
(五)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协助搭建“政、银、企、担”服务平台,协调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服务机构为园区企业(项目)提供金融服务。
第四章 约束机制
第十六条 入园企业(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处置办法”)征缴土地闲置费或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入园企业(项目)自土地红线交付之日起,满一年未开工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按照《处置办法》征缴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开工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按照《处置办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开工建设用地不足总面积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不足约定总投资额25%的,自土地红线交付之日起,满一年未开发的剩余建设用地,按照《处置办法》征缴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开发的剩余建设用地,按照《处置办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分期建设的项目,项目投产后剩余的建设用地,自该期项目开工建设期起算点起,满一年未开发建设的,按照《处置办法》征缴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开发建设的,按照《处置办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十七条 入园企业(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内不能完成整改的,将依法依规给予清退,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企业自行承担。
(一)入园企业(项目)未按约定开工建设、建成投产的;
(二)企业(项目)入园后未经报批,擅自改变生产经营内容、规划设计、建设内容、土地性质、厂房用途的;
(三)因上级产业政策调整,不符合现行产业政策且拒不转型和改进工艺的;
(四)入园企业(项目)投产两年后,营业收入低于2000万元的(以税务部门核定数据为准);
(五)入园企业(项目)项目涉及违反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疫情防控等情形的;
(六)企业(项目)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偷税漏税,未将全部产值、税收、销售留在罗甸的;
(七)企业投产后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的(按照税务申报数据核定);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八条 清退的企业,不再兑现相关优惠政策,并追回企业已享受的各类补助;企业不得擅自出售土地和厂房,政府优先购买,土地按照原挂牌出让价收回,厂房按评估价下浮不低于30%进行清算。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委托罗甸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最终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