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甸县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指南
(2023 年修订)
一、接受投诉的法律法规依据
(一)《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根据《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四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事实、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四十五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受理相关投诉。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 3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 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行政监督部门对不受理的投诉,应当向投诉人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行政监督部门收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书面向投诉人说明理由。”
(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此件公开发布,投诉人可网上查阅。
二、招标投标异议、投诉处理流程
三、投诉应该提交的材料
根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四、投诉处理基本程序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五、投诉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六)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六、罗甸县各行业主管部门受理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渠道
单位:罗甸县发展和改革局投资项目管理股
联系方式:0854-7620875;545030777@qq.com
联系地址:贵州省罗甸县龙坪镇行政服务中心 1 号楼608室
此外,投诉人可登录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投诉受理专栏进行招标投标投诉。网址:https://ggzy.qianna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