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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甸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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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2023年9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提出在大城市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加快解决工薪收入等群体住房困难,并提出了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筹集、保障对象和标准、配售和管理、支持政策等方面的基本原则。2024年1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申报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城中村改造政策支持城市和项目的通知》(建办保函〔2024〕26号),明确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的大城市纳入保障性住房政策支持范围。2024年12月,住建部印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住房保障轮候库的通知》(建保〔2024〕89号),要求市(州)制定统一适用的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条件和标准,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全流程管理制度。2025年1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落实加快建立住房保障轮候库的通知》,要求市州政府要出台本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2025年7月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黔南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各县(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关于规划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部署,规范我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运营、价格、轮候、配售、退出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我局草拟了《罗甸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申报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城中村改造政策支持城市和项目的通知》(建办保函〔2024〕26号)。

(三)《自然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分类调整完善住宅用地有关政策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86号)。

(四)《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

(五)《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等三项工作的意见》(财综〔2023〕39号)。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住房保障轮候库的通知》(建保〔2024〕89号)。

(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加快建立住房保障轮候库的通知》。

(八)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三、主要内容

《细则》分总则、保障范围、 建设运营管理、价格管理、建立轮候库、配售程序、退出管理、信息公开及监督管理和附则等九个章节,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总则。《细则》第一章明确了适用范围,即本县范围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运营、轮候、配售、退出等工作。同时,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概念进行了说明,即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以划拨方式供地、负责配套设施建设,通过市场化运作,按照“保本微利”原则面向符合条件的工薪群体等提供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二)保障范围。《细则》第二章明确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主要是面向我县住房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我县引进的人才(含公开招聘,下同)等人群。同时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包括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是指夫妻双方(含离异、丧偶)及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人员,或离异、丧偶不带子女人员。

(三)建设运营管理。《细则》第三章明确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筹集的原则和要求。一是坚持“以需定建、以需定购”的原则,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根据经济能力、房地产市场情况和各类住房困难群体实际需求,做到稳慎有序推进。二是项目规划选址要充分考虑各类购房群体对交通、就业、入学、就医等方面的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促进职住平衡,方便市民生活。三是按照保基本的原则,新建项目以中小户型为主,筹集房源原则上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四是严禁建设单位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实施商品房开发。

(四)价格管理。《细则》第四章明确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以保本微利为原则,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按基本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适度合理利润的原则测算确定,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医疗卫生、商业、养老、托幼、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相关建设投入不得摊入保障性住房基准价格。

(五)建立轮候库。《细则》第五章明确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轮候配售制度,按照日常申请、县级审核程序建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 一是申请人通过线上线下多渠道填报基本信息,并提交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户籍、婚姻、住房、家庭收入等证明材料。二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民政、公安、税务、公积金等部门按照职责进行核查。三是通过审核的申请人纳入轮候库,由信息系统按照《黔南州保障性住房轮候排序计分规则(试行)》自动计分,纳入轮候库排序并动态更新,后续按照《计分规则》进行选房。

(六)配售程序。《办法》第六章明确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现房配售,按照“发布公告、申请登记、分类排序、意向选房、确定价格、确定房屋”的程序配售。一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6个月向社会发布预售房源公告。二是轮候库中有意向申购的申请人,通过信息系统进行申购登记,登记时间从发布公告之日起30日内有效。三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购的申请人,按照房源所在乡(镇、街道)和出售类别分别排序。 四是申请人依序选取意向房源,并在选房后5日内缴纳不超过总房款10%的意向金(意向金可转入购房款)。 五是配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 六是申请人依次对意向房源和价格进行确认,领取保障性住房配售通知单,签订配售合同并缴纳购房款。

(七)退出管理。《细则》第七章明确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购房人不得向第三人进行转让,回购后的住房不改变房屋性质,仍作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使用。一是提请回购的,保障家庭应当按合同约定内容履约到位,并在办理回购手续前的1个月内,主动退出该房屋。二是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价格按照原购房款扣除房屋折旧的原则核算。

(八)信息公开及监督管理。《细则》第八章明确建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信息系统,做好共享渠道、档案的录入、管理、使用等工作,及时更新和维护数据,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方式畅通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同时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审计局对建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九)附则。《细则》第九章明确了施行时间。

文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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