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的背景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26号)、《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黔南府发〔2012〕1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县政府在按程序对《罗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罗甸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罗府发〔2012〕14号)修改完善的基础上,于2024年10月22日印发了《罗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罗甸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罗府发〔2024〕14号)并向州人民政府、县人大常委会书面备案,经州司法局在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后提出修改意见。我县按《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贵州省政府令第212号)程序,根据州司法局意见对《实施方案》进行修改重新行文印发,确保政策合法合规、贴合实际。
二、出台的目的意义
为切实做好我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助推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我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实行低起点、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促进充分就业与保障基本生活并重的原则;政府、集体、个人共同负担,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三、主要内容
《方案》共分为九大部分。
第一部分为编制背景及基本原则。主要阐述罗甸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编制的背景和基本原则。
第二部分为被征地农民的保障对象。主要阐述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认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并就保障对象身份认定程序、不列入保障范围的对象作了明确。
第三部分为被征地农民就业政策。主要明确了被征地农民可以享受的就业优惠政策内容。
第四部分为社会保障。主要明确了被征地农民可以享受的社会保障政策。
第五部分为资金筹集。主要明确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渠道。
第六部分为资金管理。主要明确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规定、支出项目、资金需求计划制定、资金拨付方式。
第七部分职责分工。主要阐述为推动落实罗甸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第八部分为组织领导。主要阐述县人民政府对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九部分为工作要求。主要从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宣传引导、监督管理三个方面提出管控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