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法治政府建设要求,进一步理顺合法性审查(审核)工作机制,提高审查(审核)质量和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合法性审查(审核)保障依法行政、依法决策的重要作用,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等规定,2025年4月17日,我县印发了《罗甸县合法性审查(审核)工作规范》(罗府办发〔2025〕11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工作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现就《工作规范》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工作规范》出台背景
为切实推进党中央加快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落实中央、省、州关于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坚持以法治建设深入推进我县依法治理,加强合法性审查(审核)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法治的规范和引领作用,进一步提升我县党委、政府依法行使职权的意识和能力,提高依法决策水平。
二、《工作规范》出台意义
以加强合法性审查(审核)规范化建设为着力点,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等规定,坚持将合法性审查(审核)作为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签订合同、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其他重大决策等的必经程序,确保未经合法性审查(审核)或审查(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或出台,实现我县党委、政府合法性审查(审核)工作有序开展,形成程序完备、权责统一、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查(审核)机制,全面提升我县各项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三、工作目标
坚持把合法性审查(审核)作为县党委、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签订重大合同(协议)及处理其他需要合法性审查(审核)事项的重要程序,着力提高我县党委、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优化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法治环境,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四、主要内容
《工作规范》共十九条,其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一是明确适用对象。为推动审查(审核)工作全覆盖,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街道)和授权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合同协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提交县人民政府集体审议决定的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核)的,适用该《工作规范》。
二是明确审查(审核)单位或机构。结合我县审查(审核)单位或机构的设置情况,对合法性审查(审核)主体进行了规范,规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前置审查(审核)工作;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合法性审查(审核)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合法性审查(审核)工作。各乡(镇、街道)、各部门法制机构(法制工作的科/股室)负责本单位合法性审查(审核)工作。
三是健全合法性审查(审核)机制。明确建立“法律顾问初审、法制机构复审、分管领导评审、主要领导把关”的四级审核等机制,保证出台政策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程序的正当性。
四是规范合法性审查(审核)范围及内容。《工作规范》对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合同协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提交县人民政府集体审议决定的事项等五类审查(审核)事项的审查(审核)范围和内容结合实际作了细化。从主体、权限、程序、内容等多个方面进行严格审查(审核),进一步保障作出的决策事项、执法事项以及签订的合同协议等合法有效。
五是明确审查(审核)程序。一是强化刚性约束。规定审查(审核)事项未经行政合法性审查(审核)或者经审查(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请集体讨论或者作出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街道)和授权组织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行政合法性审查(审核)。二是明确审查(审核)材料及时间。《工作规范》对审查(审核)事项应当提交的审查(审核)材料、审查(审核)时限分别作了规定。
六是明确审查(审核)意见及处理。《工作规范》对不同情形如何出具相应的审查(审核)意见作了规定,并要求起草、承办单位收到审查(审核)意见后,应当及时进行研究、处理,将审查(审核)意见采纳情况向审查(审核)机构反馈;因特殊情况未完全采纳审查(审核)意见的,应当与审查(审核)机构沟通,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并在需要提请集体讨论时予以单独说明。
七是明确施行日期,并对已不适用的《罗甸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罗府办发〔2021〕27号)进行废止。